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强拆维权期限是多少?是否适用不动产二十年起诉期限?
在企业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违法强拆的情形,此时需要做的是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维权,为什么要是及时呢?因为法律规定了维权期限,如果超期进行再去起诉的话儿,会以过了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造成维权不能,今天由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维权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可知,起诉期限最长为1年,超过一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何界定?一般不以被侵权企业主观为依据,而是以客观实施发生及被侵权企业客观上是否知道为标准。如超过起诉期限企业主张我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发生需要举证证明何时知道。企业都是需要生产经营的,一般不会出现强拆而不知道的情况发生,但不是绝对存在,比如说企业早已不生产经营了,厂房空闲很久没人管理,某天企业经营者才知道自己的厂房被强拆,此时才是知道行为发生之日,从此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
“未告知起诉期限”如何界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应当以书面进行通知,并在通知中注明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如发生违法强拆,并未书面告知起诉期限,即便是口头通知也属于未告知期限。
违法强拆为何不适应不动产起诉期限二十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屋被强拆虽然导致房屋灭失,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不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违法强拆行为未导致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因此不适用二十年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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