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为CHAN·····(国籍马来西亚,下称陈某)办理了有效期限为2007年10月22日至2018年9月1日的外国人就业证,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在2018年7月16日向陈某发放工作许可证,期限为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
双方签订有起始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工作为化妆品事业部市场总监。
2019年7月17日,陈某在辞职信上签名,辞职信内容为:因个人原因,本人决定辞职,辞去本人在汉高亚太区数字化市场部总监的职务。本人的辞职将在本函递交时立即生效,本人的最后雇佣日期是2019年7月17日,本人将于7月17日完成全部离职和交接手续。
同日,陈某与X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3个月,自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算。双方劳动关系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作为陈某接受竞业限制的补偿,X公司应在2019年8月31日前向陈某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797,480.04元。X公司已向陈某支付该笔补偿金。
陈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皆为:X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1,080元。
【离职面谈】
陈某提供盖有X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照片一份,载明因陈某严重违反了X公司的规章制度,X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表示原件无法提供。X公司认可公司确实制作过该通知书并向陈某出示,但只是为了告诉他公司可以这样操作,实际并没有作出这个决定。
就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陈某称:2019年7月17日下午,陈某被其上司叫到公司会议室开会,参加会议的还有公司人事和法律顾问,公司告知陈某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并直接向陈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陈某必须在一两个小时内在签订竞业协议自行离职和公司开除陈某之间做出选择,陈某无奈签署了公司给的所有材料,后所有材料都被公司收回。
X公司表示:当时谈判过程中,公司给予陈某选择是自行辞职还是被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将解除通知拍照后咨询了律师,在考虑了两个小时后选择自行辞职。
陈某提供2019年7月17日下午双方谈话录音材料及文字整理材料,文字材料中载明:
1. X公司表示陈某担任了15个月的总经理,需要为情况的演变和最终的恶化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政策,X公司有权就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的终止而不支付任何赔偿,双方将就此进行讨论。
2. 法务表示,其可以就劳动关系的终止和解决方案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
3. X公司表示今天在这里是希望能够妥善管理并有效解决问题,X公司认为还有其他对双方而言更容易的方案,即陈某从公司辞职,即自愿辞职。
4. X公司之所以如此组织是因为这样对双方而言也是各退了一步。如果本应是严格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陈某就没有任何补偿。
5. 就陈某的解除决定而言,X公司计划必须今天之内将其收回,劳动关系终止的信函也已经准备好了。
6. 陈某表示希望这些都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陈某才会准备后续答复。
X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录音是节选,即便按照陈某所摘录的部分,录音中公司也是说了有权解除,并给了陈某不同的选择,最后陈某选择了辞职。
陈某称:2019年7月17日,被告突然向原告出具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但未说明原告何行为违反了公司何项规章制度。后后陈某根据X公司的要求填写了一系列包含有辞职信离职文件,该辞职信是陈某在X公司的胁迫和欺骗下签署的,陈某没有主动辞职。X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陈某拒绝配合陈某的上司进行财务作假。
X公司辩称:陈某存在违纪行为,双方进行面谈时X公司给了陈某不同的选择方案,即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陈某自行离职。X公司向陈某出示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是为了告诉他公司可以这样操作,但并没有作出这样的决定。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因为陈某选择了辞职,不是X公司单方解除,更不存在违法解除。
【裁判要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陈某主张X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其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仅为照片,其自述该份材料被X公司收回,并陈述X公司当时要求其在自愿辞职和被解除劳动关系之间作出选择。
X公司现持有陈某签名的辞职信,本院确认陈某履行了辞职行为。
根据陈某自行提供的录音中摘录的相关材料,X公司向陈某解释了解除劳动合同和陈某自行辞职的后果,并表示双方将就此进行讨论,陈某就此亦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材料中并未反映X公司对陈某存在胁迫,双方且于同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竞业限制期限和补偿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故陈某关于其系被胁迫和欺骗在辞职信上签名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提交辞职信的后果,其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陈某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1,0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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