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过事件是什么意思,无罪过事件和正当化事由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锦

无罪过事件是什么意思,无罪过事件和正当化事由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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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事件包括哪些情形

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例如,某地发生强烈地震,导致一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地震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建筑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地震发生时无法预见和避免建筑物的倒塌,因此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例如,在某小区内,一名儿童突然从高楼的窗户掉落,行人张某为接住儿童,迅速跑向儿童掉落的方向,但最终未能成功接住,导致儿童受伤。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儿童受伤的结果,但其主观上是为了救助儿童,且无法预见自己未能接住儿童的具体后果,因此不构成犯罪。


相关案例


• 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张建国被迫进行防卫,其出于防卫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导致对方被自己手持的碎酒瓶扎伤致死。张建国对这一结果的发生是意料不到的,属于意外事件。


• 穆志祥被控过失致人死亡案:穆志祥私自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与被害人触电死亡的后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 《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吗

2017年12月13日,陕西省榆林市的清涧县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案发现场,一辆白色轿车在公路上侧翻。左面车轮停留在地面上,右面车轮则陷入水沟里。

车上坐着一对年轻夫妻,丈夫景某坐在驾驶位,负责开车。妻子刘某则坐在副驾驶位上,挺着个大肚子,已怀孕8个月。

遗憾的是,由于伤情十分严重,失血过多,刘某不治身亡,一尸两命。丈夫景某陷入昏迷状态,经治疗后恢复意识。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严重又普通的交通事故。可警方在现场勘察后,却发现诸多疑点。诸如,事故致人身亡,车辆外部损伤却不大;妻子不幸身亡,坐在驾驶位的丈夫反而安然无恙。

“这个事故太奇怪,太蹊跷了,哪里都不对劲。”民警皱着眉头说道。

那么,如此令警方头疼的交通事故是否暗藏玄机呢?是否有人为因素牵扯其中?

翻进水沟里的轿车

“是不是车速太快,没看到水沟,又来不及刹车,就栽到了沟里。整辆车失去平衡,就侧翻了。 ”民警猜测道。

据相关数据统计,全国平均每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数量高达5万起。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为车辆碰撞,但翻车事故也并不少见。因此,民警最初的猜测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内。

事发车辆

然而,随着调查的发展与推进,民警越发感到蹊跷,逐渐推翻了最初的猜想。

“案发现场的监控显示,车辆在上坡的时候速度较为缓慢,即便遇到大坑或水沟,也有足够的缓冲。最多颠簸一下,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侧翻。”民警说。

此外,车内人员伤势惨重,说明车辆的撞击力也很大,车子外部的损伤应该很严重。

然而,民警对车辆进行检查时,竟发现车辆外部没有任何痕迹,丝毫没有经历过重大事故的痕迹。

警方立刻警惕,开始质疑刘某的死因,并猜测这起事故很有可能是人为制造的。

还未等刘某的尸检结果出来,刘某父亲便急冲冲地赶到派出所报案,并给警方提供了一个惊人的信息。

“我女儿肯定不是出事故死的,她是被人害死的!”刘某父亲斩钉截铁道。

据悉,案发当日凌晨4时左右,刘某家中煤气的接口突然断开,天然气泄露。若非及时发现后紧急处理,屋内的人均会中毒昏迷,无一幸免。

“当时,我女儿跑到我房间,拼命喊我起床,说煤气漏了。然后我赶紧来到厨房,就看到天然气管子掉落在地,一直往外漏气,就连忙关了阀门,打开窗户透气。”

回想起当时九死一生的场景,刘某父亲仍然心有余悸。谁承想,刚幸运地逃过一劫,女儿还是死于非命。

对于煤气事故,民警提出质疑:“会不会是你们忘记关阀门了?或者不小心蹭掉了管子?”

“不可能,我每天睡前都会检查一遍。天然气的软管是用东西固定住的,很牢固,不会轻易脱落。”刘某父亲坚定地回答道。

而后,刘某的父亲继续推测:“这管子肯定是被人故意拆下来的,有人要害我们全家!”

两次“意外”

煤气泄漏与翻车事故相隔不过半天,如此密集的夺命事件确实疑点重重。

是否真如刘某父亲所说,这两起事故都不是事故,而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杀人事件呢?

其最终目的就是夺取刘某的性命。可刘某怀胎八月,即将临盆,究竟是谁会如此心狠手辣,要对一位柔弱的准妈妈下手?

审问过程中,刘某母亲一直低头啜泣,感觉心头仿佛被刀绞一般,疼得难以呼吸。

“女儿没了,我觉得就是他干的。他肯定做了亏心事,把我女儿给害了。”

刘某母亲口中的“他”正是女婿景某,即刘某的丈夫。正所谓丈母娘看女婿,越看越顺眼。为何刘某母亲反而会第一时间怀疑自己的女婿呢?

对此,刘家人提供了几个有力的论证。首先,燃气管位于家中,外人无法接触,最有可能下手的只有身边的家人。其次,景某夫妇婚后感情不和谐,多次发生争吵,隔三差五闹离婚。

尽管刘家人如此坚定地指控景某,可民警仍然觉得过分草率。

“按常理说,夫妻闹矛盾很常见,床头吵床尾和,再正常不过了。而且妻子怀孕8个月,即将孕育新生命,丈夫把妻子害死,这世界上哪有这种事?”民警一脸狐疑,不愿相信。

即便景某与刘某的感情再差,可刘某肚子里怀的可是景某的亲骨肉,父亲怎会残害还未出生的亲子呢?

正当民警带着诸多疑窦继续调查的时候,景某身上的疑点逐渐显露出来。

就在案发前几日,景某用手机搜索了一些问题,还未来得及清除,便被民警调查取证。

“天然气能让孕妇中毒吗?天然气的危害有多大?天然气会破坏整个房子吗?这些都是他查的问题。”民警说。

这一系列问题无疑证明了景某就是拆卸天然气软管的“幕后真凶”。可他为何要这么做?

再者,即便证明煤气泄漏事件与景某有关,又如何证实车祸是他伪造的呢?毕竟景某当时也在车内,若是情况严峻,自己也会一命呜呼。

刘某的父母和警察

随着现场勘验工作的展开,民警发现了更多关于车祸的可疑之处。

案发当日,景某从榆林市出发,距事故地点210国道清涧九里山段仅有5公里的路程。以60千米/时的速度计算,仅需6分钟便能到达。

“通过测量,我们得到他的车速是每小时56公里,他整整开了两个小时。”民警说。

短短6分钟的路程竟花了2个小时,显然有悖常理。即便骑一辆自行车,最多20分钟也能到达,更何况是速度更快的轿车呢?

民警猜测,景某有可能绕远路去了其他地方,或因某些事情停在了路边。然而,刘某已死,景某陷入昏迷,民警又该找谁求证呢?

假装昏迷的丈夫

“我们向法医咨询过,人昏迷以后是不会发抖的,他的发抖状态不可能是昏迷的表现。”民警说。

原来,正当民警以为景某不省人事,无法调查取证时,院方便传来了景某“假昏迷”的消息。

只见病床上的景某眼睛紧闭,眉头却紧锁,眉毛还时不时抖动一下。最可疑的是,他的身体每隔一会便会抽搐抖动一下,显然是装晕。

经医生诊断,除了脸部的擦伤外,景某完全无恙,连轻微的磕碰都没有。

妻儿双双离世,丈夫还躺在病床上装昏迷。民警哭笑不得,将病床上的景某摇醒。

景某仿佛“如梦初醒”一般,揉了揉脑袋,装作迷迷糊糊地说:“我这是在哪?发生了什么?我老婆呢?”

当民警问及事故时,景某一味装傻,一再回避,缄口不答。

许久,景某缓过神来,慢悠悠地回忆道:“具体发生了什么,我也忘了。我就记得当时开着车,迎面而来一辆货车,为了躲避,就不小心翻沟里去了,然后我就失去了意识。”

当得知妻子亡故的消息后,景某拼命用手捶打自己,埋怨自己没有保护好妻儿,留下了痛彻心扉的眼泪。殊不知,那都是鳄鱼的眼泪。

另一边,民警得到了刘某的尸检报告。结果显示,刘某乃机械性窒息死亡,生前是被人用东西捂死的。

据调查,刘某死亡的时间范围里,身边有且只有景某一人。这下,景某的谎言与伪装不攻自破了。

然而,面对种种证据,景某还是百般抵赖,一再坚持妻子死于肇事事故,与自己无关。

直到警方将案发后妻儿的照片摆在景某跟前时,他的心理防线终于崩塌了。

那一刻,景某的懊悔、心虚与愧疚感涌上心头,眼圈开始泛红,鼻头微酸,喉咙干哑,眼泪夺眶而出。

很快,景某对自己的罪过供认不讳,承认是他亲手杀害了妻儿的性命。

刘某和景某的结婚照

不过,令人疑惑的是,究竟出于什么原因,景某要选择在孩子即将出世的时候痛下杀手呢?

“我实在是忍无可忍了,都是她把我逼到这份上的。”景某的眼神中闪过一丝恨意。

提到妻子刘某,景某总是唉声叹气,更声称两人的婚姻一直不顺,甚至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错误。

“我们是家里人撮合的,她的性格比较内向,不是我喜欢的类型,两个人也没有共同语言。但是家里人一直催,没相处多久,我们就结婚了,算是闪婚吧。”景某无奈地说。

起初,景某认为,日久总能生情,可最终却事与愿违。

刘某(中)

“我们结婚一两年,几乎都不怎么说话,也不知道对方喜好,聊天就像对牛弹琴。”

此外,两人由于三观不同,在生活上多有摩擦。而闷葫芦的刘某不愿跟丈夫交流沟通,反而多次向娘家人报怨,因而引发了诸多矛盾。

夫妻二人感情不顺的案例比比皆是。相处不和谐,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协调解决,再不济也可以离婚。景某为何会起了杀心呢?

子虚乌有的婚外情

“她在网上跟人搞暧昧,完了那男子还跑到我家闹,还威胁我。”景某气愤地说。

对此,刘某母亲也证实女儿确有婚外情的嫌疑。

“有天晚上,那个男的拿着刀把景某的夹克衫拉了一道痕,还在他手上也划了个伤口。然后景某就跑回来说要离婚,受不了了。”

据景某反映,与妻子有暧昧的男子名叫“张卓”。可民警在调查后却发现,张卓竟然是景某本人。

“我们在景某家中找到了一部手机,卡主就是张卓。景某的微信和张卓的信息也是绑定的。”警方说。

如此以来,民警几乎百分百确定,景某与张卓就是同一人。这下,案件的发展越发诡异。

景某费尽心思扮演成另一个男人,与妻子“出轨”,甚至不惜在身上划出伤口,假装被情夫威胁伤害,究竟是何用心呢?

经过反复审问,景某总算说出了自己处心积虑策划这几次事故的原因:“我就是想给离婚找个借口。”

原来,在这场婚姻中,真正踩红线的并非妻子刘某,而是丈夫景某。

经民警查证,景某与一名清涧籍的雒姓女子交往密切。两人关系暧昧,甚至以“老公老婆”互称。

随后,警方火速找到了雒某,而雒某也很快承认了她与景某的婚外情。

心理学上,有一种名叫“投射效应”的心理倾向,即以己度人,将自己的特点归因到他人身上。

景某自己想出轨,想离婚,又想寻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便将这个屎盆子扣在了妻子头上,让其理亏,好正大光明地离婚,又不落埋怨。

面对这场有违伦理的婚外情,景某并不认为自己有错。

“她的性格热情开朗,我们聊得来,有共同语言,我特别喜欢她。”景某说。

张卓和刘某的聊天记录

当民警问及景某为何不与妻子和平离婚时,景某深深叹了口气。

“我说过好几次,不想过下去了,可他们一直逼我,不让我离,还以死相逼。”

景某不想违抗严厉的父母,又不想亲手掐断与心爱女子的感情,便想到了一个荒谬的办法,即虚构一个人物,污蔑妻子出轨。如此一来,家里人定然不会反对。

就在这时,妻子刘某突然怀孕,将景某的计划彻底打乱。

“我知道她怀孕后,没有一点要当爸爸的高兴情绪,反而觉得被牵绊了,觉得自己后半辈子都得跟他们过了。”

在景某看来,孩子不仅不会给他带来幸福,反而是一块绊脚石,彻底牵绊了他的人生。于是,他萌发了可怕的念头:将妻儿一起除掉!

景某

随着孩子越长越大,景某的杀人计划也提上日程,先后伪造了两起“意外”,总算除掉了心头大患,为自己开辟了一条通往自由的道路。

“我当时就想吓一吓她,让她对我彻底死心,生下孩子后再跟我离婚,没想到事情做过头了。”景某说。

发现妻子身亡后,景某不知所措,漫无目的地在路上开着,过了许久才开到案发地,伪造成交通肇事事故。

2017年12月30日,景某被公安机关逮捕,不久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20年6月9日,景某被执行死刑。

自此,这起杀妻弃子案彻底结束。无论景某事后多么悔恨,妻儿的生命都无法挽回。他犯下的过错,永远都不会得到谅解。

曾经的他,原本也是一个被束缚在婚姻围墙中的可怜男子,可一步走错,满盘皆输。当亲手染上妻子孩子鲜血的那一刻,他已经无法回头了。

无罪过事件属于哪方面内容?

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认定司机无事故责任,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

案件发生后,迅速引发公众热议:“行人闯红灯是否能定罪?”“机动车正常行驶撞死人是否需要担责?”“飞来横祸,谁才是罪魁祸首?”

法院判决后,争议乃至“网络审判”仍不少,因为判决结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认知。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断案的来龙去脉。

行人违法应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

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

“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西北拐角就是周某刚当时所处的位置……”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向记者介绍,周某刚在没有观察路口红绿灯且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行人属于弱者,应对其特殊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凌驾于安全通行原则之上。”薛依斯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违法者均应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对于这个问题,薛依斯解释说,尽管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并未排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薛依斯说,在本案中,周某刚应当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却仍然闯红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言词证据等多项证据,周某刚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和报警,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对凌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可免刑

监控显示:绿灯亮起,刘某发动汽车跟随前车起步,快接近斑马线时,一人带车倒在左前方,不到两秒,车子从此人身上碾压过去……

“从画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凌某某倒下的位置与刘某车辆非常近,几乎只有一个身位的距离,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薛依斯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定格在凌某某倒地的那一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向很多同事比划了这段距离,大家都认为这么短的距离很难刹住车,且刘某的车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辆车,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需要极其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能预见,更重要的是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的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凌某某后,后轮也对凌某某产生了二次碾压,二次碾压有没有加速行为是判定车辆驾驶人有没有主观恶意的重要标准。

薛依斯与同事们反复观看了案发所处十字路口的西南、西北、东北3个方向的监控视频。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后,没有明显加速行为,且交警对该车的测速结果为3至7km/h,属于未加速时速,由此可以判定刘某主观上没有罪过。

“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在过往的交通肇事案中成为罪责主体所占比例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必然要承担责任。”薛依斯说,该案中,刘某碾压凌某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认定刘某无刑事责任。

2024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依法审判显公平

意外撞死人的司机被认定无刑责,看似弱势的行人却被判了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纷纷感慨:“原来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上另一种声音同样引人注意:“致人死亡才判两年半,这也太轻了吧。”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刑罚。”薛依斯说。

在该案中,不仅行人周某刚对案件结果负有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超速骑行电动车,亦是导致事故瞬间发生的因素。经查明,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3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

对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这一行政责任认定意见综合考虑了行人、被害人、车辆驾驶员有无闯红灯、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等因素,与各方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为契合,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同时,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周某刚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本案对行人、机动车驾驶人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例收录入库,即《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判词摘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通行规则的设计,是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中安全价值比效率价值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尤其在涉及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时,应当体现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理念。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均应当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刚小跑闯红灯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碰撞导致自身或者他人伤亡的后果,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被告人周某刚在过马路时本应履行注意义务,以确保本人及他人的通行安全,但其并未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闯红灯且奔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而撞倒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被机动车碾压身亡,被告人周某刚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失,被告人周某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专家点评: 打破“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错误认识 陈庆安

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肇事案,缘何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处理结果的高度肯定?因为其判决结果与“弱者有理”的社会固有思维相去甚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于法有据。

好的判决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离开法律规定的判决,无论效果多好,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行人周某刚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道路交通类案件的办理,无论是民事、行政类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一直都被认为相对复杂。但事实上,在道路监控已经普及的情况下,很容易还原案件发生经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很难平衡法理和情理。社会普遍认为,相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行人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进行特殊保护。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认识误区,把立法和司法对行人的特别保护视为一种“靠山”,形成了“我是弱者我有理、弱者可以免责”的错误认识,甚至导致“碰瓷”现象,这显然不利于行人培养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我国的法律当然保护弱者,无论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提供了专门的保护。但是,法律同样要求所有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了保护弱者而纵容违法行为。例如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也强调过错责任,即使行人是弱者,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判案,敢于打破错误的习惯性思维,不和稀泥,不惧怕当事人可能的无理取闹,不惧怕可能的舆论指责和社会争议,体现了法官的担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尤为难得和珍贵。

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法治进步的很多都是有影响力的个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特别注重“判决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教育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非常发达,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大幅提高。但是,很多人依然错误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构成,因而疏忽了对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行人违章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治理顽疾,因为行人违章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如果法律一味保护弱者,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可能导致更多人无视交通规则,反而增加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

本案的判决,是对全社会进行的一次普法教育,有利于全民交通法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设,更有利于对作为“弱者”的行人的保护。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法治日报)

无罪过事件的种类

漫画/高岳

一起交通肇事案,司机开车撞死人,法院认定司机无事故责任,却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行人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这就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行人闯红灯肇事案”。

案件发生后,迅速引发公众热议:“行人闯红灯是否能定罪?”“机动车正常行驶撞死人是否需要担责?”“飞来横祸,谁才是罪魁祸首?”

法院判决后,争议乃至“网络审判”仍不少,因为判决结果打破了一些人原有的“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的固有认知。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了解法官断案的来龙去脉。

行人违法应担责

“3、2、1”……东西向红灯还在倒计时,骑电动车的凌某某却已驶出停车线,绿灯亮起时,车速已超过法定时速。

南北向红灯已亮,行人周某刚仍冲向斑马线。

“砰!”二人相撞。凌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一辆小客车的左前侧,客车司机刘某驾车躲闪不及,正好轧过。周某刚见状迅速逃离现场。凌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这个西北拐角就是周某刚当时所处的位置……”普陀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指着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向记者介绍,周某刚在没有观察路口红绿灯且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的情况下,闯红灯冲向对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社会上有观点认为,行人属于弱者,应对其特殊保护,赋予更高的路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鉴于行人与机动车相比更易遭受伤害而确定的‘避让行人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在交通出行中具有天然豁免权,对弱者保护原则的理解和适用不能凌驾于安全通行原则之上。”薛依斯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法院受理该案后,薛依斯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确定周某刚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违法者均应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那么,行人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吗?对于这个问题,薛依斯解释说,尽管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机动车驾驶人等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并未排除行人等非交通运输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行人照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薛依斯说,在本案中,周某刚应当预见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却仍然闯红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同时,根据监控视频、言词证据等多项证据,周某刚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和报警,而是直接逃离现场,对凌某某的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可免刑

监控显示:绿灯亮起,刘某发动汽车跟随前车起步,快接近斑马线时,一人带车倒在左前方,不到两秒,车子从此人身上碾压过去……

“从画面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凌某某倒下的位置与刘某车辆非常近,几乎只有一个身位的距离,普通人根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薛依斯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定格在凌某某倒地的那一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她向很多同事比划了这段距离,大家都认为这么短的距离很难刹住车,且刘某的车是路口等待的第二辆车,视野在一定程度上被前车遮挡,这是一个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十六条的适用需要极其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能预见,更重要的是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的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凌某某后,后轮也对凌某某产生了二次碾压,二次碾压有没有加速行为是判定车辆驾驶人有没有主观恶意的重要标准。

薛依斯与同事们反复观看了案发所处十字路口的西南、西北、东北3个方向的监控视频。车辆在前轮碾压过后,没有明显加速行为,且交警对该车的测速结果为3至7km/h,属于未加速时速,由此可以判定刘某主观上没有罪过。

“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在过往的交通肇事案中成为罪责主体所占比例很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必然要承担责任。”薛依斯说,该案中,刘某碾压凌某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因此认定刘某无刑事责任。

2024年9月4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其中,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依法审判显公平

意外撞死人的司机被认定无刑责,看似弱势的行人却被判了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许多人纷纷感慨:“原来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错谁担责’。”

与此同时,网络平台上另一种声音同样引人注意:“致人死亡才判两年半,这也太轻了吧。”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再犯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刑罚。”薛依斯说。

在该案中,不仅行人周某刚对案件结果负有责任,被害人凌某某超速骑行电动车,亦是导致事故瞬间发生的因素。经查明,凌某某在交通信号灯转为绿灯的前3秒即已起步驶出停车线,事发时的车速约为22km/h,超过了上海市规定的非机动车15km/h的限速标准。

对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刚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这一行政责任认定意见综合考虑了行人、被害人、车辆驾驶员有无闯红灯、超速及其他违章行为等因素,与各方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为契合,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同时,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周某刚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周某刚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鉴于本案对行人、机动车驾驶人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本案例收录入库,即《周某刚交通肇事案》。

判词摘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通行规则的设计,是在兼顾安全与效率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中安全价值比效率价值具有更高的优先性,尤其在涉及生命、健康等重大利益时,应当体现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理念。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事故的,无论是行人还是机动车,均应当根据其违法程度、事故责任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刚小跑闯红灯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碰撞导致自身或者他人伤亡的后果,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被告人周某刚在过马路时本应履行注意义务,以确保本人及他人的通行安全,但其并未遵守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闯红灯且奔跑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而撞倒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被机动车碾压身亡,被告人周某刚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属于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的过失,被告人周某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专家:

打破“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错误认识

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肇事案,缘何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对处理结果的高度肯定?因为其判决结果与“弱者有理”的社会固有思维相去甚远,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我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于法有据。

好的判决必须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离开法律规定的判决,无论效果多好,都是对法治的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为一般主体,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行人周某刚闯红灯,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刑法规定。

道路交通类案件的办理,无论是民事、行政类案件或者刑事案件,一直都被认为相对复杂。但事实上,在道路监控已经普及的情况下,很容易还原案件发生经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所以复杂,就是因为很难平衡法理和情理。社会普遍认为,相对于机动车驾驶人而言,行人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势群体,因此应当进行特殊保护。但是,这也造成了一些认识误区,把立法和司法对行人的特别保护视为一种“靠山”,形成了“我是弱者我有理、弱者可以免责”的错误认识,甚至导致“碰瓷”现象,这显然不利于行人培养遵守交通法规的习惯。

我国的法律当然保护弱者,无论是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提供了专门的保护。但是,法律同样要求所有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为了保护弱者而纵容违法行为。例如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部分也强调过错责任,即使行人是弱者,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判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判案,敢于打破错误的习惯性思维,不和稀泥,不惧怕当事人可能的无理取闹,不惧怕可能的舆论指责和社会争议,体现了法官的担当精神和社会责任感。这在大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下,尤为难得和珍贵。

一个好的判决,胜过几百条法律。在世界范围内,推动法治进步的很多都是有影响力的个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也特别注重“判决一案、治理一片”的法治教育意义。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非常发达,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机动车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的意识大幅提高。但是,很多人依然错误地认为交通肇事罪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构成,因而疏忽了对道路交通法规的遵守,行人违章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治理顽疾,因为行人违章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如果法律一味保护弱者,不追究其违法责任,可能导致更多人无视交通规则,反而增加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风险。因此,法律必须在保护和责任之间找到平衡。

本案的判决,是对全社会进行的一次普法教育,有利于全民交通法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有利于安全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建设,更有利于对作为“弱者”的行人的保护。

作者:余东明 张海燕 张晓颖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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