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几个月以下由公安,有期徒刑几个月起步

刑事辩护 编辑:李志

一、有期徒刑几个月以下由公安

在法院判定的刑期中,若剩余年限在三个月以下时,公安部门有权实施相关的执法行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以及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将他们移交至监狱进行刑事处罚的执行。

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如果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其剩余刑事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话,则可委托看守所代为执行。

至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则应由公安机关直接负责执行。

二、有期徒刑几个月起步

1、在通常情况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审判时限由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

2、对于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来说,只要在拘役期间内确实表现出足够的重大立功行为,就有可能在两年期满后将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减为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3、关于数罪并罚的情况,虽然有期徒刑的刑期有可能超出十五年,但是如果数罪的总和刑期未超过三十五年的话,那么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若总和刑期超过了三十五年,则最高只能判处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4、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减刑条件的话,也是有可能被减为十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三、有期徒刑几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被判处剩余三个月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通常情况下,对于判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公安机关会采取拘留措施并在看守所内执行(即留置服刑),而对于判处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交付到监狱进行改造。

对于被判处罚金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由公安机关遵照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依法移交给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剩余刑期在交付执行刑罚之前未超过三个月,那么其执行工作将交由看守所代为履行职责。

至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其执行工作同样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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