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赔偿应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在征收过程,存在一些违法征收行为,比如说违法强推强占了被征收人的土地,或者是违法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此时,被征收人需要及时提起诉讼进行维权。这时有些被征收人就有疑问了,诉讼是需要一定时间的,有时走到赔偿程序都得一两年,那按照被侵权时予以赔偿,肯定亏了啊,不合理啊!那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以什么时候为赔偿时点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302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这样的认定: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以及体现对违法征占集体土地行为的惩戒性,对于违法征地的赔偿不得低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得的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在上述赔偿数额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作出赔偿判决时的标准计算。和违法占地赔偿同理,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时,也需要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另外,上述裁定还认定: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且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可在当事人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以及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律师说法: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赔偿过程中应当违法行为予以惩罚,在行政机关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损失,法官会根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赔偿数额。赔偿数额需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也体现了公平原则。所以,各位被征收人如遭遇违法征收行为,一定要积极行使诉权,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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