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吴某凡案全面了解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是一项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
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对于强奸罪罪名的分析:
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身体强制。例如,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等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第二款对奸淫幼女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幼女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欠缺自我保护能力,为了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刑法规定了奸淫幼女的犯罪。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奸淫幼女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即构成强奸罪。构成本罪应具有两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对犯强奸罪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本款共列了六项情形,即:(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除本款已经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恶劣情节、欺凌等恶劣手段。(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是指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人数比较多的情况,包括一次多人、多次累计多人等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为三人(含)以上的。(3)“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奸淫幼女的”。这里所说的“公共场所”包括群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店、影剧院、体育场、街道等;也包括各类单位,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等;还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轮船、长途客运汽车、公共电车、汽车、民用航空器等。“当众”既包括故意使他人看到,也包括不避讳他人看到的情况。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只要有其他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通常会给幼女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同时对幼女的身心健康也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惩。“造成幼女伤害的”是指因奸淫幼女行为给幼女造成身体、精神伤害结果的。这里所说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与“造成幼女伤害的”二者是并列的两种情形,行为人有奸淫幼女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奸淫幼女,只要具有上述所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依照本款规定,属于上述情况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量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八)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认为,吴某凡因涉嫌强奸罪,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