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女双方同居多年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应该怎样补办结婚证2025,男女双方同居多年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应该怎样补办结婚证
该规定的主要思想是明确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不承认其夫妻关系。同时,也规定了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以及事实婚姻与同居的认定标准。这一规定旨在规范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同时保护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使其不被视为同居。
法律分析
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经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所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民法典》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结语
根据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经修订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所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将无法取得结婚证,即无法确立夫妻关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了应当补办登记的情况,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针对不同情况,应实事求是地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而对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一规定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有助于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二、已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何补办结婚证
法律分析:两人一起到目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需要双方当事人,两人合影的证件照片几张,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已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何补办结婚证?
律师分析:
两人一起到目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结婚证需要双方当事人,两人合影的证件照片几张,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四、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合法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如果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同居的,那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有一个例外情形,那就是凡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办理仪式的,即便没有结婚登记,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五、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怎么补办结婚证?
同居多年的男女双方,可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办理时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签字声明证明无配偶和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会说明理由。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包括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分析
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拓展延伸
如何重新申请结婚证?
重新申请结婚证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双方应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单身证明等。然后,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结婚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接下来,等待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批和核实。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左右。如果申请顺利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将颁发新的结婚证。若申请被拒绝,可根据拒绝理由进行补正或重新申请。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结语
同居多年的男女双方,如欲补办结婚证,需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内地居民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并出具无配偶和直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将审查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并核实相关情况。符合结婚条件者将当场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不符合条件者将被告知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重新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的效力从符合实质要件时起算。实质要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自愿结婚,且无配偶及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补办结婚证的具体步骤需准备必要材料,填写申请表,提交证明文件,并等待审批核实。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请咨询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或律师以获得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六、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何补办结婚证
同居多年、但仍未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应当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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