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712国家豆制品标准,gb2712属于什么档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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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留言问题:掺杂掺假怎么定义

尊敬的领导你好,腐竹使用的执行标准为GB2712,属于非发酵豆制品,该标准以大豆或杂豆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和大豆蛋白类制品。但是有的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时候添加淀粉,该行为明显违反了GB2712规定,侵害的消费者的权益,请问该产品是否属于掺杂掺假的假冒伪劣产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遇到该产品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主张权益还是消法三倍主张权益?留言日期:2023-12-26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描述不够全面,我们不能作出具体判断。企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立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定性,再结合情节、执法实践,依据食法、行政处罚法、裁量基准等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消费者主张赔偿问题不是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请您自行判断,与企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请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回复时间:2023-12-29

gb2712是什么标准

当你在超市拿起一盒宫保鸡丁预制菜时,是否曾注意过包装角落那串神秘的“通关密码”?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同款预制菜品竟横跨了多个标准体系,这意味着它们的入门门槛和执行标准各不相同。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行业鱼龙混杂的风险,也折射出预制菜行业“一菜多标”的监管困境。在消费者难以辨别的标准代码背后,一场关乎食品安全红线与商业利益的标准化博弈正愈演愈烈。这场“舌尖上的标准大战”或将决定万亿级市场的发展轨迹。

一道宫保鸡丁,拆出三个“身份证”

同一产品也有着不同的“身份证号”。近日,正在备孕的消费者李女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反映,自己在电商平台选购宫保鸡丁预制菜产品时发现,同一道菜品不同品牌使用的标准不同,一时间难以抉择哪种更为安全。

随后,北京商报记者调查发现,同款预制菜品竟横跨多种标准体系。就以李女士想选购的宫保鸡丁这一常见菜品为例,同样是非即食冷冻制品,味知香使用的是国家标准GB19295,而谷言执行的是行业标准QB/T 5471,紫光园和味盟的宫保鸡丁使用的是行业标准SB/T 10379。再看电商平台售卖的冷藏宫保鸡丁快手菜,基本上使用的是行业标准SB/T10648。这对于消费者来说,的确难以仅仅通过执行标准的编号来了解背后的区别。

“90后”消费者刘女士同样在购买预制菜时因为产品执行标准遇到了疑惑。根据刘女士介绍,在味知香旗舰店选购宫保鸡丁时,客服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产品标准代号为SB/T10379,而实际购买收到货后发现产品执行标准变为了GB 19295。对此,客服表示说明书为老版本,虽然不清楚不同的执行标准之间有什么区别,但产品肯定是安全的,标准会根据国家要求而调整。

随后刘女士又对比发现,老版包装上配料表中单独写出了调料包成分,食品添加剂中包含苯甲酸钠和山梨酸钾,但新款包装的配料中并未单独标注调料包,且未看到食品添加剂的字样。在仅仅是更换包装的区别下,新款包装的配料包产品虽然没有标注食品添加剂,那产品中是否有使用呢?使用的话为何现在又不标注呢?

无独有偶,尤其是一些特别关注食品安全的宝妈消费者在购买预制菜时都遇到过因产品执行标准产生困惑。北京商报记者看到有消费者在社交平台晒出的一款菜蔬水晶河虾仁快手菜的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Q/DBDG 0002S,但几天后再次选购时发现产品标准代号已经变为了QB/T 5471,同样包装的产品,产品标准代号却发生了变化。

据了解,执行标准号开头的字母表明了不同执行标准的“身份”。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GB/Z”。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加“/T”、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T”表示推荐性标准,顺序号为自然数。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团体标准的代号为“T”。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企业标准代号为“Q”。

标准林立,基准线难划齐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和专门的生产标准来规范预制菜行业,因此对预制菜的界定也缺乏统一性。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不同标准代码之间的实际差异,这一现象也折射出预制菜行业正暗流涌动,陷入一场标准混战。不同标准体系各自为政,导致行业鱼龙混杂的风险不断加剧。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走访线下商超和线上平台看到,目前市面上售卖的无论是冷冻预制菜还是冷藏预制菜,横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多个执行标准,甚至一款菜品内的不同料包还标有不同的执行标准号。北京商报记者在一超市中看到,香干炒芹菜中香芹组合配料的产品执行标准为行业标准NY/T 1987,而香干条执行的是国家标准GB 2712;辣炒花蛤的真空花蛤执行的是国家标准GB 10136,酱料包执行的是国家标准GB 31644。

根据梳理,目前预制菜行业的标准体系繁杂,涵盖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等百余种。这些标准的准入门槛和执行要求各不相同,企业不仅可以依据国家标准,还可以选择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来生产和销售产品。而想要比对不同标准之间的区别更是存在难度,北京商报记者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分别查询了上述宫保鸡丁所执行的四种标准,发现GB19295的标准状态为废止,不提供标准文本阅读服务,QB/T 5471、SB/T 10379和SB/T10648均未公开。

另外,即便是执行统一标准,其食品添加剂也大不相同。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紫光园和味盟的宫保鸡丁执行的虽然是统一标准,但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味盟的配料表显示食品添加剂包含复配水分保持剂和D-异抗坏血酸钠,其中复配水分保持剂又包括柠檬酸钠、碳酸钠、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5种。紫光园宫保鸡丁的配料表中虽然没有特别标注食品添加剂,但能看到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碳酸氢钠和磷酸酯双淀粉的字样。

北京商报记者以采购商身份联系了一家执行企业标准的供应商,对方表示:“产品肯定是安全的,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是一样的,都是按照国家标准来制定的。”尽管如此,企业标准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仍存疑,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仍是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位给大型商超做预制菜食品加工的工厂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坦言,多层次标准体系,允许企业根据产品类型选择适配标准,满足特定生产工艺或成本控制需求,有利于推动产品创新与市场细分。当然,企业标准的灵活性较大,企业可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设定微生物阈值、添加剂等,甚至部分企业通过减少灭菌工艺投入,导致实际卫生指标接近下限,依赖消费者加热消杀风险。

市工商联副主席、振兴国际智库理事长李志起认为,目前预制菜领域存在“标准冗余但执行不足”的矛盾。企业标准若未经官方备案或公开,可能降低市场透明度,甚至成为逃避监管的“灰色工具”,例如,某些企业可能降低微生物指标以压缩成本。团体标准虽具创新性,但缺乏强制力,难以约束全行业。建议企业主动对标更高要求,如团体标准或国际标准,同时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分类分级标准,明确不同产品类别的“基准线”。

在中国社科院财经院学术档案馆副主任赵京桥看来,预制菜企业根据预制菜原料、工艺、保存方法、食用方法的不同,在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外,会根据地方、团体和企业需要选择不同的标准执行。中华饮食具有突出的多样性特征,这也适用于预制菜,同一菜品的原料、工艺和食用方法都会存在不同,使得企业在使用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时存在不同,但必须要满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需要一把尺子,呼吁标准破局

正如所有从0到1发展的事物一般,预制菜近年来也在不断完善之中。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预制菜范围,并提到了研究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统筹制定严谨、统一的覆盖预制菜生产加工、冷藏冷冻和冷链物流等环节的标准,明确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要求。

制定预制菜的食品安全国标也在推进之中。2024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453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列入2024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组建专项工作组,有序推进标准研制工作。

其实,政策的制定是一方面,企业能否严格执行才是重点。一位预制菜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我国地域辽阔,食品品类丰富且地域特征鲜明,国家标准难以覆盖所有细分品类。在此背景下,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细分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通过在国家标准框架下细化规范,为地方特色食品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生产指引。但需注意的是,标准体系的完善仅是基础,企业严格执行才是保障行业规范发展的核心。

归根到底,预制菜的争议主要在于它是否健康安全的层面。目前市面上有人认为工艺复杂种类繁多很难统一,有人认为统一很有必要,有利于安全保障。对此,李志起认为,二者并非对立,需在“统一底线”与“包容差异”间平衡,统一国标可解决致病菌限量、防腐剂添加等基础安全问题,避免企业“选择性达标”。在可行性方面,可通过保质期长短和加工深度等划分标准层级,实现分类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可分阶段推进,例如优先制定基础通用标准,再逐步细化至细分品类,同时建立标准动态更新机制。

从整个预制菜行业来看,目前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关于预制菜食品安全限量要求、运输、贮存、标签等规定多为行业标准、推荐性标准中的要求,不具备强制性。在促进预制菜不断向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需要做的还很多。

赵京桥进一步指出,食品安全是预制菜发展的生命线,若想使消费者放心消费,需要加大力度规范预制菜食品安全。尽管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尚未出台,但国家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都需要预制菜企业重视和执行。

预制菜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加快国家标准出台,用完善的标准体系引导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发展,用高质量标准规范预制菜企业发展。赵京桥还强调,行业团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宣贯优秀标准和推广优质企业,并提高供应链质量,从食材种养殖、运输、仓储等多个环节提高食材质量,还应形成全链条监管和社会化监管。

北京商报记者 郭缤璐 张天元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商报

流程编辑:U072

gb2712-2014食品安全标准-豆制品

“职业索赔人”,也就是早几年人们所说的“职业打假人”。人们感到这些人都以不正当牟利为目的,并非真正的打假人,故将“打假”一词改为“索赔”,以凸显其“索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征。无论“职业打假人”还是“职业索赔人”都无明确法律定义,只是人们约定俗成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的“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的主体,也就是俗称的“职业索赔人”,即不正当牟利者。实务中,“职业索赔人”利用的手段并不限于投诉、举报,还可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执法监督(信访)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等等。

我们需要认清“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些人以投诉举报等为手段,为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不惜死缠烂打、无中生有、不顾常理,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后果。潮水一样的“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等,还不当占用行政、司法资源,间接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公众的权益,影响正常的国家管理秩序。

“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近年来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从事这方面活动的人员,官方尚无正式统计,但已引起关注。据《中国消费报》2024年4月29日报道:“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上海市职业类索赔投诉数量达到了惊人的24.6万件,其中年投诉量超过10件的投诉者有近8000人,而且这一现象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的趋势。”单上海市2023年全年的此类“投诉数量达到了惊人的24.6万件”,规模已经不是一般的大了。杭州作为电商云集的城市,此类投诉举报数量应该更大。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仅“2023年上半年度共接收网购投诉举报582054件,占投诉举报的84.15%,同比增长53.00%;其中网购投诉486400件,占投诉的85.69%,同比去年增长55.98%;网购举报95654件,占举报的77.11%,同比增长40.79%。”这里虽然没有细分出“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件的数量,但一般判断,这些数据的快速增长,基本就是这些人“贡献”的。保守估计,杭州地区“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一般应不会低于60万件/年。据了解,从事“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活动的人员,已经从过去的农村、城市闲散人员,向在校高校生蔓延,甚至还有在职等人员参与。

因此,遏制“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各地也在不断探索,有的地方还出台了规范。不过总体上讲,目前尚无这方面省级以上比较全面的具体规范,而仅靠基层自己恐怕效果有限。

本文试图对如何遏制“职业索赔人”的不正当牟利行为进行探索,包括对这种行为的具体认定和相关处置提出自己的意见,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不正当牟利行为与“知假买假”索赔

不正当牟利行为,很多都呈现“知假买假”的状态,所以人们认识上也往往会与此挂钩。不过“知假买假”索赔并不一定都属于《消法实施条例》所禁止的“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正)》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说“知假买假”进行索赔,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至少食药方面如此。其实我们也并不一概反对“知假买假”,只要真打假,有利于净化市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部门当然不是反对,而是应当支持鼓励。即便《消法实施条例》也并非全面禁止“知假买假”,针对的仅仅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国家鼓励人民群众打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支持、鼓励人民群众打假,并为这种打假提供投诉举报的便利。打假需要成本,打假也需要使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知假买假”在于固定证据,确认违法事实,并提供给有权机关进行处理,也并非不可以。故只要目的正当,手段和方法合法,即便“知假买假”进行索赔,也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知假买假”本身不违法,也不是我们所要遏制的对象。“知假买假”索赔或者投诉举报,也不能一概都认定为不正当牟利行为。

无论是否“知假买假”,也不论其是否进行索赔或者投诉举报,只要其真正打假,有利于遏制经营者制假售假的,我们都不反对,而且还应当依法予以积极处理,诉求合理的,应按一般消费者投诉予以支持。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区分“知假买假”不是不正当牟利行为?不正当牟利行为又有哪些表现?

二、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表现

抽象性表述何为不正当牟利行为相对容易些,但实务中如何去认识和认定此类不法行为,还是需要围绕《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理解。

不正当牟利行为体现在它谋财手段和内容的扭曲,违背一般购买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常理。

(一)以要挟方式,进行“索赔”

不正当牟利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其目的不在于打假,而在于牟利。

2024年6月16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的“一张罚单”,曾庆合销售过期红酒被罚伍万元案。那个举报人,就是因为向曾“索赔”三、四千元未果而进行举报的。假如店家老老实实“和解”给了他一笔可“接受”的钱,恐怕就没有后续的举报和罚款,当然也不会有一审、二审、再审和最高检的听证会了。无独有偶,比此案早两年的方林富炒货店被罚20万元案,始作俑者也是举报人索要钱财,店家拒绝了此人“索赔”一千元的要求,从而被举报而获得了“全国知名”。这两个举报人,目的都很明显,就不是为了打假,而在于牟利,钱到手了,管你洪水滔天!

(二)捕风捉影,无限上纲

当然牟利性特征,不仅仅是直接向商家要钱,还在于捕风捉影,找一些似是而非,甚至匪夷所思的问题,利用投诉举报索要钱财。有的还利用爬虫等软件,在网上进行搜索,将其认为“有价值”的内容,进行截频录制,并下单购买,然后进行投诉举报。有的还撒网打鱼,所以一个人的投诉举报量可以达到惊人的地步,一次性一百多份都并非罕见。有的还进行“分享”“教学”,让更多的人参与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

案例1:某网店在其销售页面的产品实物图下写了“蓝莓叶黄素酯软糖护眼改善视力健康”字句,被人举报称虚假宣传,理由是“蓝莓叶黄素酯软糖”是普通食品,宣传“护眼改善视力健康”与事实不符,属虚假宣传,于是要求赔偿并给予经营者处罚。

有资料介绍称“由于蓝莓富含花青素,具有活化视网膜功效,可以强化视力,防止眼球疲劳而备受注目。”“蓝莓和叶黄素,主要是用于补充眼部营养,改善视力和修护眼睛。”虽然这些资料不一定准确,但客观上并不能排除蓝莓和叶黄素具有改善视力养护眼睛的作用。举报人事情没搞清楚,自己也没什么损害,却以这种捕风捉影的方式发起举报投诉,并进行索赔就没什么正当性。

案例2:投诉举报人声称其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月*日至超市处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由被举报人销售的“意大利面酱”。于是举报投诉称“该产品产地在国内,并不在意大利,其标示宣传该产品为‘意大利面酱’,存在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规定,诱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表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请你单位严格处理,如被投诉人有调解意向,本人同意贵单位将本人联系方式给其协商处理。”还要求执法机关处罚经营者,并“给予最高奖励”。

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此人如何得出“意大利面酱”就一定是原产意大利的结论?一点事实理由都没有,凭空想想就投诉举报了,做人的底线在哪里?这种投诉举报还“格式化”的,除事实内容外,其他诸如协商、赔偿和奖励基本相同。“本人同意贵单位将本人联系方式给其协商处理”也是格式化的用语,意思很明显,就是试图通过投诉举报来获得钱财。这种匪夷所思的投诉举报,还明目张胆地要钱,就是很典型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了。

(三)着眼于表象,似是而非

“职业索赔人”,其投诉举报大都着眼于表象,也别指望他有什么“内部信息”,基本都是网上宣传、产品包装或者标准什么的来说事。大有“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做派,除了弯弯绕并无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3:2024年*月*日,举报人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爆辣素肠”。涉案产品执行标准GB2712。该标准规定是以大豆或杂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大豆蛋白制品在国家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属于豆制品,不属于大豆杂豆。因而被举报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局举报。请贵局依法查处,书面回复举报人。

举报人看来是“专业人士”了,非普通消费者,完全拿标准说事。笔者不懂行都知道“素肠”是豆制品,以“大豆杂豆”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顾名思义也是豆制品。至于标准如何细分,应该是有其他考虑。举报人如此绕来绕去,无非是在找“漏洞”牟利,对保障食品安全并无实质性意义。

案例4:2024年*月*日在某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冷冻水饺一袋,发现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 19295,经过查询得知该水饺使用的执行标准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因上述食品属于速冻调制面米食品。在执行 GB 19295 时也要符合 GB19295 第 4.1条标准的要求,而这个速冻调制食品并没有标注(即食或者非即食),故不符合食品安全GB19295 等相关规定要求。

这种投诉举报,看似很懂行,其实也是匪夷所思。“冷冻水饺”怎么吃是常识,还需要教吗?未标注“即食或者非即食”影响人们什么?即便不符合标准,也应该属于没什么危害的瑕疵行为。如此大费周折,除了要钱外,还能有什么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

“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占比很大的都是这些表象性的内容,通过标识标签或者商业宣传用语等说事,对净化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无实质性作用。这类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一“认真”,就已经输了!

(四)死缠烂打,不死不休

只要钱不到手,哪怕无理,也要死磕到底,不死不休。目的就在于迫使行政部门就范,为其牟利“出力”。即便本案拿不到钱,形成行政部门“怕”的效果也有利于以后。

“职业索赔人”是将投诉举报作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因此当“投诉举报”仍然不能满足其牟利“需求”时,自然不肯善罢甘休。如果出现举报不予立案、投诉终止调解情形,就会启动“第二套方案”,逼行政部门就范。“第二套方案”除了复议诉讼外,还包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纪检监察机构投诉以及申请上级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等等。本来这些途径都是为了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在也被这些“职业索赔人”异化为牟利的工具。

当然,“职业索赔人”的表现,远不止这些,可谓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核心就是想着法儿要钱,无利不起早,与打假扯不上关系。

三、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认定

《消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为我们概括出“不正当牟利行为”的基本特征:1. 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2. 手段:利用投诉、举报等;3. 危害后果: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把握其基本特征在于识别它,也只有在实务中予以准确认定,才能针对性进行有效处置,达到遏制这种行为的目的。

特征相对抽象,而具体内容还是丰富多样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够准确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很多人认为,“职业索赔人”就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者,所以应根据此项规定不予受理。不过问题在于,何为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务中是很难界定的。有的案例(包括法院判例)显示,以投诉举报的频率和不断重复以及大量购买类似商品进行判别,但这个还是不够严谨。投诉举报频率高不是排除其消费者身份的充足理由,消费者为什么就不能多次投诉举报?法律有次数限制吗?数额较大超出其实际生活消费需要,也同样站不住脚,买的就必须自己消费吗?买来送亲戚朋友不可以?再进一步,将买来的商品赠送福利院和弱势群体,难道就不是消费者了?说白了,只要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用于营利性活动,又不属于生产资料,就很难认定其为非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跳开这个思路,另辟蹊径,即按照《消法实施条例》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来重新规划“不予受理”的途径。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当然是其合法权益,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存在可保护的法益,自然也不属于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消费者投诉范畴,不用纠缠投诉人是否属于消费者。

对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确认行为人是否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笔者认为,下列情形应认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经营者违法为要挟,进行索赔的

比如买到假货,尤其是“知假买假”,并以此为要挟与卖家“协商”索要赔偿 。有人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是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之一,所以购买者与经营者协商赔偿,解决消费纠纷,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还是国家鼓励事项。因此,购买者由此获得赔偿,并非是不正当牟利。

笔者认为,如果仅仅是平等协商,经营者自愿退货赔偿,确实没什么问题,但购买方以不遂其愿就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为要挟,迫使经营者就范的,其获得的所谓“赔偿”,就属于“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按照《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行为人违背公序良俗,以胁迫等方式获得对方财物,不具有正当合法性。

因此,行政部门只要经营者有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前,曾以其违法为要挟提出“索赔”的,应当认定其为“不正当牟利行为”。即便不是“职业打假人”,我们也不鼓励消费者与售假者“私了”,从而让制假售假者逃避法律制裁。

(二)发起投诉举报后,获得钱财即“撤诉”的

“职业索赔人”不仅形成规模,而且还有“统一文书”。有私人微信公众号还发表此类文章和格式文书。声称“关于举报的问题,不能撤销就不能撤销的,但是你可以写一份关于举报撤销书的,…”随后就列出了撤销书的“格式文本”,核心内容就是三项承诺:“一、本人自愿撤销对该公司的所有投诉/举报,不再就此事向其主张任何要求和权利;二、本人不再向行政机关索要书面回复,不要求该部门任何形式的回复,本人愿放弃相关答复的知情权;三、本人将不再向第三方等任何维权渠道寻求解决途径并撤回对此事的所有投诉/举报。”这样的“承诺”迎合了行政部门处理此类投诉举报的“需求”。不过此承诺书不是投诉举报人递交给行政部门,而是由被投诉举报人“转交”。当然出具这样的承诺书是以被投诉举报人已经支付“赔偿”为前提,不仅为被投诉举报人免于处罚提供便利,同时也可以形成“案例”,为“职业索赔人”自己今后获得更多的“赔偿”埋下伏笔。

这种做法,可谓“一举两得”,但也恰恰暴露了其不正当牟利的特性。所谓“打假”是假,获取钱财才是目的,不管什么方法,获得“赔偿”是第一位的。钱到手了,被投诉举报人是否违法,该受什么样的处罚,行政部门是否依法办事,统统与“投诉举报人”无关。什么知情权,什么监督,“投诉举报”只是其牟利的手段和工具而已。

(三)设陷阱引人上钩,大量订购“问题商品”的

重庆150碗扣肉案较为典型。据官方媒体报道,2022年4月,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结果却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遭到了买家举报,从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4500元的货款以及十倍赔偿。据王女士称,买家先是买了三份,并称其好吃,随后又以单位团购为由一次性买下150份。

众所周知,与人为善是中国人优良传统,属于公序良俗范围,而“职业索赔人”明知卖家产品有问题,不劝说不举报,反而故意设陷阱订购让人大量制作,以获取高额“赔偿款”,显然与此格格不入。如此“知假买假”,完全脱离了正常打假轨道,属于典型的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不良行为,应当为我们这个社会所不容。

(四)自己的权益未受损,而进行“索赔”的

此类行为主要指“职业索赔人”,以商业宣传、标签标识、标准适用、价格标注、说明等存在问题为由进行索赔的现象。尤其以似是而非、违背常识、缺乏合理性、吹毛求疵等为索赔依据的。这些事项即便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产生对购买者人身财产等的损害。换言之,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与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无关,也并不实质性影响购买的选择。

原工商总局62号令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不予受理。此规定虽然较为笼统,未被市场监管总局20号令所吸收,但对遏制“职业索赔人”的不正当牟利行为具体积极意义。可以考虑在修订20号令时予以适度恢复。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号)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并不具有普遍性。即便类似对“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赔偿,也需要考虑其他合理的相关因素。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并非是“职业索赔人”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

此外,在网购中,仅下单在未收货前即发起并完成退货退款,然后以卖家虚假宣传等为由,要求赔偿的,也属于此类行为。投诉人交易都没完成,购买者资格都未确立,即投诉要求赔偿,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了。

(五)因“索赔”不成,发起报复性投诉举报的

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针对经营者的,即对特定经营者短期内进行大量投诉举报,甚至群体性针对特定经营者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种是针对行政部门的,因对行政部门处理其投诉举报不满,一段时期内对其管辖的经营者发起数十起、上百起甚至数百起投诉举报,被称之为“海啸式投诉举报”。

报复性投诉举报,已经完全丧失了投诉举报的正当性,只是将其作为工具,用以对特定经营者或者行政部门施加压力,目的还是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服务。

此外,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应排除出消费者投诉举报范畴。现在有些人靠“打假”积聚流量,提高知名度,然后通过直播带货等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打假正当,提高知名度进行直播带货,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这些人的投诉举报,本质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故不论其打假是否真,行为人都不属于消费者范畴。对其投诉应当不予受理。这种“打假”如果具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

至于虚构经营者侵权违法的事实或者通过夹带、调包、造假以及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这个已经不是投诉举报的性质问题,而是直接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四、遏制不正当牟利行为的机制

对于“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仅仅靠行政部门、个案的合理处置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也扭转不了行政、司法机关疲于奔命的局面。

其一,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处理机制,不给不正当牟利者利用的空间。

前述“职业索赔人”的“第二套方案”实践中还是行之有效、屡试不爽。尽管现在有的地方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此类状况,也在收缩范围,尽可能不给不正当牟利者“便利”,但基本格局还是放在那里,仅靠几个个案件的合理处理,还无法扭转被“职业索赔人”利用的局面。

有执法机关的网友反映,有的地方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发生率和败诉率都有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旦发生复议诉讼,处理投诉举报的行政部门都将被扣分,更别说出现败诉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处理“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的结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一般都会带来行政诉讼,而一旦让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做共同被告同样也会被扣分。

除此之外,对承办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而言,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和行政诉讼的答辩等,也是很头痛的事,不仅要整理相关材料,还要说出个道道来。而且这些“职业索赔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本就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真的要答辩答复也非易事。面对“挑剔”的行政复议机构和法院,也确实非常难的。

在这种扣分和怕“麻烦”的背景下,执法人员为了息事宁人,也就不惜违背本心,去“迁就”不正当牟利者,甚至动用行政职权或者执法影响力,对经营者进行施压,不自觉地的产生了另一方面的执法不公行为。极端的还有执法人员自掏腰包“赔付”不正当牟利者的。

不是说复议诉讼不应该有考核指标,而是需要作适当的区分,需要堵塞“职业索赔人”的利用渠道。对于认定为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其行政复议申请、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不予受理,理由就是没有可保护的法益。同时,地方政府对“职业索赔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列入依法行政或者化解社会矛盾争议的考核范围。即便发现行政部门确有错误的,原则上应使用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司法建议形式,提示行政部门纠正,不给“职业索赔人”可资利用的信息。

其二,地方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应形成合力,共同遏制“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虽然是“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的重灾区,但仅靠本部门单打独斗,其遏制效果必然有限。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约束不了行政复议机关,即便是区县政府充其量也只是参照,更别说司法行政行为审查本就不受行政影响,恐怕连参照都很难说。

行政复议机关希望行政执法部门尽可能处理好自身的投诉举报,大幅度减少行政复议案件;法院同样也希望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尽可能不要上升为行政诉讼案件。不过问题在于,如果行政执法部门第一道防线都守不住,那么两个“希望”也就只是“希望”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这种高复议诉讼率,百分之七、八十都是不正当牟利者“贡献”的,这种投诉举报的基数越大,诉讼复议率也就越高。因此,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这方面的关系是“唇亡齿寒”,这也就有必要形成合力来共同遏制不正当牟利的投诉举报。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以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具有公益诉讼权以及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的抗诉权。因而,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成为遏制“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的重要力量,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营商环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依法监督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职业索赔人”也会利用其监督权,故纪检监察机关也无法置身于外。

好消息是:2024年7月1日,保定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行政审批局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保市监发[2024]20号),向“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开了枪!该规定指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区分职业索赔人和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对非法牟利性职业索赔人所提诉讼,经审查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法律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则对其牟利性主张依法不予保护。”“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复议职能。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职业索赔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对于职业索赔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资格,对非基于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为目的申请复议的,不予支持。”“信访部门要负责收集掌握职业索赔人信访信息,分析研判职业索赔人的信访形势;在处理群众的各类投诉及诉求请求过程中,对涉及恶意索赔、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诉求,支持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立场。”保定市的做法,不仅值得肯定,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成为全国其他地区的“模版”。

其三,釜底抽薪,打掉不正当牟利者的“打假”光环。

“职业索赔人”之所以肆无忌惮,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以打假自居。但事实是,他们并非打假力量,而是社会逆流,他们只是以“打假”为幌子,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害群之马!所以必须打掉其“打假”光环。

不仅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而且大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学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都应当揭露不正当牟利者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的不良作为。可以让经营者现身说法,遭到无良“索赔”的行径,并邀请专业人员进行针对性解说。也就是说,要把“职业索赔人”从打假神坛上推下去,还其鬼魅真身!

五、不正当牟利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置

抽象定义“职业索赔人”不难,难的是如何确定谁是“职业索赔人”。即便能够确定具体个体为“职业索赔人”,人家换个“马甲”也不好把握。现在已经出现“受雇于他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投诉举报的”状态,说明这种个体确定的局限性。再进一步说,即便某人被列入“职业索赔人”黑名单,对其投诉举报一概置之不理,也并非合理。昨天的投诉确实是“职业索赔人”的不正当牟利行为,但他今天的投诉却实实在在符合法定消费者投诉条件,行政部门也能不受理吗?举报也一样,这次举报就是有价值的,而且也到位,行政部门也可以不予理会?

再者,从法律角度,将人列入黑名单排除在投诉举报之外,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并未限定咨询、投诉、举报的主体范围。《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更是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因此遏制“职业索赔人”不正当牟利行为,对象不应是人,而是事。我们之所以要识别“职业索赔人”,也在于确认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因为“职业索赔人”就是不正当牟利者。故只有确认哪些属于不正当牟利行为,才能针对性进行处置。

我们希望地方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等联合出台遏制不正当牟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形成共识,列明不正当牟利行为的具体情形,给公众进行投诉举报的一个正确导向。

被认定为不正当牟利性质的投诉举报,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可以作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对于以消费者权益争议名义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其依据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不予受理的规定。

我们受理消费者投诉,予以行政调解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础。不正当牟利者没有受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存在消费者权益,因而所谓权益争议也无从谈起。

(二)对于表象性的举报,不具有案件线索价值的,无需进行核查,也不用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可以告知“你反映的问题,已记录在案,并将反馈相关机构处理。”同一举报人再次进行相同或者近似举报的,不再理会。

我们接受举报,在于查处违法行为,着眼于表象的似是而非的所谓举报,没有案件线索价值,“认真”处理反而会成为其牟利工具,且徒增工作量,不当占用行政资源。

(三)对于提供有案件线索价值的举报,应依法处理,但不告知处理情况,包括是否决定立案。首次可回复“你的举报,我局将依法处理。鉴于举报事项与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无关联,故我局后续不再回复。”同一举报人再次进行类似举报的,不再回复。

不正当牟利者与经营者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也不具有诉权。不告知具体处理情况也在于堵塞其将投诉举报作为牟利工具的渠道,不再让其成为要挟经营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被行政部门确认为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的,对该投诉举报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部门认定不当的,应予以纠正。可以直接要求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对于有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人“虚构经营者侵权违法的事实或者通过夹带、掉包、造假以及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经营者报警;经营者认为投诉举报人有前述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亦可提示经营者报警。经营者报警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中止投诉举报的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市场监管部门遏制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行为,目的在于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制止经营者违法行为,保障商品质量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在遏制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的同时,也要摒弃以往针对“职业索赔人”的一些做法,努力化解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作者:魏均新)

编辑:黄克树

初审:姜豪

复审:顾艳

终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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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日,贵州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3年第5期市本级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信息。本期该局对遵义市辖区范围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检。本次抽检食品38批次,合格38批次;抽检食用农产品39批次,合格36批次,不合格3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噻虫嗪、噻虫胺、恩诺沙星等。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遵义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2023年第5期市本级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抽样编号样品名称食品大类食品细类被抽样单位所在地抽样场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抽样地区标称商标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规格综合判定批号购进日期/加工日期/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抽样日期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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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DBJ23520300690251718香辣鱼排水产制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城市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戴嘉鑫食品商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五号路与二号路交汇处林达阳光城西区C-2栋1-37号新蒲新区味芝元益阳味芝元食品有限公司益阳市高新区云树路食品工业园26克/袋合格/2023/06/26Q/YSWZ0007S2023/07/28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水分,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镉(以Cd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1DBJ23520300690251719鱼尾水产制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城市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戴嘉鑫食品商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五号路与二号路交汇处林达阳光城西区C-2栋1-37号新蒲新区鱼山鱼海湖南鱼山鱼海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桃江县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21栋散装称重合格/2023/06/18GB 101362023/07/28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水分,沙门氏菌,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镉(以Cd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2DBJ23520300690251720大块千张(香辣味)(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豆干、豆腐、豆皮等城市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戴嘉鑫食品商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五号路与二号路交汇处林达阳光城西区C-2栋1-37号新蒲新区斯娃+图形商标平江县斯娃食品有限公司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首家坪北附村散装称重合格/2023/07/07GB27122023/07/28三氯蔗糖,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沙门氏菌,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金黄色葡萄球菌,铅(以Pb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3DBJ23520300690251721平江豆干豆制品豆干、豆腐、豆皮等城市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戴嘉鑫食品商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五号路与二号路交汇处林达阳光城西区C-2栋1-37号新蒲新区特味王+图形商标平江县辉北食品有限公司平江县三阳乡甲山村庙在组计量称重合格/2023/07/11GB2712-20142023/07/28三氯蔗糖,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沙门氏菌,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金黄色葡萄球菌,铅(以Pb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24DBJ23520300690251722盐津桃肉水果制品蜜饯类、凉果类、果脯类、话化类、果糕类城市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戴嘉鑫食品商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五号路与二号路交汇处林达阳光城西区C-2栋1-37号新蒲新区嗨豆先生+图形商标杭州亲喔食品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宁路165号散装称重合格/2023/06/25GB148842023/07/28二氧化硫残留量,亮蓝,大肠菌群,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日落黄,柠檬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胭脂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苋菜红,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菌落总数,铅(以Pb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霉菌
25DBJ23520300690251728金龙鱼东北虎林长粒香米粮食加工品大米城市超市新蒲新区惠同生活超市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美的城市综合体美的城S19幢1层1-11号门面新蒲新区金龙鱼+图形商标益海嘉里(密山)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经济开发区星光工业园区(原星光纱厂)5千克/袋合格/2023/06/18T/HLDM0012023/07/28无机砷(以As计),苯并[a]芘,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
26DBJ23520300690251729茶π果味茶饮料 柚子绿茶饮料茶饮料城市超市新蒲新区惠同生活超市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美的城市综合体美的城S19幢1层1-11号门面新蒲新区/农夫山泉贵州梵净山饮用水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岑洞坪500ml/瓶合格/2023/05/28GB/T217332023/07/28咖啡因,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茶多酚,菌落总数
27DBJ23520300690251730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饮料其他类饮用水城市超市新蒲新区惠同生活超市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美的城市综合体美的城S19幢1层1-11号门面新蒲新区/农夫山泉贵州梵净山饮用水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岑洞坪380ml/瓶合格/2023/05/15Q/NFS 0001S2023/07/28三氯甲烷,亚硝酸盐(以NO₂⁻计),余氯(游离氯),大肠菌群,溴酸盐,耗氧量(以O₂计),铜绿假单胞菌
28DBJ23520300690251731天然井盐(加碘食用盐)调味品普通食用盐城市超市新蒲新区惠同生活超市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美的城市综合体美的城S19幢1层1-11号门面新蒲新区碧源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湖北省应城市城中民营经济园400克/袋合格/2023/05/07GB27212023/07/28亚铁氰化钾(以亚铁氰根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氯化钠(以干基计),氯离子,水分,硫酸根,碘(以I计),钙,钠,钡(以Ba计),钾,铅(以Pb计),镁,镉(以Cd计)
29DBJ23520300690251789高粱酒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茅垭镇国强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太平组绥阳///合格/2021/09/28/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0DBJ23520300690251798高粱酒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富贵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共和组绥阳///合格/2023/05/31/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1DBJ23520300690251799包谷酒(10元)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富贵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共和组绥阳///合格/2023/06/16/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2DBJ23520300690251800包谷酒(20元)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富贵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共和组绥阳///合格/2023/05/24/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3DBJ23520300690251801包谷酒(15元)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茅垭镇桥头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绥阳///合格/2023/05/29/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4DBJ23520300690251802高粱酒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茅垭镇桥头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绥阳///合格/2022/03/01/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5DBJ23520300690251803包谷酒(10元)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茅垭镇桥头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绥阳///合格/2023/06/26/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6DBJ23520300690251804包谷酒(10元)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茅垭镇国强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太平组绥阳///合格/2023/05/29kg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7DBJ23520300690251805包谷酒(50元)酒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乡镇成品库(已检区)绥阳县茅垭镇国强酒坊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茅垭镇茅垭村太平组绥阳///合格/2015/04/26/2023/07/31三氯蔗糖,氰化物(以HCN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甲醇,糖精钠(以糖精计),酒精度,铅(以Pb计)
38DBJ23520300690251727香满园优质特一小麦粉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城市超市新蒲新区惠同生活超市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礼仪街道美的城市综合体美的城S19幢1层1-11号门面新蒲新区/益海嘉里(成都)粮食工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粮食路288号2.5千克/袋合格/2022/12/27Q/BBAH0060S2023/07/28偶氮甲酰胺,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苯并[a]芘,赭曲霉毒素A,过氧化苯甲酰,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
2023年第5期市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抽样编号样品名称食品大类食品亚类食品次亚类食品细类被抽样单位所在地抽样场所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地址抽样地区标称商标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规格综合判定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购进日期/加工日期/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抽样日期检测项目
1DBJ23520300690251065江团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淡水产品淡水鱼城市农贸市场新蒲新区唐二娃水产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六角井农贸市场16号门面新蒲新区////不合格恩诺沙星
‖158µg/kg
‖≤100 µg/kg
2023/07/24/2023/07/25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2DBJ23520300690251220香蕉食用农产品水果类热带和亚热带水果香蕉乡镇其他绥阳县郑场镇贺泽川水果销售店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万里路201号绥阳////不合格噻虫嗪
‖0.17mg/kg
‖≤0.02mg/kg;
噻虫胺
‖0.061mg/kg
‖≤0.02mg/kg
2023/07/25/2023/07/26吡唑醚菌酯,吡虫啉,噻唑膦,噻虫嗪,噻虫胺,烯唑醇,腈苯唑,苯醚甲环唑
3DBJ23520300690251224江团食用农产品水产品淡水产品淡水鱼乡镇小食杂店绥阳县郑场镇肖青洪水产冻货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大道107号绥阳////不合格恩诺沙星
‖164µg/kg
‖≤100µg/kg
2023/07/24/2023/07/26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2023年第5期市本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抽样编号样品名称食品大类食品细类抽样场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抽样地区标称商标标称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地址规格综合判定购进日期/加工日期/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抽样日期检测项目
1DBJ23520300690251057四季豆食用农产品菜豆农贸市场新蒲新区蒋银银蔬菜点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洗手池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噻虫胺,毒死蜱,水胺硫磷
2DBJ23520300690251058甜椒食用农产品甜椒农贸市场新蒲新区蒋银银蔬菜点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洗手池门面红花岗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阿维菌素
3DBJ23520300690251059本地茄子食用农产品茄子农贸市场新蒲新区蒋银银蔬菜点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洗手池门面红花岗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克百威,噻虫嗪,噻虫胺,水胺硫磷,镉(以Cd计)
4DBJ23520300690251060线椒食用农产品辣椒农贸市场新蒲新区蒋银银蔬菜点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洗手池门面红花岗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吡唑醚菌酯,啶虫脒,噻虫嗪,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镉(以Cd计)
5DBJ23520300690251061豇豆食用农产品豇豆农贸市场新蒲新区蒋银银蔬菜点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洗手池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三唑磷,倍硫磷,克百威,啶虫脒,噻虫嗪,噻虫胺,毒死蜱,水胺硫磷,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6DBJ23520300690251062西红柿食用农产品番茄农贸市场新蒲新区蒋银银蔬菜点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六角井农贸市场洗手池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
7DBJ23520300690251063鲤鱼食用农产品淡水鱼农贸市场新蒲新区唐二娃水产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六角井农贸市场16号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8DBJ23520300690251064草鱼食用农产品淡水鱼农贸市场新蒲新区唐二娃水产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六角井农贸市场16号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9DBJ23520300690251066鲈鱼食用农产品淡水鱼农贸市场新蒲新区唐二娃水产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六角井农贸市场16号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5/2023/07/25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10DBJ23520300690251108壹品鲜蛋食用农产品鸡蛋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贵州红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沙包镇青杠社区四组称重合格2023/07/23GB2749-20152023/07/25地美硝唑,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甲硝唑
11DBJ23520300690251109广能华发牛里脊食用农产品牛肉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村/合格2023/07/25/2023/07/25克伦特罗,地塞米松,恩诺沙星,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
12DBJ23520300690251110后退瘦肉(猪肉)食用农产品猪肉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4/2023/07/25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氯霉素,甲氧苄啶,甲硝唑,磺胺类(总量)
13DBJ23520300690251111红皮花生食用农产品生干籽类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合格2023/07/08/2023/07/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
14DBJ23520300690251112鸡大胸食用农产品鸡肉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3/2023/07/25尼卡巴嗪,恩诺沙星,氯霉素,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
15DBJ23520300690251113花生米(基地)食用农产品生干籽类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合格2023/07/18/2023/07/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
16DBJ23520300690251114土豆食用农产品马铃薯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4/2023/07/25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苯醚甲环唑,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
17DBJ23520300690251115独头蒜食用农产品大蒜超市贵州合力超市采购有限公司遵义第四分公司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与乌江大道交汇处的思乐为置地广场负一层商业部分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1/2023/07/25二甲戊灵,倍硫磷,吡虫啉,啶虫脒,地虫硫磷,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腐霉利,苯醚甲环唑
18DBJ23520300690251162丰水梨食用农产品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杨姗姗水果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一号还房小区 2号商场17号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1/2023/07/25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苯醚甲环唑
19DBJ23520300690251163油桃食用农产品油桃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杨姗姗水果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一号还房小区 2号商场17号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3/2023/07/25克百威,敌敌畏,苯醚甲环唑
20DBJ23520300690251164冰糖橙食用农产品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杨姗姗水果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一号还房小区 2号商场17号门面红花岗区////合格2023/07/18/2023/07/25三唑磷,丙溴磷,水胺硫磷,联苯菊酯,苯醚甲环唑
21DBJ23520300690251165苹果食用农产品苹果小食杂店新蒲新区杨姗姗水果店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办一号还房小区 2号商场17号门面新蒲新区////合格2023/07/23/2023/07/25啶虫脒,毒死蜱,甲拌磷
22DBJ23520300690251221鹰嘴芒果食用农产品芒果其他绥阳县郑场镇贺泽川水果销售店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万里路201号绥阳////合格2023/07/21/2023/07/26吡唑醚菌酯,噻虫胺,戊唑醇,苯醚甲环唑
23DBJ23520300690251222丰水梨食用农产品其他绥阳县郑场镇贺泽川水果销售店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万里路201号绥阳////合格2023/07/16/2023/07/26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水胺硫磷,苯醚甲环唑
24DBJ23520300690251223苹果食用农产品苹果其他绥阳县郑场镇贺泽川水果销售店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村万里路201号绥阳////合格2023/07/23/2023/07/26啶虫脒,毒死蜱,甲拌磷
25DBJ23520300690251225鲤鱼食用农产品淡水鱼小食杂店绥阳县郑场镇肖青洪水产冻货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大道107号绥阳////合格2023/07/24/2023/07/26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26DBJ23520300690251226草鱼食用农产品淡水鱼小食杂店绥阳县郑场镇肖青洪水产冻货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大道107号绥阳////合格2023/07/24/2023/07/26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27DBJ23520300690251227鲫鱼食用农产品淡水鱼农贸市场绥阳县郑场镇肖青洪水产冻货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卧龙大道107号绥阳////合格2023/07/24/2023/07/26地西泮,培氟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28DBJ23520300690251228猪瘦肉食用农产品猪肉农贸市场绥阳县文春鲜肉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食为天市场内绥阳/贵州绥阳县祥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县城定点屠宰场//合格2023/07/26/2023/07/26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氟苯尼考,氯霉素,甲氧苄啶,甲硝唑,磺胺类(总量)
29DBJ23520300690251229猪肥肉食用农产品其他畜副产品农贸市场绥阳县文春鲜肉经营部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食为天市场内绥阳/贵州绥阳县祥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县城定点屠宰场//合格2023/07/26/2023/07/26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氯霉素,磺胺类(总量)
30DBJ23520300690251233黄豆芽食用农产品豆芽农贸市场绥阳县邓洪敏蔬菜零售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食为天市场内绥阳////合格2023/07/26/2023/07/26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总汞(以Hg计),铅(以Pb计)
31DBJ23520300690251234韭菜食用农产品韭菜农贸市场绥阳县邓洪敏蔬菜零售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食为天市场内绥阳////合格2023/07/26/2023/07/26毒死蜱,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腐霉利,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
32DBJ23520300690251235茄子食用农产品茄子农贸市场绥阳县邓洪敏蔬菜零售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食为天市场内绥阳////合格2023/07/26/2023/07/26克百威,噻虫嗪,噻虫胺,水胺硫磷,镉(以Cd计)
33DBJ23520300690251236芹菜食用农产品芹菜农贸市场绥阳县邓洪敏蔬菜零售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食为天市场内绥阳////合格2023/07/26/2023/07/26噻虫胺,毒死蜱,氧乐果,甲拌磷,腈菌唑,阿维菌素
34DBJ23520300690251237苦瓜食用农产品苦瓜农贸市场绥阳县邓洪敏蔬菜零售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食为天市场内绥阳////合格2023/07/26/2023/07/26克百威,毒死蜱,氯唑磷,阿维菌素
35DBJ23520300690251239螺丝椒食用农产品辣椒农贸市场绥阳县邓洪敏蔬菜零售点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食为天市场内绥阳////合格2023/07/26/2023/07/26吡唑醚菌酯,啶虫脒,噻虫嗪,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镉(以Cd计)
36DBJ23520300690251282花生米食用农产品生干籽类超市绥阳县郑兴超市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郑场镇郑兴路1号绥阳////合格2023/07/25/2023/07/26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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