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琬

  在中国传统习俗中,逢年过节或者朋友聚餐时往往会饮酒助兴、推杯换盏,尤其是近期临近年关,很多的朋友再过一段时间也会回家度过春节,春节更是聚会不断,饮酒也是不可避免的,请客吃饭时喝点酒更是常态,稍不留意就难免饮酒过量,因此导致人身伤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近期也有很多身边和网络上的朋友咨询关于共同饮酒伤亡的法律问题。那么共同饮酒人究竟有何种法律义务又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从法律角度予以简要讲解。

  一、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哪些义务?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同饮酒过程中虽没有强迫其他共饮人不饮酒的权利,但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二、共同饮酒人致人伤亡的法定归责原则。

  根据即将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可以看出,

  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存在过错的,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通常分为两个阶段考量: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的行为。

  (二)是在饮酒后是否对过量饮酒的人进行了必要且合理的照顾义务。

  三、未尽到共同饮酒之间的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

  (一)伤亡者责任。

  共同饮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基本常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明知醉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见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强迫性的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其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均应当认定行为人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应当对宴饮参与人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其他同饮者责任。

  其他同饮者作为一同喝酒的同伴,对于同饮者中饮酒过量的同样负有照顾、护送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相比酒局的组织者而言,需要注意的事项少了一些,但是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共同饮酒人伤亡作为受害人或者家属可以要求那些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提醒各位作为受害人或者家属,事情发生后也不要一味的把责任全部推到其他同饮者的身上,还是要理智的面对,毕竟饮酒者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责任的主体,理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自身的责任是更大的,遇到事情以后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还是要再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解决,能协商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相信法院会给出一个公平的判决结果。

  最后,那很多朋友会问了,那过年过节的这酒还能不能喝了?答案是可以喝,但是要倡导文明饮酒,适量饮酒,“小酌怡兴,大饮伤身”。只有把握好一个度,同时摈弃强行劝酒、酗酒、斗酒的恶习,避免不幸的发生,才能度过一个安乐祥和的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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