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平日沉迷观看美女直播,尤其青睐某平台女主播李某。在该平台注册账号后,张某开始充值购买虚拟货币,用于兑换虚拟礼物在李某直播间进行打赏,一年不到就累计充值近80万元。
不久之后,张某的妻子发现家中的积蓄全被张某用于充值打赏,便前来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女主播李某以及直播平台返还充值金额。
Question
妻子的要求能不能得到
法院的支持呢?
问题一:
Q:
花的是谁的钱?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家庭的收入均为劳动报酬和房租收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二:
Q:
如果张某对外借款用于打赏,谁来还债?
张某自己来还。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显著特征,即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充值打赏显然和日常生活毫不相干,只要妻子未在借条中签字确认或者不追认债务,欠债需要张某自己偿还。
问题三:
Q:
钱打赏给了主播,我感觉案子和直播平台没有关系呀?
“榜一大哥”的钱不是直接塞给了主播,而是购买了平台的平台币,再使用平台币购买虚拟道具,这种一掷千金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在平台的消费行为。用户和平台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出自己的“真金白银”,平台“给付”直播表演。那些“火箭”“游艇”出现在直播间后,主播需要经平台结算才能拿到收益,主播并不是直接从用户手里拿取 现金。
问题四:
Q:
“打赏”是赠与吗?
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对方,对方“啥都不需要干”(无需支付对价)。主播在直播间提供网络表演,用户使用道具的同时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在虚拟环境中获得了使用道具、指令主播表演的满足感,得到了法律利益,不符合赠与的特征。
问题五:
Q:
丈夫给女主播乱花钱,这明明就是没有道德的行为呀?
如果丈夫与女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这种不正当关系打赏的钱确实存在讨回的可能性。没有不正当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意义的打赏,性质有所不同。
问题六:
Q:
还有什么情况可以把钱要回来?
诈骗团伙利用直播进行虚假打、暧昧聊天等方式诱骗他人充值、打赏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所得应当返还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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