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
👉作者:李舒 赵跃文 段泽钰(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民间借贷纠纷为三级案由,二级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因此民间借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时,可适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那么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确定呢?依照民间借贷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2012年12月31日,卢国庆与王庆波在天津市西青区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庆波借给卢国庆70万元,卢国庆以其西青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书面约定管辖地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二、王庆波未履行借款义务,卢国庆为撤销房产抵押,向江宁区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约定的管辖地与案涉争议没有实际联系,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管辖。江宁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法院。
三、天津市高院经审查认为卢国庆诉请属于解除合同之诉范畴,应由被告王庆波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审理。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该法院不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双方约定无效。此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起诉原因是被告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因此应由借款人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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