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送达是什么意思,留置送达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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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作出的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它是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然而,在当前形势下,送达难问题严重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效率和质量。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时,法院干警根据张某起诉状中提供的李某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李某,但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加微信、发短信也无回应。根据核实李某在某小区一处商业用房内居住后办案法官与两名干警上门送达案件材料。到达后,法院干警敲响李某房门,一女子出来告知李某不在家。干警通过询问得知该女子为李某女儿,现已成年。之后,法庭干警将民事判决书交给其女儿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法官释法:
留置送达是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然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后,即视为送达。在此法官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的情绪,拒签法院向你送达的应诉材料等。这些法律文书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如果一味回避、拒签,其实是在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留置送达的正确方式
【案情概览】
赵先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套,全家居住在该屋内。
2014年11月,区政府以建设道路为由发布征收公告,赵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由于安置补偿标准过低,在签约期内,赵先生未与区政府达成一致的安置补偿意见。
2016年12月,区政府以张贴的方式对赵先生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作留置送达。
2017年8月,区政府以上述留置送达被征收人为由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认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补偿安置的内容符合相关规定,且已经送达,故允许区政府对赵先生的房屋强拆。
2018年5月9日,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赵先生的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在此情境下,赵先生立即委托圣运律师维权。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是最终导致房屋被强拆的关键,律师建议赵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撤销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但市中院以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10月,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先生本人送达了安置补偿决定,故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法律点评】
一、诉讼文书是否送达成焦点
虽然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赵先生的诉求。但在赵先生的案件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送达,是决定赵先生是否得知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的关键,也成为案件再审时庭审的焦点。
区政府多次强调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有效送达,并且给赵先生打电话予以确认。但在区政府主张的补偿决定书送达之前,赵先生的房屋已被断水断电,无法居住。赵先生及家人已另觅住处,送达当日家中无人。
除此之外,区政府称其“留置送达”补偿决定后,已致电告知赵先生,但庭审中却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未以留置送法方式有效送达,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院的相关裁定,责令中院继续审理赵先生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二、何谓“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留置送达”在法律上被视为送达。
值得注意的是,当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时,应当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送达。留置送达文书的必要条件有:
1、文书送达被送达人居住地点;
2、文书被送达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送达文书;
3、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但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不影响留置送达的效力。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房屋征收导致被征收人房屋被司法强拆情况并不鲜见。
被征收人不要认为只要法院允许强制执行,便无路可走。实际上,在征收过程中,文书送达大有讲究,若是能证明相关文书并未经过有效方式进行送达,即可认定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之下,将被征收人房屋强制拆除属于违法,理应获得相应补偿。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留置送达怎么才算送达成功
法律文书的送达,是执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文书如何送达?送给谁?留置送达可以把文书留在哪些场所?最近有不少人在问这方面的问题。今天专门作一分享。
【直接送达】
首先要区分受送达人是个人还是单位。
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的(有的搞不清楚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简单地说,法人是单位,是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个人相对;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个人),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也就是说,不是只能送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的人有这个误解),也可以送给该法人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里有个“等”字,可以送交的人很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可以送交该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等签收。
直接送达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执法机构办公地点领取。当事人到达办公地点,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如果受送达人有案件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留置送达】
上述人员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见证人);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留置+拍照录像)
可以把文书留在哪些场所?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包括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除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还有其它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不是就无法送达了。可以通过其所在监所(如监狱、看守所、拘留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比如强制戒毒所)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如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短信等,但需经受送达人同意,事先签一个《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执法机构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劳动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发送协查函,要求异地劳动监察机构代为调查取证或送达执法文书。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注意不能滥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限制,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才可以使用。
有关送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0-13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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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
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税务文书留置送达容易在留置地址、见证人、送达证据三个方面出错,有关岗位人员需要注意。
税务文书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接收送达的税务文书,税务机关执行送达的人员将应送达的文书留于受送达人处的送达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显然,留置送达通常发生在被送达人不配合、送达人员面临种种困难的情形下,此时送达人容易犯三个错误。
错误一
单位的留置地址超出经营地或办公地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留置送达的地址为“受送达人处”。在现实生活中,“受送达人处”有多种情况,例如办公机构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那么,是不是将文书留置在其中任意一个地方,都可以视同送达?
虽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于“受送达人处”没有更明确的解释,但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由此可见,留置送达的地点仅指当事人的住所(住处)。结合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即“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可以确定当事人为单位的,“住所”指其经营或办公场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住所”指其经常居住地。
故而,在遇到被送达人为单位,而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找不到收件人时,送达人不能将税务文书送达地点扩展到被送达人法定代表人的住处。
错误二
见证人超出范围
根据规定,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须由见证人签字。广义上的见证人是指目睹事情发生过程的所有自然人。见证人可以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基层组织应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在基层的派出机构和其他具有组织性质的基层单位,而不仅仅是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派出所、司法所、工商所、财政所、国土所等乡镇一级各部门派出机构都应该属于基层组织。
但实际中存在基层组织“自扫门前雪”的现象,文书送达的见证人并不好找。针对这种情形,有人提出由其他税务干部或协税人员担当见证人。但从法律有效性来说,见证人应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中提到的见证人,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的规定执行,不应包括“与案件无关的其他税务干部”。
该批复虽然是针对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作出的规定,但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该条款未作实质性修改,该批复在未被明文废止前仍具有规范性文件效力。
所以,见证人范围不能包括其他税务干部或协税人员。笔者遇到过此类送达难题,当送达对象拒绝签收文书后,“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也拒绝到场作为留置送达的见证人,笔者后来邀请公证处律师现场见证,才解决了留置送达见证人公信力的难题。
错误三
未利用科技手段,送达的证据不足
在采取留置送达或被查对象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员应全面签署文书被拒收的理由,应邀请在场人员签字见证。在没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或在场人不愿意签字的情况下,不能只是税务送达人员的签字,也不能随意将税务文书留置,否则只要对方予以否认,就会引起法律争议。
传统的留置送达,遇到被送达人不配合的情况,送达人员怕说不清楚过程和原因,往往倾向放弃。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可以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下现场实况作为文书送达的证据,并由送达人员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所以,税务部门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以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将送达过程保存下来,将送达时间及在场人显示在照片或录像带、VCD中,并保存入卷宗,增强留置送达的证据。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税务文书留置送达要避免犯以上三个错误。期望未来,税收征管法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修改时,能针对留置送达的现实困难,修改相关规定,避免以上三个错误中的两个。
一是扩大单位的送达场所范围。
在遇到被送达人为单位,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找不到收件人时,允许将送达地点扩展到被送达人法定代表人的住处。
二是允许将科技手段记录信息作为送达的直接证据,将留置送达转化为直接送达。
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税法可以参照此规定精神,允许将科技手段记录信息作为税务文书送达的直接证据,送达人员就可以随机应变,必要时将留置送达转化为直接送达。
作者:林庆坚,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税务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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