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的时候广东公安公布的人贩子通缉令叫“梅姨”的人,时至今日,梅姨这个人到底长得是怎么样,我们依然无从得知。
对此人的信息也知之甚少,就连百度百科上面的介绍也是从2016年开始,通过不断从失踪儿童的线索上不断寻找才获取到了这么一点信息。
就在前几天,一个热搜又让拐卖儿童的社会现状充斥在大众的视线下。
丽江一3岁男孩被陌生人抱走下落不明,经过警方连续奋战终于在一山洞中找到男孩,同时还有两名犯罪嫌疑人。
根据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数据,全世界大概有2000万人口贩卖受害者。
在中国,偏远的山区中,需要通过与人贩子交易,来获得一个妻子、一个孩子的需求的案例也有很多。
这样的需求经过不法分子的“灵机一动”,就打起孩子的主意了。
孩子越小对于他们来说,得手的概率就越大。因为越小的孩子,越不记事,也不会说话。
因此总能听到,带孩子出门无缘无故被陌生人抢做爸爸,抢做奶奶。
这样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遇上这样的事情,不报警处理你还真是有口难辩。
梅姨案和丽江被抱走男孩的此类案件让拐卖儿童的社会现象彻底曝光在大众的眼前,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起拐卖儿童妇女的情况。
我们无从得知像梅姨和拐走丽江男孩的这样的人贩子到底有多少。
但在生活中我们总能看到一些孩子。
他们趴在一米长的米板上,没有衣服穿,可能也没有手臂,腿也有残疾,旁边放置一个能装东西的碗或者盆。睁着无辜的大眼睛望着你,希望你能给她一点钱......
贩卖儿童是什么罪行?
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不是少数,小城市中这种现象更多。
是什么让他们放下尊严,顶着高阳,伸出瘦弱的手臂,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刑法》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这里做了明确的说明: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尽管《刑法》已经针对拐卖事件的犯罪人规定了应有的法律惩罚,但梅姨此人做法仅有以上惩罚,依然难以平愤。
梅姨涉及到的失踪儿童案例太多,太多的家庭因此分崩离析。
在梅姨事件曝光之后,很多网友也发表了针对刑法上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规定的看法。
贩卖儿童应不应该死刑呢?现在的刑法条例所规定的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条例为何让大家觉得不能够以平民愤呢?
真的只是为了平民愤?其实不然。任何法律条例的存在都是对那些不守法之人的警告。
但为何大家依然对刑法上关于拐卖情况的规定存在争议呢?
是正义。是良知。
无论之后的刑法在拐卖事件上做何种规定,我们依然还是要遵纪守法。
我们依然还是要保有自己应有的良知,该伸手时就伸手,才能让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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