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录查询平台,违法记录一般多久消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航国

违法记录查询平台,违法记录一般多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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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全国都能查到吗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转自丨公安部刑侦局

来源: 中国警察网

违法记录可以消除吗

深圳交警一线【没到过的地方却被告知有违法记录,咋回事?交警一查,果然有猫腻!】近日,深圳交警接到这样一宗警情,家住珠海的一车主在前往车管所办理年审时被告知,半年前购入的鄂M83613牌小轿车有3次违法未处理,且都是近3个月发生在深圳龙岗的交通违法。该车主并未离开珠海,于是车主怀疑:自己被套牌了!5月7日上午9时许接报警后,龙岗情报分中心立即展开调查,通过情报研判发现近期在龙岗布吉有鄂M83613牌灰色小车的行车轨迹,并确定该车最后出没位置为布吉佳兆业可园停车场。随后,民警赶往该停车场调取监控录像,展开地毯式搜索。当晚20时18分,民警在停车场一角成功搜获目标车辆并联系车主郑某到场。经查,该车原号牌为赣B69292,赣B车挂鄂M牌,套牌实锤!2019年6月,郑某因急需用钱将家人名下的鄂M83613牌灰色小车偷偷抵押给借贷公司,因其未及时还贷,借贷公司将鄂M牌车转卖给珠海的车主。为了隐瞒此事,郑某于同年12月购入了一辆同款小车(赣B69292)并网购了鄂M83613伪造车牌,原以为能蒙混过关,却因为多次交通违法暴露了……而在后续的调查中,深圳交警发现郑某不仅涉嫌套牌还存在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深圳交警将依法对无证驾驶、使用伪造号牌的郑某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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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记录怎么查

您的驾驶证的审验日期是什么时候?

您的交通违法记录清零了吗?

这些如果您都不清楚,后果很严重!

曾历经“九九八十一难”、风吹日晒,

千辛万苦拿到的驾驶证可能就要被注销!

比如他

5月19日19时许,威海高速交警草庙子公安检查站,执勤民警在对一辆鲁B牌照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驾驶员郑某某声称,没有带驾驶证,执勤民警要求其到检查站内接受检查。经对郑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得知,其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用、注销。经进一步查询确认,郑某某的驾驶证因交通违法较多,在累计记满18分后,一直没有去参加学习,导致驾驶证被停用。时至今日,其驾驶证已超时未审验6年多,因此被交管部门依法注销。

最终,郑某某在驾驶证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

你以为驾驶证一直不审验,

交通违法一直不处理,

交通违法记录就会消失吗?

接下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审验期和记分周期您需要注意的事情!审验期和记分周期有什么不同?

审验期:以初次领证时间的为准,驾驶证的审验期是三十日内。比如初次领证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7月26日到8月26日就为审验期,不同类型的驾驶证审验周期不同。

记分周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以初次领证时间的为准。比如初次领证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以后每年的7月26日的24时起,就是一个新的记分周期开始。特别提醒:若在记分周期内未达12分,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记分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如果您的驾驶证在记分周期内

不小心记满12分,

不要逃避,给您支一招,

满分学习,化险为夷

什么是满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并参加考试。

具体如何操作?

1、假如你持有的是AB证

达到12分: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 扣留驾驶证;

★ 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参加为期7日的学习;

★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 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次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计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

★ 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

★ 还需参加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

温馨提示

如果你持有AB证且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及以上,即使你拿回了驾驶证,仍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

2、假如你持有除AB证以外的驾驶证,虽然,满分学习后不需要降级,但是想想要请7天假来参加学习,也是很心痛的呢~如此一来,当年的年假就泡汤了,着实不划算,还是好好开车吧~

3、实习期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A1、A2、A3、B1、B2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简而言之:AB证持有者在实习期扣满12分,直接注销降级;C证持有者在实习期扣满12分,则将注销驾驶证。

大家都看懂了吗?

定期查询车辆违法情况和驾驶证状态,

如果发现异常,

务必及时处理,

切勿拖延不处理而因小失大!

来源:山东交警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最新!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

中国首部民法典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旧对照!最新《民法典》草案与现行《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

违法记录影响政审吗

中国警察网 2021-12-30 12:32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 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第六条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在一年内申请查询3次以上的,应当提交开具证明系用于合理用途的有关材料。

  单位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查询申请表应当列明申请查询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

  第七条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对于单位查询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查询与告知

  第八条 受理单位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调查核实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九条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第十条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异议与投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查询告知函》确有错误,经查证属实的,出具文书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重新出具有关文书。

  第十四条 异议申请人认为受理单位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依据的法院判决有误,符合法定申诉条件的,受理单位可以告知异议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法院、检察院申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编造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材料、冒用身份等申请查询犯罪记录,或伪造、变造《查询告知函》《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规开展查询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国家有关单位对特定事项的犯罪记录工作有专门查询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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