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王某与贾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春
【案情简介】

王某76岁,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5年至2017年间,王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王某生育两子三女,其中大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二子贾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王某住医院期间,大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二子贾某不仅对母亲病情不管不问,还不愿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贾某均躲避不见。王某得知所在辖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后,便申请济南市天桥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走访村委会、村民等多方查证后得知,贾某确实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在调解员不断努力下,将案件当事人双方邀到现场,询问贾某为何不赡养母亲王某,贾某叙述:“兄弟姐妹多人,就我的经济条件不好,我工资少,全家的开支都靠我一个人,我哥哥妹妹的经济水平都比我好,我没那能力去照顾母亲,他们生活水平好,照顾母亲是应当的”。调解员也了解到贾某的生活来源,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除去家里花销确实剩下不多。但是母亲王某说道,并未要求贾某能给多少钱,就是希望能兄弟姐妹几人轮流照顾,不能其他人都出钱出力,贾某就可以不管不顾。”

在贾某叙述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原因后,调解员便开始与贾某谈心,从拉家常说起一直到国家有关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解读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从法理、人情角度做贾某思想工作,指出经济水平差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讲明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同时向贾某指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讲述真实例子让其认识老人养育自己多么不容易;身为儿子,在母亲年老需要尽孝心的时候却不守孝道,当自己年老体弱需要守护的时候,自己的孩子像他学习也不管不顾的时候会是怎样的心情。不赡养老人还会让村里人在背后指指点点,家里人都抬不起头。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以案释法,贾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懊悔不已,当即表示,以后会像其他兄弟姐妹一样赡养母亲,没钱也会出力,照顾好自己的母亲,维护家庭的和谐。

【调解结果】

2017年11月7日,王某与贾某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⒈贾某与其他兄弟姐妹轮流照顾母亲,每人赡养一个月。

⒉王某生活费、医疗费等所花费用,由众子女共同承担。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了解基本情况和事实的前提下,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以案释法、以情说理,情理和法理相结合使得贾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说服了贾某履行赡养义务,促进了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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