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9458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85号
魏德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宅基地违法占用耕地查处职责交叉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专门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疏堵结合遏制农村新增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下一步,我部将密切配合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赋予了农业农村部门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属于农用地,宅基地与耕地地类性质不同。因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各地对土地管理法中有关执法条文存在不同理解。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司法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沟通,争取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等工作,对执法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关于以乡镇名义开展执法工作
宅基地管理是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改革和完善基层管理体制,2019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各地积极探索将包括宅基地执法在内的多项行政执法职能赋予乡镇政府实施。广东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将农民非法占地建房的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政府行使。江西省编制了《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将包括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内的98项权限赋予乡镇认领实施。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乡镇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加强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农业农村部
2020年8月27日
其他有关资料:
广东:2020年5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广西:2021年5月8日《广西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桂证发〔2021〕12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房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全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该项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江西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依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查处农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农村建房管理力量,完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审批监管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及服务,依法整治违法违规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