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诈骗判刑11年怎么判的
期货诈骗被判处11年刑罚,通常是综合多方面因素作出的量刑决定。
首先,要看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诈骗金额。若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比如远超法律规定的“数额巨大”标准,达到极高的金额数量,会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也是关键考量。包括是否存在多次实施期货诈骗行为、是否造成众多受害者巨大经济损失且无法挽回、是否利用复杂手段欺骗大量投资者、是否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等恶劣情节。
再者,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及认罪悔罪态度也会在量刑中体现。若犯罪人是蓄意谋划、精心设计诈骗骗局,主观恶性较大;而在归案后,如果没有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缺乏认罪悔罪表现,也会在量刑上有所体现。
另外,是否存在其他加重处罚情节,例如犯罪人曾有相关违法犯罪前科等,都可能共同导致最终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需依据案件详细证据、事实,严格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
二、期货诈骗罪从犯的认定标准
期货诈骗罪从犯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可认定为从犯。这类从犯参与了期货诈骗犯罪,但在整个犯罪环节里,相较于主犯,其行为的主动性、对犯罪进程的推动作用较弱。比如,在策划期货诈骗方案时,较少提出关键犯罪思路,只是听从主犯安排执行部分辅助性任务。
起辅助作用的也属从犯范畴。辅助行为通常是为犯罪创造条件或提供便利。如在期货诈骗中,为实施诈骗准备虚假交易资料,协助主犯联系潜在被害人但未直接参与核心诈骗行为,帮助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等。
从犯的认定还需考量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参与程度、实际获利等情况。地位较低,只是按照主犯指令行事,且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范围较窄,实际获取的非法利益较少的,往往更倾向于被认定为从犯。认定期货诈骗罪从犯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与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
三、什么样构成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以下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即通过伪造信用卡外观、信息等,或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信用卡后实施骗取财物行为。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过期的、已注销的或被盗用后挂失的信用卡。此类行为是明知信用卡已不具备正常使用效力,仍用于骗取钱财。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比如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消费等。
四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数额较大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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