《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出卖人出卖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强制性会定的,才属无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而不是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此而无效。
经验总结:
1、对于买方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仔细核查交易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应该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
2、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为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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