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金某慧、金某旭、金某芳共同诉称,被告金某鹏与吴某芝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之子金某昊、之女金某慧、金某旭、金某芳、金某霞。吴某芝于2003年死亡。金某鹏与吴某芝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拥有北京市西城区xx号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南房三间,房产登记在父亲金某鹏名下。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与被告应共同继承母亲遗产。
现因原告与被告在母亲遗产继承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对依法继承北京市西城区XX号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南房三间房产(共同共有)。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鹏、金某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系被告金某鹏婚前个人财产,吴某芝无权继承该房屋,故三原告也无从继承。金某鹏有权独自处理。
被告金某霞辩称,同意被告金某鹏及金某昊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被告金某鹏与吴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为金某昊、金某慧、金某旭、金某芳、金某霞。吴某芝于2003年1月8日死亡。金某鹏与吴某芝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拥有北京市西城区XX号北房四间、东房一间、南房三间,房产登记在父亲金某鹏名下。吴某芝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其位于西城区XX号北房东数第一间中属于母亲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号北房东数第一间中属于吴某芝的所有权份额由本案原告金某慧、金某旭、金某芳与被告金某鹏、金某昊、金某霞共同继承所有,继承后其中原告金某慧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原告金某旭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原告金某旭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被告金某鹏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七所有权份额,被告金某昊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被告金某霞占该房屋所有权的十二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义务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应以登记为准,本案中,被告所述涉诉房屋为被告金某鹏婚前取得的答辩意见,证据不足,对于被告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依法继承分割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我国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号北房东数第一间属于被继承人吴某芝与被告金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吴某芝的遗产份额为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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