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委托他人找工作,
工作未找到支付的费用能够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甲乙系朋友,甲拟将工作地点从A地调整到B地,乙称可以给甲帮忙,但是甲需向乙支付5万元活动费。后甲向乙支付了5万元,但乙一直未安排给甲调动工作,后甲要求乙退还该费用,乙同意退还,但之后乙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向甲退还上述费用。
结果:
法院判决乙向甲退还5万元。
律师点评:
找他人办理安排找工作事宜,在法律上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别人办理安排工作的一般事宜尚可,但要求他人将其工作办妥,已超出民事合同所能调整的范围,该合同目的的实现并非他人个人能力所能达到,而是要依靠个人所具有的各项工作条件及用人单位的招工规定和国家政策所决定,因此,该委托合同无效,造成该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但甲方报案后经查乙方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故甲乙之间的口头协议无效,因此乙应当向甲退还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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