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猥褒行为,什么行为才算猥琐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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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猥琐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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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猥褒行为
近日,沈阳一脱口秀女演员在演出中遭一男性观众摸腿,该男子因当众猥亵他人被拘留十日。(此前报道:男子在脱口秀剧场当众猥亵女演员,行拘!)
这是一起事实清晰、定性明确的猥亵案件,警方的处置合理合法,彰显了法律对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有人说该演员在多个演出场合讲“摸腿梗”。应该明确的是,“玩梗”并不等于对身体接触的默示同意,也不能成为他人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借口。
对于猥亵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这是所有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底气,也是所有人尊重他人的底线。法律不容挑战,侵犯他人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
“脱口秀”不能靠“黄段子”野蛮生长
“脱口秀”行业暴露出的乱象,近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些脱口秀表演少了艺术味,多了低俗味,把“穿的少”“骂得狠”“擦点边”等当作流量密码,奉为生存之道,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屡屡引发争议。
行业快速发展,隐忧积累日甚。如果在舞台上以性暗示、无底线调侃等作为主要笑料,大搞低俗、恶俗、庸俗那套东西,既不尊重观众、尊重艺术,也亵渎了职业道德;既有损行业和从业者形象,也不利其行稳致远。
“脱口秀”究竟靠什么“繁荣”,应该走什么路子,这是摆在整个行业面前的大是大非问题。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越来越多人在社交媒体上表达对低俗表演的不满,呼吁脱口秀回归初心。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管理,引导行业告别野蛮生长,走向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为喜剧艺术,脱口秀不该成为“擦边秀”。希望从业者能够进行深刻反思,回归艺术创作的正轨,深入百姓生活,采撷民间智慧,感知人间冷暖,把握热点痛点、笑点泪点,并转化为一个个有内涵的段子,给观众带来快乐,也留下些许思考,既赚到流量,也赢得口碑。
什么叫猥琐
央广网北京2月13日消息(记者 费权)近日,一则“男生隔空猥亵未成年女孩被判5年”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一名11岁女孩在网络上寻找“学习搭子”,却不幸落入陷阱,被对方诱导拍摄裸照、视频等。最终涉事被告人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触碰,但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接触11岁女孩,利用其年幼无知,诱导其进行不雅行为,已构成‘隔空猥亵’。”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隔空猥亵”的构成需同时满足:对象为未成年人,尤其针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其性自主权及人格尊严受法律特殊保护;手段为网络媒介,通过QQ、微信等平台实施诱骗、胁迫,如要求拍摄隐私部位照片或视频、进行裸聊等;主观目的为满足性刺激,无论是否实际接触,只要行为以性刺激为目的,即符合猥亵的犯罪构成;造成实质侵害,即使未发生身体接触,但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创伤或隐私泄露,即具有社会危害性等条件。
典型行为包含,以“交友”“招募童星”等为名诱骗未成年人发送裸照或视频;通过威胁、恐吓迫使未成年人进行裸聊;在网络聊天中要求未成年人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动作。
此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这一量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徐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存在“多次猥亵”“传播隐私内容”等情节,可加重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如偶发、未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以行政拘留,“但针对儿童的行为通常因‘特殊保护原则’直接入刑。”
“这起案件不仅是一起法律纠纷,更是一记警钟,提醒我们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徐伟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家长也要加强教育,告诉孩子网络的潜在风险,教会他们如何识别和防范不良行为。并关注孩子的网络活动,避免其接触不良信息或陌生人。如果发现孩子受到侵害,及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并迅速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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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程度才算猥琐罪
脱口秀女演员玩梗造噱头,男观众当众摸其大腿被行政拘留10日。
一、法律对“开玩笑”的界定
1. 合法玩笑的特征
- 无恶意或性暗示:若玩笑内容仅是幽默表达,不涉及性挑逗、侮辱或侵犯他人权益,通常不构成违法。例如脱口秀中的“摸腿梗”属于语言艺术,未实际接触身体,且观众普遍理解为表演效果,不视为默示同意肢体接触。
- 不造成损害:玩笑需在合理范围内,不引发他人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公共秩序混乱。
2. 违法玩笑的边界
- 性骚扰或猥亵行为:若玩笑包含性暗示、肢体侵犯(如触摸敏感部位)或持续骚扰,可能构成《民法典》中的性骚扰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
- 侵犯他人权利:例如传播隐私、恶意诽谤或制造恐慌(如报假警),可能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法律对“猥亵”的界定
1. 核心构成要件
- 主观意图: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具有性暗示或性本质内容。
- 客观行为:包括语言、文字、图像或肢体接触(如触摸、搂抱、暴露隐私部位等),且违背他人意愿。
- 情节严重性:公共场所当众实施、针对未成年人或智力障碍者、多次实施等情形可能加重处罚。
2. 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区分
- 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可处5-10日拘留;情节恶劣(如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可处10-15日拘留。
- 刑事犯罪:若符合《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则可能升格为5年以上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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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法律分析
1. 演员的“摸腿梗”不构成猥亵
- 脱口秀中的“摸腿梗”属于语言艺术,未涉及实际身体接触,且演员明确表示观众互动均为玩笑,无默示同意肢体接触的法律依据。
- 法律明确区分“语言互动”与“实际行为”,观众不得以“玩笑”为由突破界限实施侵权。
2. 观众的行为构成猥亵
- 违背意愿:演员未同意肢体接触,观众触摸大腿根部属于强制行为。
- 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公共场所猥亵情节恶劣可顶格处罚(10日拘留)。
- 主观恶意:观众明知演员拒绝仍实施行为,具有性骚扰或猥亵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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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启示
1. 证据与主观认定
- 猥亵行为需结合监控、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等证据综合判断,但公共场所取证难度较大。
- 被害人心理感受(如羞耻感、恐惧感)是认定是否“违背意愿”的重要依据。
2. 行业规范与公众意识
- 脱口秀剧场需加强安全措施(如监控覆盖、反猥亵提示),明确演出与观众行为的边界。
-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区分“幽默互动”与“侵权行为”,及时制止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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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律通过行为性质、主观意图和后果影响明确区分“开玩笑”与“猥亵”。脱口秀中的语言互动不构成违法,但观众的强制肢体接触因违背意愿且在公共场所实施,依法应受行政处罚。此案警示公众:娱乐自由需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任何侵犯身体自主权的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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