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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关心粮食和蔬菜”,诗人海子写下这句话时,可没料到自己有朝一日会成为“预言帝”。如果你每天买菜做饭就会发现,2024年夏天的菜价涨得实在离谱。根据农业农村部的监测,自2024年夏季以来,特别是进入7月后,蔬菜价格不断攀升,7月全国蔬菜批发均价为3.82元/kg,环比增长16.9%,同比增长3.9%。这波菜价上涨潮,涨幅之高,堪称近30年之最。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面对菜价的飞涨,菜农的违约也必定会增加,那么该如何规避这样的合同违约呢?下面本律师将通过2个案例给大家分享如何规避该类违约。

1、案例分析一:(2024)云01民终9459号(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1.1 案情简介

张某坤在云南省昆明市从事蔬菜销售经营,吕某鹏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从事蔬菜种植。张某坤与吕某鹏于2023年12月2日自愿签订《蔬菜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坤向吕某鹏订购种植的蔬菜,该《蔬菜订购合同》第1条约定了“蔬菜品种娃娃菜,预付20 000元”;第2条约定了付款方式;第3条约定了蔬菜质量问题及相关注意事项;第6条约定了违约金。合同未约定具体履行时间、期限等。合同签订次日(2023年12月3日)张某坤按照约定通过微信转账向吕某鹏支付预付款20 000元,2024年2月,张某坤收购吕某鹏用种苗种植的第1批20亩(1.33 h㎡)娃娃菜,同年2月16日,吕某鹏收到张某坤第1批20亩(1.33 h㎡)

娃娃菜的全部价款69 000元。2024年3月,吕某鹏通过支付宝转账20 000元给张某坤,转账备注为“吕某鹏退订金”,并在微信告知张某坤。2024年4月,吕某鹏将第2批种植的20亩(1.33 h㎡)娃娃菜转卖给他人。

因张某坤与吕某鹏双方对第2批娃娃菜的履行等协商无果,故诉至一审法院。

1.2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于张某坤与吕某鹏签订的《蔬菜订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坤与吕某鹏就蔬菜订购事宜达成合意后签订《蔬菜订购合同》,该《蔬菜订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张某坤、吕某鹏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坤已按照合同履行了支付订金义务,吕某鹏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娃娃菜。虽然吕某鹏已经履行了第1批20亩(1.33 h㎡)娃娃菜的供应,但吕某鹏并未履行第2批20亩(1.33 h㎡)娃娃菜的供应,根据张某坤与吕某鹏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往来确认的内容,吕某鹏已经明确退还张某坤的订金20 000元,应当视为吕某鹏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第二批20亩娃娃菜的供应,吕某鹏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依法支持张某坤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蔬菜订购合同》诉讼请求。

关于张某坤与吕某鹏的行为是否违约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确认张某坤在履行《蔬菜订购合同》中不存在违约行为。吕某鹏在履行案涉第1批20亩(1.33 h㎡)娃娃菜交易后,由于娃娃菜交易价格上涨,吕某鹏向张某坤主动退还订金并微信告知,但该请求被张某坤拒绝,考虑本案发生的客观原因,认定吕某鹏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还对吕某鹏承担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问题进行了阐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坤与被告吕某鹏签订的《蔬菜订购合同》。二、被告吕某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坤赔偿27 600元。

1.3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张某坤与吕某鹏签订的《蔬菜订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吕某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二审院认为:针对焦点一,蔬菜的价格与市场需求息息相关,而市场需求又随着时间不断变化,即不同交易时间的蔬菜价格必然存在差异,吕某鹏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合同,导致张某坤签订《蔬菜订购合同》时所欲实现在2024年上半年以特定价格从吕某鹏处获取40亩(2.67 h㎡)娃娃菜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张某坤有权解除合同,本院对吕某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第一,如前所述,吕某鹏在合同履行期间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吕某鹏主张其未进行蔬菜种植系因张某坤未向其提供蔬菜种子所致,故其不构成违约。法院确认,《蔬菜订购合同》第2条约定的张某坤的放种义务并非直接向吕某鹏提供蔬菜种子,而是向吕某鹏支付购买蔬菜种子所需款项。并且,张某坤支付的20 000元款项系针对40亩(2.67 h㎡)蔬菜的种植,而吕某鹏第1批仅交付了20亩(1.33 h㎡)蔬菜,即对第2批应交付的20亩(1.33 h㎡)蔬菜,张某坤的放种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吕某鹏以张某坤未履行放种义务作为其不履行第2批蔬菜交付义务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如上述,蔬菜交易价格与交易时间密切相关,本案中,吕某鹏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导致张某坤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情形必然给张某坤造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吕某鹏赔偿张某坤27 6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吕某鹏的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案例分析二:(2023)辽13民终1728号(转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1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作为种植人(甲方)与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作为委托人(乙方)签订了《美圣佳番茄委托种植合同》,合同对种植面积、质量标准、收货价格交货地点及方式等均作出了约定。种植人处由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签名捺印,收购人处由被告绿源公司盖章、被告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民及被告徐某文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租用13个大棚用于种植番茄。番茄成熟后,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带收购商来原告处收购番茄,但未能收购成功。之后,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民的女儿李某娜替三原告联系客源销售了部分番茄,剩余的番茄便由三原告自行处理。因三原告认为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未能按合同约定收购番茄给其造成了损失,致使三原告诉至法院。

2.2 法院一审

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与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签订的《美圣佳番茄委托种植合同》,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合同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其存在违约行为。关于三原告损失数额的认定,由于现有证据已无法确认涉案番茄种植的产量及实际损失情况,经法院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可知,当地实际番茄种植产量在每株4~6 kg,法院予以参照当地产值并取中间值,计算的损失数额为75 000元。综上,一审判决被告绿源公司、徐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某芳、张某梅、任某龙经济损失(违约金)75 000元。

2.3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绿源公司、徐某文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于是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法律应对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看到的是一些种植户在蔬菜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时候违约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那么该如何有效防范蔬菜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律师给你支招如下。

3.1 签订内容明确的合同是关键

不论是蔬菜种植企业还是采购商,在进行蔬菜收购或应履行“买青山”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对方签订内容明确的合同,不但应对种植蔬菜的规模、品种、质量验收标准、收购价格、数量进行明确约定,还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违约责任承担约定在合同范围内,以避免在发生合同违约的时候对相关责任承担没有约定而发生争议。

3.2 密切关注市场走势,合理定价

种植户或经销商在销售、采购蔬菜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变化,及时作出研判,以在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对蔬菜市场定价及未来走势有明确判断,避免出现定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以防后期履行合同出现争议。

3.3 出现预期违约情形时,及时止损

如前所述,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再履行合同的,守约一方应当妥善处理,尽快将蔬菜产品进行妥善处理,尽量防止损失扩大。

原标题:《蔬菜交易合同违约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

作者介绍

向世靖,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电话:13367277716

杨晓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信息来自《长江蔬菜》2025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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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桂字号”蔬菜产销对接会 17 日于广西南宁举行】此次活动以“绿色桂菜、蔬写未来”为主题,为蔬菜种植户、合作社与采购商、经销商搭建交流合作平台。现场,6 家广西企业与多地采购商签订 2.05 亿元采购合同。近年来,广西独特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促使当地蔬菜产业壮大为千亿级特色农业产业,蔬菜年产量超 4400 万吨,外调超 1000 万吨,成为全国最大秋冬菜生产及重要“西菜东运”“南菜北运”基地,相关蔬菜产品超 30 种。广西拥有多个大型蔬菜生产基地,主要大宗特色蔬菜播种面积超百万亩。其蔬菜播种面积排全国第二,产量排第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陈国良介绍,当地在蔬菜产业发展方面持续发力,走绿色、生态、优质道路,加大科技投入,严格把控品质,打造品牌。科技助力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在果蔬领域形成技术优势,建有各级创新平台 12 个,新品种新技术助力广西蔬菜栽培面积位居全国第二。目前广西已形成 17 个具有地方特色的知名“桂字号”蔬菜品牌。未来,广西农业农村部门将优化产业政策环境等,促进产销精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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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网

“这韭菜水灵得很,搁货架上准抢手。”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彭家湾乡陈寨村一处菜园里,信阳市西亚超市蔬菜采购业务员高宏涛蹲在韭菜地边,当场拍板订购。

这场从菜园到商超的“双向奔赴”,让陈寨村村民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跟随驻村工作队队员何泽义穿过村道,连片的中药材在风中摇曳,猕猴桃藤蔓攀着支架舒展,整齐排列的塑料大棚内西瓜长得喜人,而最热闹的当数蔬菜种植区。

菜农余道梅正在地里收包菜,菜篮里新鲜的包菜还挂着晨露:“这批菜比往年长得都好,就是销路没以前通畅,愁坏我了!”同样有销售烦恼的还有村民王军先。“今年受诸多因素影响,卖得没以前好。这次村里帮我们销售,十分开心。”

前几天得知村民的烦恼后,该村驻村工作队联合村干部连夜列出蔬菜清单,逐个拨通商超电话。“村里转了一遍,蔬菜的品质十分好,刚预订了一批。后续还会根据销售情况,扩大莴笋、茄子等品类的采购。”家天下超市负责人陈浩说。

“把零散农户拧成一股绳,让优质农产品直通大市场。”该村党支部书记余道林介绍,村里正在打通数字化产销平台,未来将通过“订单农业”模式,让中药材、猕猴桃等特色产品也搭上“超市快车”。

傍晚时分,夕阳的余晖洒落在猕猴桃园里,与远处绿油油的麦田相映成趣。晚风拂过成片的中药材苗,沙沙作响似在诉说着希望……菜园到货架的距离,正在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的奔走中缩短,更在村民逐渐舒展的笑纹里,化作乡村振兴的生动注脚。(马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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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5月19日电 (记者 夏宾)近日,“5·17”科学补硒宣传进北京暨恩施硒产业推介活动在北京举行。本次活动现场签约采购协议8个,协议总额1.83亿元。

“5·17”科学补硒宣传进北京暨恩施硒产业推介活动在北京举行。(主办方供图)

恩施州副州长马秀勇在推荐会上表示,近年来,恩施州统筹做好硒文化、硒产业、硒科技这篇大文章,着力构筑全国硒产业高地。

据马秀勇介绍,全州特色基地面积突破700万亩,涉硒加工企业达762家,涉硒高新技术企业377家;已建成5家国家级、9家省级科创平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4项、省级标准5项,发布州级地方标准67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33项,注册涉硒商标达299件、地理标志商标达35件。

此外,恩施硒茶远销欧洲、中亚、北非的二十多个国家,茶叶直接出口占全省半壁江山,恩施土豆火爆出圈,富硒高山蔬菜直供香港,这些都推动富硒产业已发展成为千亿级产业集群。

中新网记者还了解到,恩施州人民政府、恩施市人民政府代表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重庆、西安、苏州、南京、武汉、成都、厦门、南宁、保定、开封、大庆等全国15个城市代表共同启动“百城联动去恩施——我去恩施寻硒品”。

活动期间,举行“恩施硒物”进京展示活动,恩施州20余家企业150余款硒产品现场集中展示,产品涵盖恩施硒茶、富硒小土豆、富硒大米、富硒果蔬、富硒粮油等天然富硒农产品,富硒矿泉水、富硒饮料等特色产品,富硒压片糖果、固体饮料、乳制品等功能性产品,以及硒日化用品等生活产品。

恩施已连续举办十三届“5·17”科学补硒宣传活动,成功创建50余家硒科普教育基地,编印发放硒科普宣传手册10万余册,累计开展硒科普宣传、展览1000余次,线上线下科普人数2000余万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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