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孙某某是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北王寨村村民,其家庭的蔬菜种植大棚在东明县五里河沿河景观带及秋水路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2012年11月16日,在东明县五里河沿河景观带及秋水路建设期间,上诉人孙某某家的大棚被强制拆除。2012年6月份,山东正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蔬菜种植大棚出具了评估报告。因孙某某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山东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3号)进行了复评。上诉人对评估结果仍有异议,并认为是被上诉人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违法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虽辩称自己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相关工作,诉讼中未对强制拆除行为实施者予以合理说明,亦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应认定是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被上诉人未能举出对涉案大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应确认违法。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按复估数额给付补偿款,赔偿旧料损失,同时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裁判要点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既要有合法依据,也要遵循正当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拆除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对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亦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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