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计算与最终判赔金额息息相关,是争议焦点中火力最集中的区域。直播平台作为新型互联网企业,非如传统企业通过生产、贸易、服务等方式直接获取利润,而主要通过提升访问流量来扩大市场份额并获取利润,主播是提升访问流量的关键资源。直播机构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者、管理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对主播进行推广和提升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主播的违约行为导致平台的损失,很难通过直接证据进行计算。
通过案例检索可知,对于主播违约给平台造成的损失,法院倾向于认为该等损失的具体金额难以举证证明,故而不要求直播平台对此提供证据。法院一般根据主播合作酬金、报酬支付情况、双方违约情形、合同约定时长、履约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作为考量因违约而造成损失的参考依据。近年来主播违约案中的天价判赔,“天价”所指,并非所赔偿的损失,而是支付的违约金。对于合同违约金,性质上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直播行业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平台主播资源的竞争。对于优质主播的签约,平台一般都会采取排他性合作,要求主播作为“独家签约”合作。此时,不仅需要在合作协议中阐明平台的独家权利具体所指,还应阐明主播必须承担的独家义务之具体范围和表现形式。对于业内常见的违反独家义务的行为,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列举,作为禁止性行为。直播行业项下存在诸多细分,比如游戏直播、演艺直播,基于此主播类型也有所不同。比如,当平台签下的主播为独家签约语音主播,那么除了语音开播之外,该主播录制翻唱歌曲、拍摄视频MV等其他形式的作品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是否属于受独家义务约束的行为范围,应当在协议中先行明确。否则,即便独家义务具有人身属性,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晰的情况下,平台对独家义务作出的扩张性解释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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