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裁判观点与司法精神指引。
从主观方面看,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借款,应认定具有诈骗故意。比如编造虚假借款用途,实际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或偿还高额债务等,根本不打算归还借款的情形。
客观行为上,通常表现为虚构借款理由,如谎称投资项目、家人重病急需资金等;提供虚假担保,以不存在或价值不符的财产作担保;获取借款后肆意挥霍、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致使出借人无法收回借款。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罪,需综合全案证据和具体情节。要区分正常借贷纠纷与诈骗犯罪,正常借贷中借款人一般有还款意愿,只是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还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想还钱,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钱财。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及案例为准确认定借贷型诈骗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标准。
二、诈骗普通员工怎么判
诈骗案件中普通员工的量刑,需依据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判定。
若普通员工属于从犯,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相较于主犯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只是按照主犯指示进行一些简单事务性工作,对诈骗核心环节参与度低的员工,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
若普通员工对诈骗行为不知情,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不应被判刑。比如在入职后才发现公司业务存在诈骗性质,且没有继续参与实施诈骗行为的。
而若普通员工积极参与诈骗活动,起到主要作用,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像主动参与策划、实施诈骗手段,对诈骗结果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员工,会被以诈骗罪论处,具体量刑根据诈骗金额等情节确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被诈骗货物能拿回吗
被诈骗的货物能否拿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公安机关及时侦破诈骗案件,且货物尚未被转移、变卖、毁坏等,那么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会将追缴、扣押的货物发还给被害人,这种情况下货物能够拿回。
然而,如果货物已被诈骗分子转手卖给善意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取得货物所有权,被害人可能无法直接拿回货物,但可通过要求诈骗分子退赔相应的经济损失来弥补损失。
此外,若货物已被毁坏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追回,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诈骗分子赔偿货物的价值。在整个过程中,被害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与货物相关的证据、线索等,以增加货物被追回的可能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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