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之前
兄弟钱借我,这两套房立马更名抵押给你
借钱之后
这俩房子没产权啊,抵押合同得撤销啊
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法官审理过程中发现“猫腻”
不止厘清了抵押合同关系
更明确此前案涉房产认定合同应为无效
再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复
这“一件三连”有点厉害哦
Part 1
抽丝剥茧 厘清关系
2016年7月,原告丁某泉向被告李某师借款15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两套中某海项目房产直接更名抵押给被告,而后以案涉房屋仅取得使用权而无产权为由,将李某师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认定抵押无效,将案涉房屋更名转回。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师与丁某泉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丁某泉以讼争二套房产更名抵押给李某师,用于担保丁某泉向李某师的借款债务,双方之间就讼争二套房产这一特定财产的抵押关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应当认定李某师与丁某泉存在抵押合同法律关系。
法律对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并未作出特别规定,李某师与丁某泉的抵押合同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抵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生效。
虽然,讼争二套房产在现时无法办理权属登记,但是,能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属于能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根据区分原则,即便不能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样,即便原告对讼争二套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不具有处分权,其对讼争二套房产设定抵押的负担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对是否产生物权变动具有影响。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Part 2
不止于案 认定合同无效
在厘清该案的抵押合同关系后,本案法官还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对李长师与中某海公司关于讼争二套房产的《中某海认定合同》(以下简称“《认定合同》”)效力问题进行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均确认上述《认定合同》名为使用权转让,实为房屋买卖。《认定合同》约定转让的讼争二套房产,属于无法单独办理权属登记且是以办公、仓储用地性质建设的不动产,在未经有权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及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之前,不得作为住宅转让。李某师与中某海公司签订的,意图以转让讼争二套房产使用权的方式掩盖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认定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Part 3
积极作为 发出司法建议
针对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湖里法院积极作为,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将土地违法线索移送该局并提出处理建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纳该司法建议并于近日复函称,已对湖里法院移送的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为抑制房价快速上涨
多地都出台了各式购房限购政策
这时就有人将目光投向了
所谓的“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确有很多“诱人之处”
然而购买这类房屋
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想提醒广大购房者
在购房过程中多加注意
不要落入上述陷进
来源: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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