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死亡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7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朱某(已故)相识,后逐步交往得知朱某从事公路工程,并且双方相互帮忙。如朱某提出工程急需用款,原告就出手相助,但朱某每次都能及时偿还。2020年,朱某又提出做工程资金紧张,原告分别在2020年5月29日、6月20日、8月6日、9月30日向其出借了2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共计330万元。该武汉债务案中朱某每次都承诺原告自通知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后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朱某于2020年12月3日死亡。
该武汉债务案中被告王某1是朱某的丈夫,被告王某2是朱某的儿子,系朱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朱某遗产的范围内依法应当对朱某生前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该武汉债务案中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一个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后原告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主张被告王某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2、朱某、郁某在依法继承朱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该武汉债务案的事实与理由:刘某诉王某1、王某2、朱某、郁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系因债务人朱某去世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引发纠纷。首先,王某1系朱某的丈夫,该债务发生在朱某、王某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用于朱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朱某以公路工程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王某1应当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次,被告王某2系借款人朱某的儿子,朱某系朱某的父亲,郁某系朱某的母亲,三人均属于朱某的法定继承人。三被告应当在依法继承朱某遗产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遇到债务继承纠纷的问题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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