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写日期书写规范,大写日期什么时候加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岚

大写日期书写规范,大写日期什么时候加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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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日期转换

来源:年更基本法

作者:马乐呈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律师最重要工作就是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可以说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安身立命之根本,法律文书的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律师的能力。

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书写作风格和用语习惯,效果么见仁见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有相对统一的规定,我们应当加以注意。并且,美观大方简洁正确的格式排版往往会给法律文书受众留下权威、靠谱的印象,而排版歪歪扭扭、格式错漏百出的文书,难免会降低受众对律师的信任度。

笔者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逐渐摸索了一点心得,今天就来探讨一下法律文书中“日期”的写作规范。

成文日期是法律文书出具的时间,成文日期的确定和书写格式看起来都是小问题,但实际上它的作用却很大。从成文日期可以反映出法律文书内容的时间背景,如果没有成文日期,法律文书的接收者就不知道文书内容出于何时,如果期间往来多份法律文书,就很难正确把握和处理文书的内容,最后还会给立卷归档带来困难。各种法律文书上的成文日期格式五花八门,不同的律师也是各执一词,本文谨代表个人观点。


问题一: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原行政机关公文标准为汉字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原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

8.2.5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原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文的格式要求,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属必须使用汉字书写的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现党政机关公文标准为数字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正式实施,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的修订,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7.3.5.4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在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对成文日期的格式统一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也可以参照执行。



(三)最高院对裁判文书的标准为汉字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于2016年2月22日通过、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中第五条(数字用法)第二项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可见司法机关对于裁判文书的标准是用汉字表示,但这仅是针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并未对律师的法律文书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现行标准对于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统一规范,律师的法律文书日期无论是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都是正确的,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对所制作的全部法律文书应保持一致性。

早先不建议用阿拉伯数字,是因为在电脑不普及的年代,法律文书多为手写,阿拉伯数字容易被篡改,但是现在法律文书基本都已实现电脑编辑打印,易被篡改的缺点也不存在。但是,如果法律文书的成文日期是先空着最后手写的话,建议还是汉字表示为好。


问题二:汉字中的“〇”

我们发现,多数律师喜欢强调用中文汉字表示日期,其实这本无所谓,但其中很多律师却错误地使用了“零”,如2019年,中文写成了“二零一九年”,这种书写方式显然是错误的,应该写成“二〇一九年”,因为:

(一)中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于“〇”和“零”的用法有详细的说明:

5.2.5“零”和“〇”

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示例:“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此外,虽然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提及,但是,在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此是有明确说明的:

8.2.5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由此可见,国家标准对于日期中“〇”的汉字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ps,用搜狗拼音的小伙伴打“rq”就能快速打出中文的当天日期,也是显示的“〇”




需要具体某一天日期,可打v+日期,例如“v2019/1/1”




或者“v2019n1y1r”



(二)法院裁判文书规范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在第五条数字用法中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还有一种情形,有些律师虽然知道应该用“〇”,却不知道如何用输入法把“〇”打出来,只得错写为“0”(数字0)或“O”(大写英文字母O),这样“二〇一八年”,就错输成“二0一八年”或“二O一八年”,既不雅观也不规范,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要学习一个。





以上两张图片是此前网上流传的某份律师函以及讲解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某平台卖课律师对该份律师函纠错的截图,律师函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卖课律师纠错认为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不规范,应用“中文汉字书写”。


通过前文的讨论可知,法律文书的日期对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没有定论,但即便用中文汉字书写,“2018年”也不应该写成“二零一八年”。仅从对日期的纠错来看,该卖课律师对于法律文书中日期书写也没有正确掌握╮(╯▽╰)╭

其实,不仅我们律师对于汉字日期的书写会产生错误,即使是政府机关,也有可能出错,如大家深恶痛绝的沪牌制度,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作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中就错误地使用了“零”:



还有某银行ATM界面




结语

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律师每天都需要和法律文书打交道,在不考虑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简明地表达观点、清晰地构建法律逻辑的前提之下,光是法律文书的格式也足以增加法律文书的可信度。


虽然现在互联网资讯发达,我们在网上可以轻易地搜索到各种类型法律文书的模板,律师们知道范文内容不能照搬,却往往会忽视检查文书格式的正确与否,其实,法律文书的格式也体现了律师的工作习惯和业务水平,应当加以重视。

大写日期的正确写法

常见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在支票正面上方有明确标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限同城内);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限同城内,包括北京、上海、汕头和深圳珠海)。

支票的填写方法:1、支票日期填写:出票日期(大写)、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举例:2012年8月5日:贰零壹贰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

2012年2月13日:贰零壹贰年零贰月壹拾叁日(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3)电汇单的日期必须为办理电汇当天的日期,故在去银行办理电汇之前最好不要填写日期。加会计网微信获取更多财会信息。

2、支票收款人:(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本单位名称,此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由于有的银行各营业点联网,所以也可到联网营业点取款,具体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特别注意:被背书栏由对方单位自己填写,以免自己填写错误造成支票作废引起对方不满)

3、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例如:工行高新支行九莲分理处1202027409900088888银行帐号必须小写。

4、支票的填写方法之人民币(大写):数字大写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注意:“万”字不带单人旁。

举例:

(1)、289,546.52 贰拾捌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伍角贰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正”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

5、支票的填写方法之人民币小写:最高金额的前一位空白格用“¥”字头打掉,数字填写要求完整清楚。

6、支票用途:(1) 现金支票有一定限制,一般填写“备用金”、“差旅费”、“工资”、“劳务费”等。

(2) 转帐支票没有具体规定,可填写如“货款”、“代理费”等等。 如果开给个人的工程款,用途必填“劳务费”。

7、支票的填写方法之如何盖章: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缺一不可,印泥为红色,印章必须清晰,印章模糊只能将本张支票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重新盖章。反面盖章与否见“2、收款人”。盖章时两个章不能重叠。

8、常识:

(1)、支票正面不能有涂改痕迹,否则本支票作废。

(2)、受票人如果发现支票填写不全,可以补记,但不能涂改。

(3)、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日期首尾算一天。节假日顺延。所以支票日期填写要根据实际情况。

(4)、支票见票即付,不记名。(丢了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可能就是票面金额数目的钱丢了,银行不承担责任。现金支票一般要素填写齐全,假如支票未被冒领,在开户银行挂失;转帐支票假如支票要素填写齐全,在开户银行挂失,假如要素填写不齐,到票据交换中心挂失。)

(5)、出票单位现金支票背面有印章盖模糊了,可把模糊印章打叉,重新再盖一次。

(6)、收款单位转帐支票背面印章盖模糊了(此时票据法规定是不能以重新盖章方法来补救的),收款单位可带转帐支票及银行进帐单到出票单位的开户银行去办理收款手续(不用付手续费),俗称“倒打”,这样就用不着到出票单位重新开支票了。

(7)不能填开空头支票。容易出现的错误:日期填写错误,印章加盖模糊不清,银行收款单位与背书单位印鉴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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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日期2025年5月7日

来源:年更基本法 作者:马乐呈 转自:天津二中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律师最重要工作就是制作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的写作可以说是我们法律工作者安身立命之根本,法律文书的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律师的能力。

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文书写作风格和用语习惯,效果么见仁见智,没有什么好说的,但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格式有相对统一的规定,我们应当加以注意。并且,美观大方简洁正确的格式排版往往会给法律文书受众留下权威、靠谱的印象,而排版歪歪扭扭、格式错漏百出的文书,难免会降低受众对律师的信任度。

笔者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逐渐摸索了一点心得,今天就来探讨一下法律文书中“日期”的写作规范。

成文日期是法律文书出具的时间,成文日期的确定和书写格式看起来都是小问题,但实际上它的作用却很大。从成文日期可以反映出法律文书内容的时间背景,如果没有成文日期,法律文书的接收者就不知道文书内容出于何时,如果期间往来多份法律文书,就很难正确把握和处理文书的内容,最后还会给立卷归档带来困难。各种法律文书上的成文日期格式五花八门,不同的律师也是各执一词,本文谨代表个人观点。


问题一: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一)原行政机关公文标准为汉字

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原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规定:

8.2.5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原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文的格式要求,按此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成文日期属必须使用汉字书写的范畴,这是毫无疑问的。

(二)现党政机关公文标准为数字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正式实施,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的修订,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7.3.5.4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在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对成文日期的格式统一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也可以参照执行。



(三)最高院对裁判文书的标准为汉字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于2016年2月22日通过、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中第五条(数字用法)第二项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可见司法机关对于裁判文书的标准是用汉字表示,但这仅是针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并未对律师的法律文书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现行标准对于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统一规范,律师的法律文书日期无论是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都是正确的,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对所制作的全部法律文书应保持一致性。

早先不建议用阿拉伯数字,是因为在电脑不普及的年代,法律文书多为手写,阿拉伯数字容易被篡改,但是现在法律文书基本都已实现电脑编辑打印,易被篡改的缺点也不存在。但是,如果法律文书的成文日期是先空着最后手写的话,建议还是汉字表示为好。


问题二:汉字中的“〇”


我们发现,多数律师喜欢强调用中文汉字表示日期,其实这本无所谓,但其中很多律师却错误地使用了“零”,如2019年,中文写成了“二零一九年”,这种书写方式显然是错误的,应该写成“二〇一九年”,因为:

(一)中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于“〇”和“零”的用法有详细的说明:

5.2.5“零”和“〇”

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示例:“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95.06”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此外,虽然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提及,但是,在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此是有明确说明的:

8.2.5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由此可见,国家标准对于日期中“〇”的汉字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ps,用搜狗拼音的小伙伴打“rq”就能快速打出中文的当天日期,也是显示的“〇”




需要具体某一天日期,可打v+日期,例如“v2019/1/1”




或者“v2019n1y1r”



(二)法院裁判文书规范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在第五条数字用法中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还有一种情形,有些律师虽然知道应该用“〇”,却不知道如何用输入法把“〇”打出来,只得错写为“0”(数字0)或“O”(大写英文字母O),这样“二〇一八年”,就错输成“二0一八年”或“二O一八年”,既不雅观也不规范,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要学习一个。





以上两张图片是此前网上流传的某份律师函以及讲解法律文书写作技巧的某平台卖课律师对该份律师函纠错的截图,律师函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卖课律师纠错认为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不规范,应用“中文汉字书写”。


通过前文的讨论可知,法律文书的日期对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没有定论,但即便用中文汉字书写,“2018年”也不应该写成“二零一八年”。仅从对日期的纠错来看,该卖课律师对于法律文书中日期书写也没有正确掌握╮(╯▽╰)╭

其实,不仅我们律师对于汉字日期的书写会产生错误,即使是政府机关,也有可能出错,如大家深恶痛绝的沪牌制度,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作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中就错误地使用了“零”:



还有某银行ATM界面




结语


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律师每天都需要和法律文书打交道,在不考虑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简明地表达观点、清晰地构建法律逻辑的前提之下,光是法律文书的格式也足以增加法律文书的可信度。


虽然现在互联网资讯发达,我们在网上可以轻易地搜索到各种类型法律文书的模板,律师们知道范文内容不能照搬,却往往会忽视检查文书格式的正确与否,其实,法律文书的格式也体现了律师的工作习惯和业务水平,应当加以重视。

大写日期怎么写

人民币大写金额的写法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以下介绍下人民币的写法以及注意事项: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人民币大写符号的正确写法还应注意以下几项:

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三、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和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四、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五、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六、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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