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借款人配偶的还款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共同债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瑞

【案情介绍】

原告张三与被告A 某系朋友关系,被告B 某与被告A 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A 某于2014年向张三借款40万元, 2019年10月A 某出具借条并签名。因A 某未按约定还款,张三于2022年以A 某、B 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

A 某称借款属实,同意还款,张三自愿撤回对B 某的起诉。双方达成协议:A 某于2023年1月20日前向张三偿还20万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因A 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张三以A 某、B 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B 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案中,张三提交了银行流水,主张A 某与B 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B 某曾以个人银行卡多次向其偿还利息。同时A 某成立的公司,B 某担任监事,应认定上述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B 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B 某辩称,张三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案涉借条仅有A 某一人签字,由于A 某银行卡被冻结,所以A 某控制并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相关转账操作,张三也无证据证实借款用于了上述公司经营,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借条中仅有A 某个人签名,并无B 某的共同签名。张三虽提交了B 某向其转款的相关银行流水及明细表,以此证实B 某已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但一方面上述借条中并无利息约定,上述转款行为并非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确定关联性;另一方面,B 某已到庭陈述,A 某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所以使用其银行卡进行相关交易。B 某的转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其次,张三提交相关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证实案涉借款用于了二人共同经营。但企业信用公示信息,仅能证实二人有共同经营公司行为,案涉借款并未转入公司,而是转入A 某个人银行账户,张三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案涉借款确系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产经营中。

最终认为,张三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债务属于A 某与B 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及B 某对债务进行了追认,也无法证实借款用于了二人的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对于张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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