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对于顾客的安全保障是负有义务的。某商场的经营管理公司作为该商场的经营者,因下雨天有顾客在商场内摔跤,被告上了法庭。
简要说一下案件,某日早晨大雨,两位顾客来该商场进行购物,由于商场转弯角的电梯系平板式的,又有部分面积湿滑,导致该两位顾客在刚踏上电梯的时候滑倒,造成了顾客的人身损害。最终法院判决商场经营者承担40%的侵权责任。
在该案中,律师发现了如下问题:
其一,在事发地,周围没有摄像头,没有明确的案件发生经过。
其二,清洁人员上班时间晚,该商场清洁人员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而商场开门营业的时间为上午7时,有长达一小时的时间,是没有清洁人员工作处理各类清洁问题的。当日大雨,由于没有清洁人员的打扫,导致平板电梯部分湿滑,造成了顾客的人身损害。
其三,该经营者疏于管理,当日大雨,该公司没有在电梯旁张贴告示或者语音提示,没有尽到应尽的保障义务,这也是造成顾客人身损害的间接原因。
其四,该经营者在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处理顾客的伤情,仅将其送往医院后就再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工作。律师在处理该案件的证据时,发现其伤残报告做的时间非常晚,期间有可能因滑倒导致的伤情恶化而造成的二次伤害,最终可能导致原本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伤情恶化而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增加了公司赔偿的数额。
针对商场经营者经常会遇到的人身侵权案件,那么如何预防、如何应对此类案件呢?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此类案件的权利主体。《侵权责任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界定为“他人”。而“他人”是个极其模糊、不确定的概念。对于商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而言,其中的“他人”就包括消费者、其他虽无交易关系但以合理的方式进入经营场所的人、过路人和非法入侵者,显然非法入侵者是不包括在内的,因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主体仅包括: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其他虽无交易关系但以合理方式进入经营场所的人和过路人三种。
其次,我们应当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我国《侵权行为法》对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权利范围采用了“损害”一词,通常来说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类型是经营者的硬件设备等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直接导致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第二种类型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第三种类型是因为经营者没有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再次,预防措施。经营者者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视频监控体系,在本案中,由于缺乏监控体系,导致经营者在对于事件发生经过的举证处于被动地位,对于最终责任认定有很大的影响。同时,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清洁、安保人员的工作时间,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场地在营业过程中不出现问题。经营者也应当那个在容易发生事故的地点,用可见、易见的方式提醒顾客注意安全。
最后,发生了事故,如何应对?商场经营者应当成立侵权案件处理小组,发生事件后,对整个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确保医生、伤残鉴定法医对于顾客伤情的公平、公正的处理。同时,经营者应当争取在调解阶段结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在预算充足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投保。
商场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自己不会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能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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