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实践中,大部分被拆迁人可能一辈子只能碰上一回,但也有一小部分被拆迁人会涉及二次拆迁,二次被拆迁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之前已经经历过一次拆迁安置,后来又再一次被列入拆迁范围,是否可以再一次接受安置呢?
此类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一刀切”的都不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要分情况讨论:一是拆迁户获得了安置补偿后,购置了新的房屋或土地,但几年之后,新房新地又一次被划入拆迁范围,但被拆迁人一直没有离开本市,户口也没有迁移。二是被拆迁人在第一次被安置后,户口因为工作、婚姻等原因迁移去了另一个城市,在那里又遇到了拆迁,是否还能享受安置。
如果是在城市中,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都不影响安置,只要房屋被划入了安置范围,只要住户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人只能享有一次安置。因为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被征收,征收补偿的对象也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补偿的标准也只与房屋价值有关。
而在农村就是另外一回事了。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安置的村民也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如果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再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农村土地征收安置以户口为标准,安置费也是按人头分发,户口没有迁出本村的,被征收依旧可以享受安置,无论是第几次。
而如果一个人是城市户口,但长期在农村居住,且获得了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也是可以取得经济补偿的,从农村迁往城市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农村时享受过一次征收安置,后来户口迁到城市,有了新的住房,又遇上了拆迁,就按国有土地征收的规定,按照拆迁房屋的价值予以安置。
国家对于拆迁户一直是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对待的,要确保每一个被拆迁户都能拥有安置住房。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当地政府以“已经被安置过一次”为由在第二次被拆迁时不予妥善安置,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维护权益,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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