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彭某平时领工资用自己小名签字。除了姓彭之外,小名与身份证名字截然不同。2015年的一天,彭某上下班途中乘坐同事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肇事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及摩托车驾驶人无责任。因事故彭某左腿截肢,直接花费医疗费用十几万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彭某的伤害明显属于工伤。
因彭某到矿上上班才只有3、4个月,矿上用工也不规范,没有为彭某投保工伤保险。所以矿上就否认彭某在矿上上过班。导致工伤认定被搁置。彭某走上了漫长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
通过当地劳动仲裁,驳回了彭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彭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仍然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败诉,是矿上的职工没人敢为彭某作证,彭某仅凭同村其他人的证言证实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因彭某受伤之后住院抢救,领工资是由工友代签他的小名。单位拿出这份工资表,彭某也无法进行笔迹鉴定。
这样案件一直进行了两年,彭某一直败诉。律师接手案件后,调整了办案思路。第一、单位认为和彭某同村另外一个和彭某小名一样的人在该单位上班,应提供证据,比如另外一个人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因为我方知道那个人在本起事故之前10来年就已经去世了,不可能在该单位上班。)第二、单位还应该提交事故之前几个月的工资表。因为彭某之前一直是自己签字领工资,即使用的是小名,可以做笔迹鉴定来证实自己就是小名上签字那个人。经过多年的诉讼,最终确定彭某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之后的两年申请工伤赔偿,仲裁、一审,二审。基本上还算顺利。最终维护了彭某的合法权益。
平时签字一定要和自己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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