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没有购房资格,借别人的名字买存量房是否有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安亮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一 诉称:2004年,原告借被告韩二的名义购买了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韩二名下。2005年,原告与韩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阐明了原告支付购房款及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2012年10月,原告欲出售涉诉房屋,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韩二核实,确认了原告借名买房的事实,韩二亦授权原告代为出售涉诉房屋,由原告处分涉诉房屋。后,原告代韩二与被告华三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以169万元的价格将涉诉房屋售予华三。华三先期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要求余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因韩二是涉诉房屋的名义所有权人,故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将剩余购房款汇至韩二名下。之后,韩二拒绝向原告交付剩余购房款。现韩二与华三私自串通,置原告为路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韩二辩称:1、二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该《合同》合法有效。2、被告韩二委托原告代为出售涉诉房屋,原告全程参与交易过程,二被告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涉诉房屋为韩二所有,原告与韩二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行为。4、房屋交易价款是真实的,不存在逃避税款征收问题。综上,被告韩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三辩称:1、在涉诉房屋买卖过程中,《合同》主体是二被告,原告是韩二的委托代理人,故原告主体不适格。2、被告韩二委托原告代为出售涉诉房屋,原告全程参与交易过程,二被告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3、《合同》内容未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4、韩二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华三并不清楚韩二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纠纷。5、原告是韩二的委托代理人,华三无论将购房款交付韩二还是原告,均是履约行为,并无过错。综上,被告华三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a号房屋(建筑面积53.59平方米)原系被告韩二所有。

2012年9月22日,原告代韩二与被告华三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韩二将涉诉房屋出售给华三,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69万元;华三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韩二补签了《合同》文本。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华三向原告给付定金2万元。2012年10月24日,被告华三应韩二要求,向原告账户汇款48万元。2012年11月26日,被告华三给付韩二购房款27万元。2012年1月15日,被告华三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给付韩二剩余购房款92万元。2013年1月18日,被告华三取得涉诉房屋所有权。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一 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告虽称其与韩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原告系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但原告作为韩二的代理人实际参与了涉诉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其与韩二之间关于涉诉房屋售房款的争议并非决定《合同》效力的因素。同时,二被告之间关于涉诉房屋价款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之结果,亦非决定《合同》效力之因素。被告韩二是涉诉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其与华三就涉诉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与韩二之间的纠纷,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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