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长者龚某某的在世子女共有四人:姚大姐、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龚某某自2004年起就与姚大姐共同生活居住,也由姚大姐进行照顾。2020年开始,龚某某精神状况恶化并罹患认知症。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三姊妹以姚大姐私自占用动迁补偿款,对姚大姐不信任为理由明确反对由姚大姐担任监护人,但同时三姊妹又拒绝担任监护人,致使龚某某的监护人无法确定。百岁老人余生的安宁与幸福,维系于选任监护人一事上。故姚大姐在法院宣告龚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其担任龚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姚大姐是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龚某某近亲属,且是唯一一位自愿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虽然龚某某其他子女反对由姚大姐担任监护人,但均拒绝担任监护人,且对异议理由未能提供依据,故法院对龚某某其他子女的意见不予采纳。申请人姚大姐申请担任监护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为了妥善保护龚某某的利益,法院引导申请人姚大姐主动接受其他近亲属对其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法院最终判决指定姚大姐担任龚某某的监护人,监护人姚大姐应定期向姚二姐、姚三姐、姚四姐公示上一月度的龚某某人身及财产监护情况。 典型意义 该案在坚持“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破解其他子女无理抵制选任监护人的困境。同时为了营造良好监护氛围,该案积极引导候选监护人同意接受其他近亲属监督,并最终以判决判项形式明确了事中监护监督机制,通过子女之间的监护监督、合理管理、遇事协商,保护百岁老人的财产权益,避免家庭矛盾的发生,为处理该类型监护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探索经验。
法官说法 百岁老人的监护权之争表面上只是一个冰冷的法律纠纷,但背后却是子女对老人不可或缺的爱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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