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山法院柳青法庭审结了张某等五位原告与被告某旅行社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旅游服务、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旅游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20万余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自动履行。
案情回顾 审理结果 本案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据此,原告的主要损失应当向肇事方予以主张。但在诉讼过程中,旅行社未提供梁某擅自离队独立活动的证据,应认定梁某是在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过程中人身受到当地车辆的伤害。因此,被告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没有尽到旅游服务合同的提醒、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对梁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酌定被告的补充赔偿责任以25%为宜,保险理赔款为207135.63元。 法官说法 因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原告亲属的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在约定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由于事故涉及到跨国赔偿,原告实现赔偿目的的程序复杂,也较难实现满额赔偿。第三人赔偿后,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告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超额赔偿,第三人有权在其承担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追偿超额部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泰国旅游意外死亡
●2015年泰国旅游车祸
●泰国旅游事故频发
●泰国旅游遇难2019
●泰国旅游事故2019年
●泰国出车祸如何理赔
●在泰国出车祸怎么赔
●泰国乘船至游客死亡
●2015年泰国旅游车祸
●泰国旅游失踪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