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私房钱该归谁2025,离婚时私房钱怎么分

结婚家庭 编辑:马诺

一、离婚时私房钱该归谁2025,离婚时私房钱该归谁

私房钱归属问题取决于存款时间,结婚前存下的归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后存下的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协议分割或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私房钱怎么分

离婚时私房钱一般由双方协议进行分割。若双方协议不成的,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的部分不分割,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离婚时女方名下财产进行分割吗

离婚时女方名下财产,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需要进行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属于女方个人所有的,不需要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可以不参与哪些保险

夫妻一方购买的人身保险且受益人是自己的,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可以分割的是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离婚财产分割车主是谁

离婚财产分割车辆归谁要根据情况确定:

1、双方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没有约定的,如果是婚前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3、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时私房钱是归谁的

法律分析: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首先,看对方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是否有对方身份信息,对方是否无法取得联系了等等。其次,看涉及金额,构成诈骗罪需要诈骗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一般是三千元。最后,在借钱给对方时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如果还没到还款日期,对方是有权利等期限届满再履行还款义务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私房钱怎么存离婚的时候不会被分?

一、私房钱怎么存离婚的时候不会被分1、婚前的个人存款属于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会婚前财产不会参与财产分割,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私房钱没有明确的财产约定,私房钱就依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是什么协议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私房钱离婚会查名下存款吗

法律分析:离婚时,私房钱如果存在银行,则是肯定会被查到的;如果是现金保存一般不会查到。但是离婚后若被另一方知晓,另一方是可以到法院请求再次分割的。并且藏私房钱若是被发现,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会少分或者不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六、离婚时私房钱归谁呢

在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后,2005年3月,李某与郭某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婚后,郭某和丈夫居住在公婆为两人准备的婚房里,娘家作为陪送的嫁妆,给小夫妻购置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并登记在了郭某名下。李某为人圆滑,能说会道,仅仅一年的时间,就在就职单位崭露头角,得到了领导的赏识,而此时郭某的宠物医院依旧维持在生死线上,收入和开支仅仅是持平。

2006年3月,就在郭某的生意终于有了起色的时候,她发现李某有了婚外恋。郭某相信李某最终还是会选择回头,便咽下苦水,将精力都投进了宠物医院的经营上。短短一年,郭某就获利颇丰,遗憾的是,她和李某的感情却越来越淡。

本来结婚之后,郭某的收入都是交给李某打理的。眼见李某似乎靠不住,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郭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钱,李某只当是生意不佳,对郭某拿回来的钱从没多问,实不知,郭某将自己绝大部分的收入都私藏了起来。

2007年初,手里已经有了四十多万的私房钱,郭某为了升值,在市远郊区购置了一套小平米的二手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之后,郭某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租了出去,为了不让李某知道,所有跟这套房子有关的事情,郭某都是偷偷办理的。

最终,因为矛盾不断攀升,李某提出了离婚,郭某本着“绝不给小三让位”的念头,死守着婚姻不放。2015年2月,李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郭某因李某的坚决态度感到绝望,同意离婚。但是,因为对财产分配上的分歧,庭审上郭某和李某的争执颇大。原来,在李某起诉前夕,李某的父母曾想换房,并计划将新房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委托中介公司的人员查询过后,得知李某家庭名下已经有了两套住房,按照政策不能再购置商品住宅,因此,李某才知道妻子瞒着自己买房的事情。

李某认为郭某瞒着自己购置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郭某则坚称这套房屋与李某无关,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至此,郭某与李某之前的情感纠纷已经转化成了经济上的拉锯战。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庭对两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郭某与李某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郭某与李某在婚内各自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登记在郭某名下的房屋归郭某所有,按揭由郭某自行偿还;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房屋为李某所有,按揭由李某自行偿还,对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郭某不再主张权利;帕萨特轿车一辆,归郭某所有。

法官说法:

没有明确有效的约定,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相较于西方家庭生活中对“自我”的强调,我国家庭生活中夫妻的关系一般更为紧密,而这种紧密主要体现在经济上的“捆绑”和“共享”。在普遍存在的“经济上不分你我”的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支配的对象,久而久之,在消费的同时,尤其是在一些花费金额较大的事项上,夫妻中使用的一方需要向对方“报备”或“报批”的情形十分常见,而由此衍生出来的“私房钱”、“小金库”等概念,则成了几乎每个家庭都会面临的问题。那么,私房钱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财产呢?在对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暗自积攒的存款或是财物,究竟是归行为人个人所有,还是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呢?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民法典将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大致分为四种: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否则即推定为夫妻之间财产共有。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是归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本案中,郭某在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自己婚后的收入购置了一套公寓,尽管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但这并不影响该套公寓的财产属性,因郭某与李某并未就婚姻期间财产的归属进行书面约定,郭某购置的公寓应属于她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当然,其中不仅包含郭某购置房产的本金,也包含“私房钱”投资后的收益,即房产升值的部分。

实践中,不少人为了避免配偶“觊觎”自己的私房钱,选择将私房钱交由父母等亲属代为打理,或是购置房产等登记在亲属名下,殊不知,这样做一样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这些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私房财物”,在法律上就是属于这些亲属,很有可能发生因亲属的原因导致被继承、被执行等情况。

在我国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则,对指导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其指导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主体一般的民事活动,也包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特殊的民事活动。在夫妻双方财产共有的情况下,一方隐瞒对方擅自积攒“私房钱”,可以说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同时也并不利于家庭生活的积极稳定,因此,笔者在此提醒身在“围城”中的夫妻们,如果担心财物上的损失,不妨“打开天窗说亮话”,签订财产归属的“君子协议”,既免去了日后的纠纷,也不用担心会面对“郭某式”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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