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的抗辩权是指阻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对抗性权利。最为通俗易懂的是在生活中,甲与乙互有债权债务,二人都说:你先履行我就履行,其实此时二人所行使的就是一种抗辩权的体现,在此先不论是否有效。根据上面的例子也可以看出,抗辩权主要对抗的是当事人的请求权。
在实务中,适用范围更广的是三种类型的辩护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清偿期,且一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一方没有提出对待给付前,一方可以拒绝另一方的给付请求。其实,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具备的三个要件。但同时,对方的履行需为可能,不能以完全不可能履行的义务来进行抗辩去逃避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置能够很好的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共同履行合同,因为双方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只有同时履行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先履行抗辩权
在存在先行义务的合同中,有履行先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在履行期到期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后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可以以另一方没有履行义务来对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互负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双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表示不履行或者已经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可以停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安抗辩权的关键主要在于对“不安”理解,只有不安的程度达到丧失债务履行的能力的时候,才可以行使此抗辩权。
抗辩权的规定很好的平衡了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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