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赔偿包括本金吗,三倍赔偿怎么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悦诗

三倍赔偿包括本金吗,三倍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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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倍赔偿的法律依据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最终达成和解

但一大波改装车、翻新车

事故车、维修车......车主正在奔赴维权的路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明确规定了对经营者的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期小编从法院最终支持三倍赔偿

和未支持三倍赔偿两个角度

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

探讨法院对赔与不赔的裁量标准

1.汽车经销商对超出售前车辆维护范围的瑕疵后续维修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车辆的意向,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因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时,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1期(总第265期)

2.汽车经销商将车辆低配改装成中配销售的,构成消费欺诈——姚先生诉A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整车销售合同》虽未对车辆配置进行具体约定,但买卖双方均认可车辆配置应当为中配,而实际交付的车辆系由低配车改装而成的,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三倍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7年3月23日

3.汽车经销商未严格检测而导致销售车辆为被更换零部件的非原装“新车”交付消费者的构成欺诈——谢某诉广缘公司、盛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作为直接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者虽进行了一定的外观检查,但未进行严格检测,便将被私换过重要零部件的非原装“新车”交付消费者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构成欺诈,应按照购车款的三倍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8年3月2日

4.汽车销售商销售本应召回的车辆构成欺诈——余冰雁诉重庆长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欺诈包括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两种情况,前者是消极的作为,后者是积极的作为。汽车销售者负有将汽车召回相关信息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但却未积极履行,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消费者也正是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与销售者签订汽车购买合同,故销售者构成欺诈行为。虽然销售者在售后消除了汽车安全隐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诈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5.汽车经销商将事故车当新车卖构成欺诈,应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阿骏诉飞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将发生过事故并被维修过的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8年5月21日第7版

6.经销商将翻新车辆当作新车销售的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应向消费者退还并赔偿三倍购车款——张金维诉三明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将经过部分漆面重新喷涂翻新的车辆当作新车销售,属于商业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需向消费者退还购车款,另外赔偿三倍购车款。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8年1月17日

7.汽车经销商隐瞒以往销售信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刘先生诉汽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销售商销售开具过发票、购买过保险、上过临牌等信息的车辆,虽然该车辆并未实际完成交付、未被使用,但足以对消费者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在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汽销公司理应将涉案车辆的所有信息进行披露,其未全面披露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6年5月16日

8.销售者隐瞒信息未构成实质性诱导不构成欺诈,不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柴江海诉宁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惩罚性赔偿并不针对销售者所有不当的行为,针对的是销售者极端无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故惩罚性赔偿的范围不宜过宽,不能将销售者所有的不当行为均纳入惩罚性赔偿的范围。根据欺诈的构成要件,并不一定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就构成欺诈,还需要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若经营者隐瞒的信息与消费者选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营者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已接受变速箱变更过,以及行驶过一定里程的事实的,销售者隐瞒他人不满变速箱问题退回车辆情况不构成欺诈,不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

案例来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2016年第9期(总第141期)

9.基于PDI程序检查而更换汽车模块,经销商未明确告知的,损害消费者知情权,但不构成消费欺诈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黄某堂与温州XLH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操作后的车辆属于新车。经营者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基于PDI程序检查而更换汽车模块相关信息的,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其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故不构成消费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评析】

在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常买方对卖方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并不能完全了解,生产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对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了解深度和广度要远远胜于购买者或服务的接受者。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很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有失社会的公允。因此,为了保护交易关系中的弱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告知的信息应属于会对消费者购买选择商品或服务产生影响的信息。

在认定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时,可以以相关信息是否会影响一般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依据。在本案中,XLH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PDI程序检查后发现排挡杆破裂并更换了变速箱控制模块,但XLH公司并未将此情况告知交易相对方黄某堂。更换变速箱控制模块需要将排挡杆的周边部件全部拆除再重装,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此更换信息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抉择,因此该信息应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XLH公司未向黄某堂明确告知该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恶意,即基于欺诈行为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告知对方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在该案例中,XLH公司虽然并未明确告知黄某堂变速箱控制模块更换的事实,但XLH公司是根据目前行业内的通常认知,按照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PDI操作,使用原厂配件予以更换配件,并将相关操作输入路虎汽车的全球系统,由此可知,XLH公司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案例来源:袁卫国、彭恋编著:《消费维权纠纷案例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第56-65页

10.消费者应充分举证证明汽车经销商有欺诈行为才能要求“三倍”赔偿——刘海兵诉丰都鸿鑫公司、涪陵梅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汽车经销商应当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所售车辆在销售前不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消费者应当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才能要求“三倍”赔偿。

审理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6年5月27日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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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三倍赔偿的适用范围


法律规定三倍赔偿,店铺宣传“假一赔十”,那么,到底该赔多少?


林某在一家标注了“假一赔十”的网店购买了两盒化妆品,合计3171元。然而,在使用化妆品一段时间后,林某的脸部出现不适。


林某通过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化妆品信息查询系统,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厂家均为伪造。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店铺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价款3171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像本案中,店铺承诺高于法定标准的十倍赔偿,具有法律约束力吗?林某的要求能被支持吗?


说案例、讲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日报政文部、人民网推出“说法”特别策划,本期关注网购消费者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网

编辑:李斯坦

三倍赔偿金的6个条件

养殖户陈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饲料时

看到商家在宣传网页中

醒目标注该产品含有

黄芪、连翘、大青叶、金银花等

6种中药成分

并承诺产品

具有预防瘟疫

增强家畜免疫力等功效

陈某支付3900元购得100件该产品后

发现产品实际上

仅含黄芪、甘草、蒲公英3种成分

且使用后未见效果

陈某遂于2024年2月

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起诉

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中,案涉产品的实际成分与商家宣传的严重不符,商家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3900元,并支付3倍赔偿1.17万元。

法官提醒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在享受便捷购物体验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消费陷阱。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产品,对产品的成分、质量、性能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应提高警惕,防范风险,遭遇欺诈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完整的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签收时的验货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应以诚为本、以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在经营活动中避免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南法治报 峻峰

来源: 河南法治报

三倍赔偿不足500的按500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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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看出来,国家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监督权”等多项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今天就分享一下关于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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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一)从主体规定上来看,哪些为消费者?有两点要注意:

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凡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直接消费的人,当然为消费者。比如:李某在超市购买日常用品(购买情形),陈某给孩子购买玩具,陈某不用但孩子使用(使用情形);张某到某餐厅用餐(接受服务的情形)都属于这些主体范围。

2、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购买商品,也没有直接使用商品,但是,如果是因为购买、使用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项服务从而引起损害的其他受害人,属于此种主体规定,也就讲,也是消费者。这类主体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损害赔偿权利。有点特别,举例说明一下。比如。李某某天在某熟食店购买一熟食送给亲戚陈某,后陈某家人食用后中毒。此案例中陈某及其家人虽然没有购买熟食,但在吃了以后导致中毒,其人身受到损害与食用此熟食存在因果联系。因此,陈某同样可向店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

(二)在行为内容规定上,是居于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受损害的损害,才适用这些处理规定。

二、消费者因消费或消费相关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

(一)此种损害包括人身、财产两个方面。

1、人身损害方面。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损害。比如消费者陆某在某餐厅食用未煮熟的野生菌后中毒,导致心脏、肝等多处受伤。李某在某诊所注射假玻尿酸,导致面部溃烂毁容。陈某因为某商品质量问题给差评,后商家在评论区公开其个人信息并造谣,因此陈某遭恶意网暴等等。

2、财产损害方面,包括因此花了的钱财、用了时间和精力、有些可得利益因此没有得到等等。比如,某人在某商场购买一充电器,因质量问题充电时引发电池爆炸,导致其6000元的华为手机也坏了。某商家对某保健品进行虚假宣传,李某因此被误导并花费3万元购买,但实际却并没有任何疗效。某广告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布置演唱会场地,某演出公司因此被迫推迟演出,又临时自费重新筹备,因此额外支付场地布置费2万元,赔偿推迟演出损失3万元等。

(二)具体赔偿各有不同。

1、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损害。对财产损害的,可以请求包括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责任。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等三种情形,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注意是“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如果有因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假如,销售者没有按照这些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消费者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消费者如何行使赔偿请求权

(一)向谁追偿由消费者决定。

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向销售者(服务者)、其他销售者、生产者的请求权赔偿。

1、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法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对于向销售者(服务者)、其他销售者、生产者的赔偿请求权主张选择,由消费者根据实际确定。哪一个更利于获得赔偿,当然可以先选择其中。不分先后,有利于消费者即可。有关这样的规定,可以参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法院一般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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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按照法律规定,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但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的,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因此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类似规定在《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有此种情形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对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举一例子说明一下,假如,某牌子的奶粉,经检测出某批次产品所含有的三聚氰胺超标,但是,奶粉公司并不重视,在处理时,仅私下通知部分经销商下架,没有按正常渠道采取措施,没有通过公开召回等有效处理。后消费者钟某购买此批次奶粉,钟某家人食用后,导致肾衰竭等。此种情形就可主张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钟某可主张3倍损失赔偿,假如其损失为20万元,则可按三倍赔偿计算,可要求赔偿60万元,或者按支付价款10倍要求赔偿。对此,钟某可以选择按获得较高赔偿款的方式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声明:大明律师发布的文章,均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撰写整理。文中案例用于辅助法条解读与法理阐释,并非真实案件。大明律师头条号文章仅作线上普法。未经书面许可,严禁将本头条号文章直接引用至其他平台、场合或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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