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婚前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另一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袁汐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后如何分割?

基本案例

小张是家里的独生子,他与小丽是大学同学。小丽出生在南方的县城,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北京的一所大学。小丽眉清目秀,是班上的学习委员,而小张喜欢体育学习成绩班上倒数,每到考试前,经常找小丽帮忙辅导,作为回报,小张周末经常带小丽旅游玩乐,两人渐渐走到了一起。一转眼到了毕业季,两人顺利在京就业,随后小张就把小丽带回家见了父母。

老张夫妻对未来的儿媳小丽很满意,于是很快就切入了主题,定日子准备结婚。既然要结婚,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婚房,小丽家境困难父母帮不上忙,而小张的父母开饭馆十几年,起早贪黑攒了些辛苦钱,就用全部的积蓄给儿子买了一套上千万的两居室学区房。签合同的时候,儿子儿媳都在场。儿子提出加上儿媳的名,当着儿媳的面,老两口碍于情面也就同意了。结婚前,小张对小丽照顾得无微不至,小丽也觉得自己找到了自己最爱的人。然而当结婚后,两个人开始在一起生活,小张和小丽逐渐发现似乎自己的另一半,并不像自己想象的那么美好。

结婚之后两个人住在一起,小丽发现小张不但打呼噜,还夜夜磨牙,体检发现小张患幽门螺旋杆菌。小丽是洁癖,吃饭与小张分餐,晚上小张必须洗完澡才能上床。久而久之,小张觉得小丽总是嫌弃他过于讲究细节,还特别爱唠叨。因此不耐烦的时候,小张就开始爆粗口,两个人矛盾的导火索是在分居前一个月发生的一件事。一天小张在洗澡,手机来了信息。因为刚叫了外卖,小丽怕误事就看了小张的手机,没想到手机屏幕上跳出来一条信息,让小丽是大吃一惊。聊天内容充满暧昧。小丽赶紧再往前翻,发现小张还给对方发过一张半裸的照片。此时的她顿时醋意大发,不等小张洗完澡,就拿着手机质问他。小张敷衍说是新来的同事闹着玩的。

对于小张的解释,小丽根本不信。为了弄清真相,小丽还到小张的单位去大吵大闹,同事们都在背后议论,搞得小张很没面子。从那以后,小张下班就回父母那住,两人谁也不理谁,闹起了分居。小张搬回父母家,本来是为了和妻子较劲,结果没想到父母却没好气地把他赶出了家门,这让小张觉得颜面尽失。无处可去的他,也只能回了自己家,小张自觉脸上无光,本想缓和一下和小丽的关系,主动跟小丽打招呼,谁知小丽却没有理他。到了中午该吃饭了,小丽做好了饭,小张想凑上去吃。

小丽又没好气地说让他想吃什么吃什么去,没做他的饭。这把小张彻底惹火了,他对小丽喊道不想过了就搬走,这是他的房子。小丽气愤地说可以离婚,但是房子要分她—半。小张一听更生气了,这房子是他父母出资,凭什么分小丽一半。小丽甩下一句法庭见就搬到了单位的宿舍。很快小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要求房屋按市场价,分得一半的折价款五百万元。两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小张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分割房产,他认为房屋的出资均来源于自己的父母,父母的出资意图很显然是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稳定婚姻,父母期待的是婚姻长久美满,现在事与愿违,原告小丽提出离婚已经背离了父母的初衷,房子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同意给小丽折价补偿。

听了小张的辩解小丽反驳道,买房时,钱虽然是小张爸妈出的,但是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是小张自愿提出来的,小张的爸妈当时也在场,他们也是同意的。因此小丽认为,这明显就是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这套房子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一人一半分。法庭上小张与小丽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妻,为了房产争得不可开交。而出钱买房的老张夫妇心里也很不是滋味,一方面,他们不愿看到儿子儿媳反目成仇,另一方面,这套房子价值一千万元,要是小丽真的要分走一半,那也是五百万元的巨款。双方各执一词,而被掏空的老张夫妇欲哭无泪。

振豫说法

那么小张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小张一人,还是夫妻双方呢?这就是今天要讲的法律点:

父母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案发生在民法典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废止)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这个规定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婚后一方父母购买房产需全额出资;

二、购买的房产需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结合本案,房屋虽然是婚后,由小张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但是产权并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而是在小张和小丽双方名下,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小张与小丽的房子,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是就按一人一半分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为房屋登记在小张和小丽双方名下,载明为共同共有,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从赠与财产的来源与赠与目的出发,出资来源于小张的父母,意图为稳定婚姻,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现在小张和小丽都同意离婚明显与小张父母出资意图相悖因此结合房屋目前市场价、小张父母出资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女方没有出资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小丽房屋市值百分之三十的折价款三百万元。

老张出钱给儿子买的房子,本想是减轻儿子的负担,但是因为赠与对象约定不明,最终被分走了三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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