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流程及注意事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苏月安

复核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的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申请人复核须递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入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不予受理复核情况

有以下情况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按相关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但根据多年实践的经验,死亡案件一般维持原责任认定。死亡案件的责任认定之所以难以改动,是因为死亡案件的事故认定书都需要上报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复核部门对于经本部门批准的认定书一般不会做出更改。死亡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一般很难被推翻,受伤案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绝大部分被法院采信。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决定。

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争议较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要求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席法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应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义,有关公安交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回复。

律师提示:

一、尊重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办案

公安交管部门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主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各方的调解。对其工作,受害人及其家属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配合,这对责任的认定有百利而无一害。

二、聘请专业人士参与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涉及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与受害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十分有必要。律师代理受害人参与责任认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与车方积极协商责任,让车方主动承担责任; 二是依法与公安交管部门交涉,提出事故责任的意见,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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