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方车辆维修阶段选择租车代步,租车费需要赔偿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思延

常见问题:

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且为全责,对方车辆维修阶段中没有其他车辆可用,选择租车代步并要求责任方支付驻车费用合法吗?

先不讨论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重点讨论是否合情合理!

其实从情怀角度来分析确实有些过火了,大部分司机似乎都不认可这种做法;然而如换位思考,将人设放在无责一方的话,如果对方的工作与生活因没有代步车而受到影响,租车代步则是最佳选项——租车的诱因还是交通事故,那么责任方则有承担车辆租赁费用的责任,对不对呢?从情理的角度来说应当是没有错的,下面再看法理的角度应当如何定性。

参考规定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15-4款明确说明了这样一项。

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这项费用是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人民法院应应当予以支持」的类目。也就是说无责任方不论选择打车通行还是租车通行,产生的合理费用都需要由责任方承担;那么这就不需要讨论是否合情合理,因其具有合法性。而这项费用与一般理解的误工费还不是同一概念,不过两者的计算标准倒是基本相当。

误工交通费应当如何计算呢?

计算的基础是居住地的(平均)经济状况,生活水平,自身工作和居住情况等,综合这些因素再有法院酌情认定替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说白了就是要拉一个平均值出来,可理解为按照DPI数据标准计算出正常租车通行的平均或正常开支;比如在一线城市租赁普通的中端汽车每天费用500元,在三线城市可能是需要350元,标准是肯定会存在差值的。

其次在相同的城市租赁面包车一天只要200元,但租赁一台豪华轿车可能要1000元,不同的车型也会存在差值。而决定租赁车辆标准的参考因素,确实可能要综合无责任方的工作情况来分析;比如无责任方驾驶的汽车是豪华高端轿车,那么租赁200元的面包车或300元的代步轿车,对于工作或商务用途而言则可能造成影响。

这种情况就要酌情提高车辆的租赁标准,其实就是要参考无责方车辆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是以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为参考,并非无责方说多少就得是多少。作为责任方也不用过于担心,因为车险会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交通费,超额部分才需要由责任方个人承担。

单纯误工费如何赔偿呢?

这里所谓的误工费要区分为两个概念,常见类型是属于「人身损耗赔偿项目」的误工费。比如似在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短期失去劳动能力,责任方应当赔偿其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当然是以其实际所得为标准,不论高低都有按照标准赔偿的必要性。

而且在过程中还哟啊承担护理费、营养费、医药费等等费用,这是正常的误工费赔偿标准;而如果造成伤残导致后期不再有劳动能力的话,赔偿标准则要综合实际工资标准和居住地的平均值计算,这些费用会由商业车险中的第三方责任险和交强险一并赔偿。

特殊类型是与「营运车辆」发生碰撞,并在全责标准下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这笔费用要好计算的多,按照行业平均水平综合维修周期计算即可。

可以说营运车辆的误工费是必须赔偿的,而且也是由车险理赔;很多人认为这笔费用不合理,等待对方起诉后才会被迫支出。然而此时要赔偿的费用还要多出诉讼费,所以按照规定能标准化处理或协商处理的问题,尽量不要等到走诉讼程序。要知道无责方的机动车如果有商业车险的话,这一方可以使用“代位赔偿”;也就是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直接起诉对方,车主其实并不用操心。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很多看似有些“不近人情”费用都是合法的,而“人情”近或不近基于的是责任方的态度;当然也存在无责一方可能“狮子大张口”的问题,不合理的要求当然不需要理睬,能做到在法律法规的指定范围内赔偿就算尽责了。

至于责任方还是要积极一些,比如要更多了解无责方的车辆维修进度或人员恢复情况;尽量缩短的车辆的维修周期,这也是减少损失的理性方式。而且更容易获得谅解,这时候大部分人都会选择“退一步海空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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