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价怎么界定标准,操纵股价举报电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爽

操纵股价怎么界定标准,操纵股价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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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股价罪

操纵股价怎么定罪

编前寄语:2024年,中国资本市场在深化改革的同时,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年内,资本市场十大处罚案例陆续公布,涉及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减持等多个方面。ST舜天、ST锦港等因财务造假被严惩,彰显了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严格要求。同时,ST金洲操纵股价案、陆克平内幕交易案等也相继被查处,体现了监管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此外,北交所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规减持、知名游资违规借用证券账户等行为也受到严厉处罚。这些案例警示市场,合规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金融界上市公司研究院根据处罚金额和案件影响力,整理了2024年中国资本市场十大处罚案例:

1. ST舜天、ST锦港近百亿财务造假案

- ST舜天因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在2009年至2021年间虚增营业收入103.33亿元、营业成本93.99亿元、利润总额9.34亿元。证监会于今年7月对ST舜天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决定对江苏舜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 ST锦港为做大收入和利润,与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四年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86.24亿元,虚增净利润1.79亿元。2024年11月,锦州港(现“ST锦港”)披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就锦州港2018年至2021年四年间财务连续造假做出处罚。

2. ST金洲操纵股价案

10 月 31 日 *ST 金洲公开信息显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林华杰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为缓解公司退市风险,*ST金洲时任董事长、实控人朱要文安排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同时筹借资金提供给新疆袋鼠证券投资基金实控人赵杨、王立华团队,利用21个账户操纵*ST金洲股票价格。证监会对朱要文、赵杨、王立华操纵*ST金洲价格的行为“没一罚三”,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808.78万元并处以1.44亿元罚款。最终,ST金洲因触及面值退市指标,于2023年4月3日摘牌退市。

3. 80岁陆克平犯内幕交易罪被刑事追责

11月5日盘后,四环生物公告,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陆克平的刑事判决书。根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陆克平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涉案违法所得2.32亿元。

近年以来,陆克平已经被监管多次处罚其在上市公司背后进行操纵、信披违法违规的行为。2020年,陆克平就被证监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被处以2734万元罚款。今年9月,因涉及威创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陆克平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同时再次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0月,四环生物公告陆克平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4. 北交所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违规减持案

-魏昌伟、孙肖文、汪小清等从北交所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处受让股份后,随后在二级市场快速抛售,违反了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的相关规定。北交所及四地证监局对相关人士采取了包括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

5. “游资”章盟主违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遭顶格处罚

- 章盟主等多位知名游资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遭监管层顶格处罚。证监会2024年8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章建平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构成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章建平与出借证券账户的方德基均被证监会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

6. 刘洪涛、娄阁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

- 2024年11月,刘洪涛、娄阁利用控制多个证券账户操纵新三板股票腾茂科技,获利8367.49万元,最终被罚没共计2.51亿元。

2023年6月19日,刘洪涛、娄阁控制的账户组,通过大宗交易单向买入500万股,持仓量占流通股本比例由0上升至11.75%,完成建仓;6月29日至7月3日,账户组通过高价相关交易拉抬股价,股价从11.97元/股拉抬至25.8元/股,涨幅高达115.54%,同期三板成指从922.86上涨至924.04,涨幅0.13%;股价拉升后,7月4日至9月28日,账户组累计卖出金额超1.21亿元。经过调查,证监会认定,刘洪涛、娄阁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7. 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案

90后“牛散”王斌在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期间控制使用87个证券账户交易电光科技(002730.SZ)股票,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方式影响电光科技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期间,电光科技股票价格从11.43元最高涨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王斌获利共9027.51万元。公安机关认定王斌操纵电光科技股票。证监会3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王斌违法所得9027.51万元,并处以1.81亿元罚款。

8. 张智操纵华英农业股票案

证监会4月公布了一例操纵股价的罚单。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张智控制109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华英农业”,共计获利1.33亿元,被证监会罚没2.66亿元。

据统计,涉案期间,张智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2.5亿股,买入金额28.97亿元;累计卖出2.48亿股,卖出金额30.2亿元。其间,“华英农业”股价涨幅22.49%,所属的中小板综指同期涨幅-2.98%,农业指数同期涨幅0.77%,个股价格与板块综指及行业指数偏离值分别为25.47%和21.72%。

9. ST智知、ST华通、ST西发等公司因财务问题被重罚

今年11月,ST智知发布公告称,因2019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行为,证监会拟对该公司处以850万元罚款。此外,ST智知时任董事长、时任总裁、董秘等多位高管因知悉并参与财务造假,收到了证监会罚单。

今年以来,因财务造假等信披违规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并非少数。据证监会披露,前十个月证监会查办财务造假相关案件超过600件,罚没款金额超百亿。

10. 52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

根据Wind数据,截至12月20日,年内百余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交易所及各地证监局行政处罚。包括ST旭电、ST东旭等在内的52家上市公司因触及退市指标被迫告别A股,其中40家为“面值退市”。

本文源自金融界

怎么举报操纵股价

每经评论员 胥帅

开年以来,证监会在官网披露了多个证券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例,涉及昊志机电、金陵体育、恒润股份等多只股票。

股价操纵行为一直是资本市场中的“毒瘤”,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监管层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决心和力度。然而,笔者认为,除了重罚股价操纵者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受损投资者的保护,比如加强对股价操纵责任人的追责,可以从对责任人的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

通过人为操纵市场,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其实质就是“骗”。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索赔体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投资者通常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来索赔,但上市公司往往是“委托方”,其意志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层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市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委托方”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由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作为“代理方”进行运作。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实际上是“委托方”向“委托方”索赔,责任的划分因此变得模糊。因此,股价操纵的民事追责应聚焦于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公司管理层在股价操纵过程中扮演了“里应外合”的角色,管理层理应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此外,股价操纵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判定也是一个难点。股价操纵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包括建仓期、震荡期、吸筹期和出货期。例如,昊志机电操纵案的操纵行为就持续了超过一年,从2019年9月18日到2020年12月31日。每只个股都有众多投资者,他们的买卖时间和仓位不一,买卖逻辑更加复杂,导致了股价操纵的损失难以界定。因此,即便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这类证券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本也非常高。

在实际的股价操纵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通常是可以较为清晰地判定因果关系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股价操纵行为,监管层可以先从虚假陈述入手,明确操纵者的责任,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责,尽早锁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笔者建议,对于仅通过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责任人,可以从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买入节点和股价的最大跌幅出现时间段来界定。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受害投资者得到合理赔偿,还能增加股价操纵的违法成本,达到震慑市场的效果。

近年来,监管层在打击操纵市场行为方面的追责制度不断推进,已有一定成效。未来,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对股市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民事追责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通过完善赔偿机制,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

怎么举报上市公司操纵股价

每经评论员 胥帅

开年以来,证监会在官网披露了多个证券市场操纵的典型案例,涉及昊志机电、金陵体育、恒润股份等多只股票。

股价操纵行为一直是资本市场中的“毒瘤”,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监管层通过公布这些典型案例,展现了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决心和力度。然而,笔者认为,除了重罚股价操纵者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受损投资者的保护,比如加强对股价操纵责任人的追责,可以从对责任人的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

通过人为操纵市场,扭曲股票价格,引发股价暴涨暴跌,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其实质就是“骗”。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的索赔体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投资者通常向上市公司提起诉讼来索赔,但上市公司往往是“委托方”,其意志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层执行。

从法律层面来看,上市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委托方”的上市公司,实际上是由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作为“代理方”进行运作。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实际上是“委托方”向“委托方”索赔,责任的划分因此变得模糊。因此,股价操纵的民事追责应聚焦于主要责任人,而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如果公司管理层在股价操纵过程中扮演了“里应外合”的角色,管理层理应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

此外,股价操纵与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判定也是一个难点。股价操纵往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包括建仓期、震荡期、吸筹期和出货期。例如,昊志机电操纵案的操纵行为就持续了超过一年,从2019年9月18日到2020年12月31日。每只个股都有众多投资者,他们的买卖时间和仓位不一,买卖逻辑更加复杂,导致了股价操纵的损失难以界定。因此,即便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这类证券诉讼案件的诉讼成本也非常高。

在实际的股价操纵案件中,虚假陈述行为通常是可以较为清晰地判定因果关系的。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证券市场中的股价操纵行为,监管层可以先从虚假陈述入手,明确操纵者的责任,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追责,尽早锁定责任人并为受害者提供救济。

笔者建议,对于仅通过资金优势操纵股价的责任人,可以从罚款中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赔偿受损投资者。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投资者的买入节点和股价的最大跌幅出现时间段来界定。这样不仅能够确保受害投资者得到合理赔偿,还能增加股价操纵的违法成本,达到震慑市场的效果。

近年来,监管层在打击操纵市场行为方面的追责制度不断推进,已有一定成效。未来,监管机构应继续加强对股市操纵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更为完善的民事追责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通过完善赔偿机制,保障投资者利益,增强市场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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