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阿金与妙妙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位子女,分别为本案原告1、原告2、原告3和被告。阿金、妙妙先后于2017年3月、2017年4月去世。妙妙名下有一套市中心的房屋,系阿金与妙妙生前夫妻共同财产。三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手写遗嘱,证明房子是留给他们的第一份遗嘱载明:“我阿金,我出生于1930年6月13号,身份证是×××,我现在头脑非常清楚,人也很清晰,我有两套房在XX区,这两套房在我百年之后归我三个女儿原告1、原告2和原告3个人所有,没有其他人的份”,该遗嘱右下角有“阿金”的签名及捺印,日期为“2016年10月7日”。第二份遗嘱载明:“我叫妙妙,今年82岁,我精神状态良好,人也不糊涂,有两套房子在XX区,我百年之后我全部房产由我的三个女儿个人继承,没有其他人份,由于我儿子没有自己能力,由三个女儿负责管理,我老伴由三个女儿养老”,右下角有“妙妙”的两处签名及捺印,日期为“2017年1月9号”。
长沙的被告不认可该两份遗嘱的真实性,表示不能确认是否本人所写,且错别字较多,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求。为了证明,三个原告提交了相关的视频资料,证明妙妙和阿金在立遗嘱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而且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阿金和妙妙自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虽两份遗嘱在内容上均处分了相互的财产份额,但两人的自书遗嘱意思表示一致,故两份遗嘱对涉案房屋的处理有效,被告辩称两份遗嘱形式和涉案房屋的内容存在无效的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长沙被告主张两位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其他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房屋应该由三原告根据遗嘱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应当均等分割遗产。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夫妻财产划分遗嘱怎么写
●夫妻个人遗产
●遗产分配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遗产分割
●遗产 夫妻双方
●遗产 夫妻财产
●夫妻俩遗嘱分配财产的协议
●夫妻共有财产遗嘱怎样写
●夫妻个人遗产
●夫妻遗产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