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向甲在广西南宁因工死亡,务工单位一次性给付向甲妻子康某死亡抚恤金86万元,出于人道主义,务工单位又拿出10万元作为补偿,共计96万元全部交予向甲妻子康某。向甲母亲杨某(69岁)因平时与儿媳康某关系不好,加上儿子去世儿媳康某拿了抚恤金之后就一直和其子向乙(21岁)在外,很少回家,儿子的死亡抚恤金自己一分未得,同时担心康某以后不再赡养自己,因此提出儿子的死亡抚恤金应该作为儿子的遗产参与分配。2017年1月3日,杨某找到旺苍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抚恤金并解决自己今后的赡养问题。
【调解过程】此事在村里和场镇影响很大,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决定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胡某等人主持调解。通过分析调解员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康某是否负有赡养杨某的义务?杨某能不能分得向甲的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本案系工伤死亡引发的抚恤金分配及家庭赡养纠纷,杨某认为,儿子向甲生前一直负责老两口的一部分生活费用,自己也把一部分土地给予儿子一家耕种,家庭整体还算和谐稳定。儿子向甲去世后,按道理来讲,自己也应分得部分抚恤金,但儿媳康某将死亡抚恤金占为己有,并未向老两口说明今后老人赡养问题。而康某则表示会一直赡养老人,会定期拿出一部分钱作为杨某的生活费,并不是对杨某不管不问了。但是杨某却一直对外说自己的坏话,让自己在邻居面前很难做人。这次杨某要钱是想给女婿买房子用,担心这一次给杨某那么多钱,花完了还要找他们母子要钱。孤儿寡母的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全凭丈夫的死亡抚恤金度日,没了钱以后生活怎么过?
经过1月5日和1月12日在村委调解室组织双方调解无果,调解员实地走访村里邻居及相关人员,了解实际情况。1月24日,调解员召集当事双方到镇调委会调解。调解中,调解员从法律适用切入,对双方争议逐次加以剖析。
首先,是对哪些人对杨某负有赡养义务进行分析。《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赡养义务的人”。所谓“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指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人不包括儿媳和女婿,即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负有法定赡养义务。所以,康某对杨某不负有赡养义务,只有向乙和杨某的女儿负有赡养义务。
其次,是对向甲的死亡抚恤金应如何分配进行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杨某现在已经69岁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生活费用主要是向甲生前承担,杨某依法可以分得一定比例的死亡抚恤金。
最后,是分析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杨某的诉求中,最重要的一项主张就是要求将抚恤金作为儿子的遗产进行分配。但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并没有抚恤金,由此可见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在调解员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有理有据的耐心劝说下,杨某和康某对调解员的分析予以了认可,态度逐渐缓和。杨某主动提出放弃向甲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的述求,康某也主动提出愿意从死亡抚恤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对杨某的赡养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就其他相关事宜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康某支付杨某赡养费等费用100000元。当场支付60000元,剩余40000元在2017年农历正月十五(3月2日)之前付清,以收据(收条)为准。
2.康某把自家房屋隔壁的圈道等空地全部让与杨某使用(包括建造居住房屋)。
3.康某把自家房屋后面一块土地交于杨某使用。
对于这一调解结果,杨某和康某均表示满意,双方的家庭矛盾也随之化解,亲情得以恢复。调解人员事后回访,康某履行了协议承诺,杨某与康某及孙子之间也恢复了正常往来走动。
【案例点评】本案调解重点在于化解婆媳矛盾,解决杨某赡养及抚恤金分配问题,平息社会道德舆论。通过调解,解决了杨某的后续赡养问题,了却了杨某的一个心事,对于当事人杨某来说,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虽然儿媳康某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对于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法律也是支持鼓励的。调解协议充分考虑康某的生活现状,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商定了双方都认可的赡养费金额和其他事项,在解决纠纷,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同时,也缓和了一家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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