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有一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2016年3月,我叔叔的一个朋友赵某向他借款40万元。当时,我叔叔觉得有10%的高额利息,便答应了借钱给赵某。后来,赵某严重丧失信誉,已无力归还借款。于是,我叔叔便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归还借款。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发现赵某的借款行为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叔叔与赵某之间的借贷诉讼是否还可以继续审理?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如果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据此可知,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一旦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那么原来的民间借贷诉讼就会被法院裁定驳回,同时,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院还会将相关的犯罪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到您的案件中,因为您叔叔与赵某的民间借贷行为被法院查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以您叔叔所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会被裁定驳回起诉。而且,法院会将相关的犯罪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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