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许仙和白蛇经人介绍,两人相谈甚欢,一来二去建立了恋爱关系,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白蛇发现自己和许仙并不合适便提出分手,许仙不同意并对白蛇各种威逼利诱,白蛇害怕遂跟许仙领了结婚证。婚后白蛇实在受不了,半年后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专业评析】
本案中,白蛇因受许仙胁迫与其结婚,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时间上也没有超过法定期限,白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而非起诉离婚。如果法院查明存在胁迫事实,应当依法判决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相较于离婚,这一点非常重要!
对“胁迫”的认定:胁迫的内容包括对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不论是身体上的强制抑或精神上的控制,只要是能够对受胁迫者的自由意志产生影响,使其违背自由意志而结婚的,都构成胁迫。谁申请:只能是受胁迫人申请,胁迫人不能申请。注意:实施胁迫行为的人并不局限于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第三人,实践中常见的为受胁迫方或者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父母、近亲属等。受胁迫的人除了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向谁申请: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注意: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故,属于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虽现行有效,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该部分以《民法典》为准。时间限制:要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要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后,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证据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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