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是什么意思,电子汇票签收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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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票是什么意思,电子汇票签收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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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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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电子商业汇票的前手之间发生票据返还纠纷,不得对已背书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进行冻结止付。

案情简介

一、中船重工公司开出收款人为洛阳鹏起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洛阳鹏起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后又经三手转让后,由云沐国际公司背书受让。

二、洛阳鹏起公司起诉伊普公司返还票据一案被洛龙法院受理。洛阳鹏起公司向洛龙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事项为:对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并出具保全作为担保。

三、洛龙法院裁定冻结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龙法院作出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公司协助暂停支付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送达至中船重工公司。

四、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向洛龙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洛龙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洛龙法院审查后认为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云沐国际公司,因其前手洛阳鹏起公司与伊普公司发生票据返还纠纷,法院依申请对该票据作出查封,并对付款人中船重工公司发出暂停付款的执行协助通知,云沐国际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

云沐国际公司是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法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云沐国际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云沐国际公司的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应予受理。

由于法院在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中,仅裁定冻结伊普公司4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为伊普公司,因而,法院对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标的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提出的异议。本案中,持票人云沐国际公司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汇票不应当作为保全财产,向法院提出的是执行行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协助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措施。

2.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汇票已经通过背书转让至云沐国际公司名下,前手伊普公司已非票据权利人,法院对伊普公司财产进行保全时查封了由云沐国际公司合法持有的票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为维护电子商业汇票的流通性,法院不得对已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冻结止付。

3. 实践中经常发生伪造、变造签章,涉嫌刑事犯罪,导致票据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的情形。公安机关向承兑行出具冻结止付通知,票据经流转后,合法持票人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付款,因而产生权利冲突。对于票据被冻结止付后,票据权利人能否主张权利,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影响(参见延伸阅读)。

4.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流转、付款、承兑等行为均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完成,不可能发生传统纸质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风险,因而前后之间的票据返还纠纷如何发生本身值得探讨。票据的被盗、遗失或灭失是电子票据系统本身的风险造成的吗?电子票据时代是否还存在票据返还纠纷的问题值得思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 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 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 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 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 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第十八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执行裁定书中对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票号为**、金额为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因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经由鹏起实业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伊普公司,伊普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沈阳帝尔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帝尔特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背书转让给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鞍山市泰利恒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背书转让给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云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背书转让给云沐国际贸易公司,本院作出的暂停支付的执行行为与异议人云沐国际贸易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异议人云沐国际贸易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对该执行行为提起的执行异议,法院应予受理。因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鹏起实业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的事项为对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采取保全措施,限制其到期承兑付款,但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3539号民事裁定书,仅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没有证据证明票号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为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因此,对该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被申请人伊普润滑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

上海云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执异159号](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作出,读者参照学习使用相关裁判规则和裁判观点时应留意终审和更高层级法院的裁判)

延伸阅读



关于公安机关冻结票据,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有关案例。

案例一

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济宁世纪宏泰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莱中商终字第21号]涉案票据是否处于查封状态,上诉人能否履行付款义务的问题。新华区人民法院对票据的查封因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已经解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永炜公司与中信银行之间票据纠纷案作出对涉案票据保证金的查封裁定。根据永炜公司诉中信银行票据纠纷案的起诉内容来看,系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资金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而票据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凭证,票据关系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其效力原则上不受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的影响。票据权利一旦成立,便与其赖以发生的原因相分离,票据产生的原因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的存在无关。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即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本案中,中信银行承兑汇票后,其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石家庄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裁定不影响中信银行依法向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上诉人以票据保证金已被查封为由主张不能履行付款义务的观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某商贸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等票据纠纷案[天津高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75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4期)法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贸易公司为涉案票据出票人,物资公司为收款人。《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胶带厂虽系涉案票据背书人,但商贸公司作为持票人有权自主选择票据追索权对象,故商贸公司向物资公司、贸易公司行使追索权符合法律规定。胶带厂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本案不存在遗漏当事人情形。涉案票据背书连续,表面形式符合《票据法》规定,且商贸公司能证明票据合法来源,故其票据权利应予保护,公安机关对涉案票据冻结并不影响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公安机关对胶带厂刘某涉嫌诈骗已立案的刑事案件与本案商贸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贸易公司、物资公司连带给付商贸公司票款500万元,并以500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3年12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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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票“卡壳”谁买单?

一纸判决让企业权益“不空转”

优化营商环境

一张无法兑现的电子汇票,牵出买卖合同与票据权利双重纠纷。当货款支付遭遇票据拒付危机,企业如何维护合法权益?且看景泰县法院法官如何抽丝剥茧,巧解“双线”纠纷。

建材购销遇支付危机

2018年,兰州某建材公司与景泰某工程公司签订岩棉保温材料购销合同,采用电子汇票结算货款。建材公司背书转让50万元电子汇票后,工程公司又将票据流转至下游企业。后因出票人经营问题导致票据无法承兑,工程公司在向出票人申报债权未果后,将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现金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建材公司虽同意付款,但主张需返还票据,由此引发买卖合同与票据权利双重法律关系冲突。

“两步走”方案破解困局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本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展开调解工作,经法官多轮调解,双方均态度坚决,不愿做出让步。最终,法官提出创新性解决方案,依法判决建材公司分两期支付50万元货款,若逾期则按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货款付清之日即恢复其对原电子汇票的票据权利。该方案既保障了工程公司及时回款,又为建材公司保留了票据追索的救济途径。

法官说

“本案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解析道,“当电子汇票无法承兑时,债权人既可依据票据法行使追索权,也可基于买卖合同主张货款支付。但需注意,票据权利的行使并不免除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

法官特别指出三个关键点:其一,电子汇票支付不等同于现金支付,若票据未能实际兑付,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续;其二,主张货款支付需返还票据,避免双重受偿;其三,票据追索权行使具有独立性,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最优救济途径。

本案通过创新性调解方案,实现“三重平衡”:平衡票据流通安全与交易秩序稳定,平衡企业现实困境与长远发展需求,平衡个案公正与类案指引价值。景泰法院持续深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通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策略,切实让司法裁判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供稿:张民仙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电子汇票“卡壳”谁买单?一纸判决让企业权益“不空转”》

阅读原文

来源:景泰县人民法院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电子汇票承兑流程

券商中国记者从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票交所”)官网获悉,12月26日,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关于防范冒名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提示公告。

该公告显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表示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该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上海票交所提示,各会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开户审核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审查核验,一是强化企业电票账户开户审核。二是审慎开通电票承兑、保证等业务权限。三是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四是快速稳妥处置相关风险。

多家建筑类央企被冒开虚假商业承兑汇票

上海票交所发布关于防范冒名开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提示称,近期票据市场出现个别企业被冒名开立虚假账户并通过虚假账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情况,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风险提示公告中提到,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相继发布公告,表示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企业资料,冒用该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该公司名义签发和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经查,被冒名开立的账户基本为新开立账户,在开立账户的同时即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并在短时间内集中签发票据。目前该类电子商业汇票已采取撤票、提前结清或锁定等措施,无继续流通的风险。

记者注意到,今年12月11日,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官方微信公告中称,近期有不法分子涉嫌利用银行网银及ECDS(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漏洞,冒用我司名义开具虚假商业承兑汇票,并做了事实澄清。

中建第五工程局在该公告中提醒,各金融机构、社会公众收到该公司和下属各级法人公司2019年11月15日(含当日)前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后请注意识别,核实真伪;11月16日起,我司和下属各级法人公司已全面暂停在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否则,若由此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均与该公司无关,该公司对虚假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今年以来,已经有多个央企被冒开虚假商业承兑汇票,此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连续发布声明,其发现被人冒充名义注册设立“中水电(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开出票据造成负面影响,在声明中指出这批公司与之无任何关联,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公告称,发现有不法分子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证照及相关资料,采用虚假手段冒用公司名义于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乐平支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宣化街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凤支行开立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银行账户冒用公司名义虚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上海票据交易所发风险提示

对此,上海票据交易所发风险提示公告,提醒确保在本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开立电票账户的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及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意愿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加强内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假票据业务风险。

其警示,各会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开户审核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审查核验,确保在本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开立电票账户的企业身份的真实性及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意愿的真实性,并进一步加强内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假票据业务风险。

(一)强化企业电票账户开户审核

请各会员单位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身份的开户审核和对企业客户的尽职调查。建议采取上门核实、与法定代表人面签、应用人脸识别系统或运用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手段核实企业身份。

(二)审慎开通电票承兑、保证等业务权限

请各会员单位完善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管理机制。建议结合账户的开户时间、日常结算量、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等监测结果,综合判断是否要为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兑、保证、背书、贴现等相关业务权限及开通时间,研究建立商业承兑企业白名单制度。

(三)加强全流程风险管理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业务管理、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多部门的相互配合,对于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的企业客户,要做好业务审核、风险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实现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四)快速稳妥处置相关风险

各会员单位如发现本单位(包括分支机构)企业客户有开立虚假账户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控制该账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权限,同时报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采取撤票、结清或向票交所申请票据锁定等措施防止票据继续在市场上流转。票交所将积极支持和配合各会员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电子汇票怎么查询

本报记者 杨井鑫 北京报道

尽管电子承兑汇票越来越普及,但是电子承兑汇票同样存在造假风险,且新手法层出不穷。由于虚假票据进入市场流通后难以实现兑付,引起了持票方和承兑方纠纷,更多背书企业也卷入其中。

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二审判决显示,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要求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3000万元票据进行兑付。然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却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了开票银行,要求银行对该事件承担责任。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官司由于涉及票据诈骗案被法院驳回,但是在该案件背后显示电子承兑汇票的造假已经在市场盛行,而商业银行在为企业开具账户时资料核查应该严把关。实际上,“冒名开户”是电子承兑汇票造假的关键一环,一旦开户材料存在问题被认定,银行或难辞其咎。

票据兑付“连环诉讼”

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票据纠纷做出了二审裁定。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向法院请求后者支付票据款项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开票公司和涉及的银行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月30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公布了一宗民事裁定书,涉及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开票的某城商行,要求该行承担该公司在票据纠纷中所受的损失350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上述两宗关于电子承兑汇票兑付的纠纷,涉及到票据造假。由于公安部门已经对该事件立案,法院暂时驳回了各方的请求。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称,2018年9月公司财务人员发现了一张以该公司名义开具的电子承兑汇票照片,开户行是某城商行。由于该公司从未与该行有业务往来,故安排人员前往调查。

2018年11月12日,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外发布公告称,提示某城商行出具的涉及该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不法分子伪造的金融票据,公司不承担兑付责任及其他责任。然而,此后仍有不少持票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对票据进行兑付。

公开信息显示,康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企业与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也在诉讼期间,同样是涉及票据兑付纠纷。同时,不少持票方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被冻结,甚至被划扣兑付资金3500万元,该公司遂向涉事银行要求赔偿。

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称:“天津星系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宝君,法定代表人王鹏等人通过伪造的开户资料在银行开立账户,梁宝君等人以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天津星系商贸为收款人开具了大量大额商业电子汇票。”

“银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接入机构,应该对客户基本信息和申请者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但是银行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让天津星系商贸得以以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开立涉案虚假账户,进而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

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银行并不认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说法。银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行给企业在开户过程中资料齐全,也通过了银行的审核。“监管方面对于企业开户资料进行了认定,是没有问题的。票据的事情是与企业内部的问题有关。”

事实上,到底是银行责任还是企业责任,还有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侦查和法院的相关判决。

开户“把关”难?

近两年来,多家央企或央企子公司均被卷入假票事件,甚至牵连到多家银行。

2019年11月,中建六局发布公告称,不法分子在4家银行通过伪造证照等方式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并开出虚假票据,公告中提到该4家行开出的其公司商票是虚假商票,公司对此免责。2019年7月,中铁二局和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也相继发布了类似公告,称市场出现的电子承兑汇票为假票,提示公司对于持票方不承担兑付责任及其他责任。

“电子汇票不是普通纸质票据,而是央行ECDS(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票形成的票据,其签发、签收、转让及质押等操作过程均是在央行ECDS中进行,并对应线下相互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一家财务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由于央行的ECDS受到市场高度信赖,所以假票流通后造成的风险会扩散。

该财务公司人士认为,此前业内均认为电子承兑汇票的风险远低于纸质承兑汇票。2016年的半年时间银行承兑汇票的损失金额超过100亿元,这让央行加快了成立上海票据所让票据流转线上化,避免了纸质假票风险。

但是,该财务公司人士同时提及:“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法也是层出不穷,电票的假票事件也给了市场一个警醒。从流程上看,需要严把关,防止造假者进入到这个线上市场。”

据一位市场人士透露,电票的造假已经有一个成熟的套路,就是不法分子获取了企业尤其是央企的开户资料或者复印件,通过伪造的印章去开户,然后接入到票据系统中实现开票。“一些企业存在内外勾结情况,甚至有融资企业出现‘甩锅’行为。”

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银行对于开户资料的审查是流程上防止电子承兑汇票假票的一个重要把关口。“如果坐实企业开户资料是虚假的,银行无论如何也很难摆脱责任。”

他认为,假票案件通常的纠纷在于持票方要贴现或者兑付,而承兑方却没有兑付责任。“这类纠纷很容易将银行卷进来。如果银行开户资料没有问题,开户流程也合法合规,这样比较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相反,银行往往会成为涉事多方指责的对象。”

在采访中,有银行分支机构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在企业开户时也是非常谨慎保守,但是,在简化流程的要求下,一些资料的核对确实有难度。“有的企业的办公地不在注册地址,有的企业用章流程不规范且存在很多不同印章的情况,难度更高的是,如果企业内部有‘内鬼’,银行是分辨不出这个印章的用章是不是合法或者这个业务是否归相关负责人负责。”

“从案发事件来看,‘冒名开户’的情况不仅仅涉及到中小银行,也涉及到大行的分支机构,成为了行业问题。”上述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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