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不构成共犯,什么是贪污罪共犯

刑事辩护 编辑:毕一诺

一、什么条件下不构成共犯

以下是常见的八种共同犯罪类型:

1.共同过失犯罪。

即两人或多人均具有过失行为,从而导致同一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

2.其中一方为故意犯罪,另一方则为过失犯罪。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既有预见性的故意也有疏忽大意等过失,但并不构成共谋犯罪。

3.同时犯。

这通常指的是两个或更多的人在相同时间内实施了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彼此间并未达成任何形式的意图交流或者合谋协定。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之间并无主观上的关联性。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有明确的故意,且彼此间并无任何形式的意图交流或者合谋协定。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事先约定的范围,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了不可预测的影响。

6.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罪名和情节各不相同,彼此间并无任何形式的意图交流或者合谋协定。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员在犯罪过程中并未事先进行合谋策划,而是在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8.间接正犯。

这包括四个方面: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二、什么是贪污罪共犯

贪污罪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1. 主体方面

- 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这是贪污罪主体的典型构成部分,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行为。另一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参与到贪污犯罪当中。

2. 主观方面

- 共犯之间必须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他们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

3. 客观方面

- 表现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自身没有职务便利,但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从而构成贪污罪共犯。

三、什么以走私罪的共犯处置

涉及到以走私罪行共犯身份处理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作为共犯之人和走私罪犯存在着共同的预谋时,例如为其提供财务上的支持如贷款、资金、账户信息、发票、证明等各式各样有利于走私活动的帮助支持;其次,若此类人士为走私罪犯提供了各种诸如运输、存储、邮递或其他便利的服务与设施,亦同样可能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再者,如果此类人员之前已经与走私罪犯达成了预先的承诺,那么他们在走私过程当中对走私罪犯提供其他的帮助,也将面临类似于走私罪犯的法律制裁。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针对共犯所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和范畴,会依据他们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地位、参与活动的深度及个人主观恶性等多重因素加以区分和评价。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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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什么以走私罪的共犯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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