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暂予监外执行和保外就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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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有人问滕检菌,在我国什么情况下,犯人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呢?今天我们就请检察官为大家普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的八问八答
Q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Q
为何要设置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制度?
A
设置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制度的目的:是对患有严重疾病需一段时间出监狱就医的罪犯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对腹中胎儿、哺乳婴儿及其怀孕罪犯的人性关怀;是对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的从宽执行。
Q
保外就医的条件?
A
(1)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
(2)病情条件: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
(3)保证人条件: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4)矫正影响评估:监狱、看守所对需要调查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有影响的,需委托相关社区,出具《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意见书》。
Q
哪些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A
对病情、刑期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Q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A
病情诊断,社区评估,保证人保证,狱内公示,监狱局批准,上网公开。
Q
对罪犯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些机关决定或批准呢?
A
(1)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3)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Q
暂予监外执行是对刑罚的中断嘛?
A
暂予监外执行,不是刑罚执行的中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等同于在狱内执行!
Q
检察机关如何对罪犯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A
主要查看其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自伤自残情形;执行刑期是否符合;审查《社区矫正影响评估意见书》;审查保证人情况。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啊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约束。《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认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允许以保外就医的形式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视为服刑。如,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同时,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现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虽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但对相关标准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官方通报,近年来,不乏投机者以非法手段得以暂予监外执行,从而实现“纸面服刑”。
《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生活不能自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久治不愈”“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及相关诊断检查的鉴别标准作了明确、细致的界定,指导各部门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意见》专门指出,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是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后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在诊断过程中,经评估确认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即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关于“严重功能障碍”中的“严重”,一般对应临床上实质脏器(心、肺、肝、肾、脑、胰腺等)功能障碍“中度及以上的”的分级标准。关于患精神疾病罪犯“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以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精神疾病的发作和控制、是否为反复发作,应当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结果为依据。
医师对诊断检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写明并签名或盖章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和妊娠检查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妊娠检查由两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负责。
医师对诊断检查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或《罪犯妊娠检查书》中写明分歧内容和理由,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因意见分歧无法作出一致结论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委托其他同等级或者以上等级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组织诊断检查。
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参与诊断检查的医师与罪犯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等应向社会公示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应当在立案或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罪犯基本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申请或者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以及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意见》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检查、决定批准和执行工作,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
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病情诊断检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律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办理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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