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小张和小王是夫妻,小张怀孕期间,小王努力工作,由于小王经常加班过于劳累,突发心脏病猝死,小王留下个人财产300万,小王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小张就小张腹中的胎儿,也就是小王的遗腹子,是否有继承权,发生了争议。
我国《民法典》中对此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也就是说,小张腹中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具体情况视以下情况而定:
1、若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则享有保留份额的继承权;
2、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
3、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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